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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如何则天?——星占学视域下的法律模拟分析

  

  如果窦娥案中的星占意义因其戏剧特性而不足资证的话,那么历代正史中俯身可拾的相关案例,则让人充分感受到法律对天象在不模拟和模拟之间的星占区别意义。较具典型性的,如《汉书》中记载的“东海孝妇”案:


  

  东海有孝妇,少寡亡子,养姑甚谨。姑欲嫁之,终不肯。姑谓邻人曰:“孝妇事我勤苦,哀其亡子守寡。我老,久累丁壮,奈何?”其后姑自经死。姑女告吏:“妇杀我母。”吏捕孝妇,孝妇辞不杀姑。吏验治,孝妇自诬服。具狱上府,……太守竟论杀孝妇。郡中枯旱三年。后太守至,卜筮其故,……杀牛自祭孝妇冢,因表其墓,天立大雨,岁孰。[87]


  

  此案常为后代正史作为经典信史引证,关氏窦剧的创作也即本源于此。显然,该案的星占学意味及意义十分突出。“郡中枯旱三年”与“天立大雨”的天象关系,无不承载着这样的法律思维:天强烈感应到了民之冤屈,并基于人间法律运作对“天道”的背离(即不模拟),降下了灾异天象以行谴告;只有当人省思了这种“天垂象”并使法律重新回归“象之”(即模拟),即冤屈得以平反之时,灾异才被天“收回”。


  

  关于法律游离于对“天”不模拟与模拟之间的此类案例,至后世竟演绎成一种经典描写,可称为“旱—雨”模式。如“上虞有寡妇至孝养姑。姑年老寿终,夫女弟先怀嫌忌,乃诬妇厌苦供养,加鸩其母,列讼县庭。郡不加寻察,遂结竟其罪,……妇竟冤死。自是郡中连旱二年,祷请无所获。后太守殷丹到官,……即刑讼女而祭妇墓,天应澍雨”。[88]又如“颜真卿,……四命为监察御史,……五原有冤狱,久不决,真卿至,立辩之。天方旱,狱决乃雨,郡人呼之为’御史雨‘” 。[89]再如“铅山俗,妇人夫死辄嫁,……昺欲变其俗,令寡妇皆具牒受判。署二木,曰’羞‘,嫁者跪之;曰’节‘,不嫁者跪之。民傅四妻祝誓死守,舅姑给令跪’羞‘木下,昺判从之。祝投后园池中死。邑大旱。昺梦妇人泣拜,觉而识其里居姓氏,往诘其状。……昺哭之恸曰:’杀妇者,吾也。‘为文以祭,改葬焉,天遂大雨”。[90]这些“旱—雨”模式的案例,均具有浓厚的法律模拟与否的星占意义。


  

  当然,法律对天象及其背后天道模拟与否的案例,除了经典性的“旱—雨”模式外,还有其他各具特色但又颇具星占意义的描述。如史载:


  

  张氏,……其母杨氏寡居。一日,亲党有婚会,母女偕往,其典库雍乙者从行。既就坐,乙先归。会罢,杨氏归,则乙死于库,莫知杀者主名。提点成都府路刑狱张文饶疑杨有私,惧为人知,杀乙以灭口,遂命石泉军劾治。杨言与女同榻,实无他。遂逮其女,考掠无实。……女谓狱吏曰:“我不胜苦毒,将死矣,愿一见母而绝。”吏怜而许之。既见,谓母曰:“母以清洁闻,奈何受此污辱。宁死箠楚,不可自诬。女今死,死将讼冤于天。”言终而绝。于是石泉连三日地大震。有声如雷。天雨雪,屋瓦皆落,邦人震恐。[91]


  

  该案中,由于司法上的严刑逼供,张氏以死“讼冤于天”,结果导致了一系列严重灾异天象的出现,说明了法律于天的严重不模拟性。在星占视域中,“有声如雷”的数日大地震可谓大凶象,所谓“地数动,杀人,贼臣暴”[92]“地动蹶城,天下灭”[93]“刑法诛杀不以道理,则地坼” ;[94]而“天雨雪”如非冬时则均为凶象,如在春则为“人君刑法暴滥之象”,[95]在夏则“违天地,绝人伦”等,[96]在秋则“百姓多死,草木零落,天下大丧”。[97]正是在此类“天垂象”下,才促使了“勘官李志宁疑其狱,夕具衣冠祷于天”这种重新模拟的努力,也最后抓住了真正的凶手。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天垂象,见吉凶”下的法律模拟,有时神奇的竟以“呼天”而立竿见影的方式推进,如史载:


  

  马节妇,……十七而寡。翁家甚贫,利其再适,必欲夺其志。不与饮食,百计挫之。志益厉,尝闭门自经。……翁又阴纳沈氏聘,其姑诱与俱出,令女奴抱持纳沈舟。妇投河不得,疾呼天救我。须臾风雨昼晦,疾雷击舟,欲覆者数四。沈惧,乃旋舟还之。事闻于县,县令妇别居。时父兄尽殁,无可归,假寓一学舍,官赡之以老。[98]


