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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创造性”判断中的“事后诸葛亮”

  

  根据此标准,对发明创造性的判断,要从该发明本身的特点中去寻找答案,有一定的缺点。首先,什么是一般技师的工作,什么又是发明者本人的工作,没有一个确定的判断标准;其次,从发明本身来判定创造性,由于没有参照物,“事后诸葛亮”问题严重。终于在1882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理了Loom v. Higgins一案,指出:“当人们了解了发明的机理之后,即使其有很高的创造性,人们仍然会认为它是很平常的,并认为自己也能创造出来。”[4]该案中,最高院明确表达了对创造性判断中“事后诸葛亮”问题的担心。在随后的案例中,美国联邦法院逐渐发展出了判断专利创造性的另一标准—事前审查标准,即在发明申请之前对其进行检视。该标准在1909年的Atlantio Works v.Brady案中得到完整表述,法院认为“由于在先技术并没有对组合发明中部件的组合有任何教导,所以发明具有创造性”。[5]由于此标准是以在先技术为基础对发明的创造性进行判断,与事后审查标准相比,有利于防止“事后诸葛亮”的发生。


  

  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这段时间里,事前审查标准与事后审查标准成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专利创造性判断的主要标准,由此导致裁判标准产生了极大的不确定性。


  

  (二)1952年《专利法》时期


  

  为了消除创造性裁判标准的不确定性,美国国会于1952年制定了《专利法》,并在第103条款中规定:“一项发明,虽然并不与本编第102条款所规定的已经有人知晓或者已有叙述的情况完全一致,但申请专利的内容与其已有的技艺之间的差异甚为微小,以致在该发明完成时对于本专业具有一般技艺的人员是显而易见的,不能取得专利。取得专利的条件不应该根据完成发明的方式予以否定。”这样,关于专利非显而易见性的判断,只能由相关领域的一般技术人员通过发明完成时的在先技术来确定。美国1952年《专利法》的缔造者之一、被称为“现代专利法之父”的Giles S. Rich法官指出:“为了防止”事后诸葛亮“的发生,非显而易见性要由特定的人在特定的时间来判定,这个特定的时间是指发明完成之时、特定的人是虚假的人,即本专业具有一般技艺的人员”。[6]


  

  遵循1952年《专利法》的立法意旨,美国司法系统对专利创造性判断中的“事后诸葛亮”问题十分重视。1966年,美国联邦法院判决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的Graham v. John Deere案,对创造性标准进行细化,并满怀信心的指出“我们相信,恪守这里所确定的各种要求,将产生国会在1952年专利法中所要求的一致性和确定性”。[7]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判断非显而易见性需要考虑以下的因素:(1)现有技术的范围与内容;(2)现有技术与权利要求的区别;(3)相关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水平;(4)其他补充标准。该案不仅是“非显而易见性”标准从主观到客观化过程的继续,还指出在专利审查中“事后诸葛亮”(hindsight)的危险性,并指出诸如商业上的成功等次要因素是防止滑向此危险的重要武器。[8]


  

  在这一阶段,美国从制定法和案例法两个方面对专利创造性标准进行详细规定,并明确规定“在先技术”、“一般技术人员”、“次要因素”等术语,作为防止“事后诸葛亮”的工具。


  

  (三)专门上诉法院时期


  

  在美国关税与专利上诉法院(CCPA,以下简称CCPA)时期,专利创造性的事后审查标准受到遏制。在In re Gustafson[9]案中,CCPA指出美国1952年专利法已经抛弃了事后审查标准。特别是在In re Rinehart案中,CCPA认为美国1952年专利法已经指明如果一般技术人员根据在先技术的教导和启示能够推导出所申请的发明,则专利应是显而易见的。由此,发展出了美国专利法中著名的“教导-启示-动机”( Teaching-Sugges-tion-Motivation,以下简称“TSM”)标准,使得审查标准更加具体化。根据此标准,即使某创造的各部分都能在现有技术中找到,该发明仍然是非显而易见的,除非在先技术中存在教导、启示,并引导普通技术人员有动机结合现有技术创造出该发明。学者们认为“事后诸葛亮”是专利客观性审查的最大障碍,而“TSM”标准正是对付“事后诸葛亮”的有力武器。[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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