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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的法理解读

  

  (三)民主理念


  

  民主是一种值得向往的状态,民主产生于人类与专制斗争的过程之中,并且完善于人类政治文明的发展过程之中。“民主是一个有效的党派竞选体系。在民主的条件下,选举是定期的、公平的,所有的人都能够参加。民主参与的权利是与公民自由相联系的,人们享有表达和讨论的权利,可以组建或者参加团体和组织。在民主的条件下,所有的人都是在根本上平等的,拥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并达到平等的尊严。”{3}(P59,P64)民主的核心价值在于为社会问题或争议的解决提供一个较为妥当的方案,民主通过吸纳多数人的意见能够有效地吸纳参与,推进民众与国家之间的互动。


  

  在风险社会中,专家的功能已经日益退却,技术的发展已经日渐摆脱人力的控制。基于此,在面对风险社会带来的种种风险之际,合理地运用民主理念,吸纳更多地民众参与其间,有助于从整体上为抵抗风险社会提供多元的渠道和途径。与此同时,风险社会呼唤着合作与团结,更呼唤着公民参与。这些行动方式与民主理念的有机契合有助于最大化确定性、最小化风险性。在对民主理念加以褒扬与提倡的同时,必须注意到如下的可能性:“伴随着危险的增长,在风险社会中产生了完全新型的对民主的挑战。它包含了一种使预防危险的极权主义合法化的倾向,这种极权拥有预防最坏情况的权利,但以一种非常熟悉的方式产生了某些更坏的情况。文明的‘副作用’在政治上的‘副作用’威胁着民主政治体制的持续存在。这一体制陷于难堪的困境:或者在面对系统产生的危险的时候失败,或者通过极权和压迫性的‘支持力量’的增加去怀疑根本的民主原则。在已经明显的风险生活的未来,突破两难选择是民主制的中心任务之一。”{7}(P97)换言之,风险社会中的民主理念是一把双刃剑,西方型的风险社会已经深刻地面临着这一价值困境,而我们当下面临的基本问题是,如何在中国的语境中更好地实现民主政治理念的价值至上性。


  

  四、风险社会中的法律制度


  

  “法律系统存在的最初理由为一定社会中的人们调整行为、形成合意、实现秩序提供可预测性的指针和自由的尺度。”{8}(序P8)无疑,法律制度对于整合社会秩序、形成社会互动有着无可比拟的优势。“法律制度的价值和意义就在于规范和追寻技术上可以管理的哪怕是可能性很小或影响范围很小的风险和灾难的每一个细节。”{9}由此不难看出,在风险社会中,法律制度具有较高的期待值,民众普遍希望法律制度能够提供有效抵御风险社会的利器。在风险社会中,“我们所体验到的那种无能为力并不是个人失败的标志,而是反映出我们的制度无能为力。我们需要重构我们曾经有过的这些制度,或者建立全新的制度。全球化并不是我们今天生活的附属物。它是我们生活环境的转变。它是我们现在的生活方式”。{3}(P15)由此可见,原有的法律制度在应对风险社会时也开始显得捉襟见肘,为此,有必要对风险社会中的法律制度进行一个合理的建构和更新。风险社会在本质上需要一个制度完善的社会,唯有如此才能尽可能地消除种种显在或隐在的风险,使风险的负面作用降至极低值。通过制度的功能去消解风险的不利因素,这是法治型社会的一个基本价值媒介。我们认为,关于风险社会中的法律制度,特别要关注立法、司法和行政层面的法律制度,通过这一系列制度的构建,为风险社会提供完善的法律制度规范,提供确定性的法律制度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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