  

  马寡妇为捍卫守志几度自杀不成,情急之下“呼天”,“须臾”之间“风雨昼晦,疾雷击舟”。这在星占视域中,均具有典型的星占意义。按星占文献:“怒风,多为不吉之象”、“暴风,主有卒暴事”;[99]“天无云而雨,谓之天泣”、“主忽恙怒,则无云而雨”;[100]“天怒,霹雳之”。[101]可见,突如其来的风雨交加及其影响下出现的“昼晦”是一灾异天象,而更具灾异意义的是“疾雷击舟”,这可谓直接阻止了沈氏的强娶行为。这些都体现了天的愤怒和谴责,从而使得官府得以机会模拟天象,维护了马寡妇的一生贞节。


  

  上述几则案例,无论是艺术还是现实,都是天人合一、天人感应在法律问题上的体现,也都是星占学视域中法律“象天”或“具象则天”与否的体现。在冤狱问题上,天“垂”的既是异象,也是凶象,既警告着法律对天的不“象”,也提醒着不“象”的法律要回归“象”。对天不“象”的法律运行必酿成冤屈,而回归“象天”的法律运行则必使冤屈昭雪。因此,以星占学的视域看,连接冤屈和冤屈昭雪的,似主要不是人的因素,而是天象,一种表达凶象性质的异常天象。这种异常天象在古代语境中的出现,说明法律往往徘徊在“不象”和“象”之间,游荡在不模拟和模拟之间;而这个“徘徊”或“游荡”的空间,恰恰就是星占学在法律领域中“一展手脚”而发挥魅力的地方。


  

  六、总结与评估:法律的则天模拟及星占意义


  

  综观上述,中国古代法律及相关设施的设定和运行,充分体现着对“天象”及其背后“天道”进行间接乃至直接的模拟特性,即便法律有时没有模拟,天也会以降下灾异天象的方式予以谴责,督促法律的掌控者和执行者回归模拟。可以说,这种模拟是虔诚的,而非虚伪的;是细致的,而非粗糙的;更是具象的,而非抽象的。说虔诚是因为中国古人对以“自然之天”作为载体表现出来的“神灵之天”的信仰;说细致是因为模拟有着内容十分丰富、理论十分严谨的天学核心及本质—星占学的支撑;而说具象是因为法律的“则天”模拟乃是通过对具体天象的观测和领悟而实现的。


  

  当然,法律的则天设置与运行,并非均会通过具体的星占方式去进行,事实上也不可能,因为星占运作不可能穷尽一切具体的人事问题。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某些法律则天没有星占意义,实际上所有的法律则天均具有程度不一的星占意义,因为古人寄望于法律的一个绝对真理,即是解决一切人事问题的立法、司法及设施等必须合乎“天道”,而对“天道”的知识认知与信仰,则莫不来源于古人“仰观天文”的体悟结果。从星占视域看,法律的则天实分为二类:一为常态下的则天;一为变态下的则天。所谓“常态下的则天”,指法律的一般性设置和运行即国家常法须正常地符合“天道”。它又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与天象无直接关联,但这种则天模拟却可通过法律的公布仪式来实现。这种仪式,通常是法律首先在明堂宣示,然后颁之朝堂,再由使者发布四方。之所以在明堂宣示,实际即在明堂这种天子祭天之所接受上天的检验、感染上天的威信,从而使得法律合乎“天道”。而由于古人对天之构成的星体等天象的体认,无疑使得在明堂宣示的法律具有。了不可小看的星占意义。二是与天象直接关联,即根据日月星辰在其正常状态下出现的天象而则天。如历代在明堂颁行的月令,即据太阳在每月的孟、仲、季三时期的各自正常天象而制定。显然,这种常态下的法律则天模拟,其星占意义十分突出。所谓“变态下的则天”,是指当出现天变(包括星变与气象变)异象时的情况,这可谓中国古代最具法律意义的则天,也最具有星占意义。古代星占文献常有“常则不占,变则占”之论,[102]可以说这是针对典型性的星占而言,而这种属于“变”的天象则成为了最主要也最重要的星占对象,历代星占文献包括正史之《天文志》、《律历志》、《五行志》等大都为此类星占。[103]在星占视域下,天变的发生主要是上天对人间政治之失的反映或预决,所谓“人失于下,则变见于上”,[104]而从法律层面看,则主要出于法律背离天道而体现的黑暗或不公正。在由于法律之失而变见于天象的情况下,通过星占的方式和途径,可使得不合天道的法律得以矫正和回归。这种非常态下的则天模拟,由于往往给人间带来冰火两重天的巨大反差,特别是当冤狱得以昭雪H引带来的重大社会效应,从而具有了极为重要的法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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