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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如何则天?——星占学视域下的法律模拟分析

  

  至于像荧惑等其他诸法星,古代中国的各类星占书均有确指,如:


  

  荧惑,一名罚星,南方火德,朱雀之精,赤熛怒之使也。……主视明罚祸福之所在。荧惑伺察而行殃罚。[16]荧惑一日罚星,或日执法。[17]


  

  太白主兵革诛伐,正刑法。[18]


  

  辰星……主刑狱。所在之宿,欲其小而明则吉,而刑息狱静,百姓安;若大而光明,则刑乱狱兴,人民陷害,有阻守之象。[19]


  

  大火,谓之大辰,房心尾也。主天下之赏罚。[20]


  

  东井,天府法令也。……东井主水,用法清平如水。王者心正,得天理,则井星正行位,主法制著明。[21]


  

  南蕃二星,东星曰左执法,廷尉之象也;西星日右执法,御史大夫之象也;执法,所以举刺凶奸者也。[22]以上所举仅为略端,实际上在各类星占著作中各星与刑罚功能之间的对应关系十分丰富,也较为复杂。另外,关于“旁观”之“习坎”,按《易经》“坎卦”:“习坎,重险地。水流而不盈,行险而不失其信。”《说卦》说:“坎为水……为月。”“习坎”主要为险要之地,同时又象征水、象征月亮而主刑;而关于“五气”则为与五星、五行对应之气,“四时”则为春夏秋冬,乃“天”之性情。如此,《隋书·刑法志》开篇之“圣王仰视法星,旁观习坎,弥缝五气,取则四时”,其主旨即可视为圣王从天象寻求制定礼法的依据。


  

  实际上,就天象与法律制定的具体关系而言,专门的星占书讲得十分细致。如荧惑和刑制的关系有云:“为人君,常以夏时修荧惑之政,则君正臣忠,父慈子孝,咸得其理,不失礼节矣。荧惑之政者,……断薄刑,决小罪,出轻击,宽重囚,……则荧惑顺轨,而无变异。”[23]


  

  显然,“断薄刑,决小罪,出轻击,宽重囚”之类刑罚措施的设定,不是人君凭空也非心血来潮之事,而是依据荧惑在夏时的天象而“修荧惑之政”的政事之一。如果不如此行事,“则荧惑怒”而“天殃罚之”。


  

  太白金星与法制设定之间关系则似乎更为直接:“太白主秋。人君当秋之时,顺太白以施政则吉,逆之则凶。是故可以秋日,……太白之见也,以其时修法制,缮囹圄,具桎梏,禁奸邪,务执缚,察狱刑,戮罪过,斩杀必当,无留有罪,不留无式,枉挠不当,人君大臣受其咎。”[24]


  

  当太白在秋时出现,人君必须以修法制、察刑狱等来适应于太白之象,才能免除“人君大臣受其咎”之罚。这种用重设法律、改定刑制的方式来适应相关天象的法律建制模式,在星占著作中是极为强调的,也是语气极为断然的,特别是当人君设制违背“天时”而天象就显得极为凶险之关联更是不容置疑。这在“北方水德,玄武之精”的主刑狱的辰星之“象”上深有表现:


  

  人君常以冬时,修辰星之政。……人君若浓佚非道,纵恣外戚,不禁近习,不恒狱刑,起众发微,开泄藏气,则辰星失行,……国不昌。人君以冬时行春令,则岁星之气干之,辰星色青,君忧;刑狱动,生死不备,……断官凶;以冬行夏令,则荧惑之气干之,辰星色赤而小昧,刑祸并起……;以冬行秋令,则太白之气干之,辰星色白,则威刑并作,狱讼军旅,同时而兴……;令逆时,则辰星不轨,错逆动行,降之以刑诛,大臣刑戮作矣;……若君听谗言,任佞,刑戮无辜,狱讼停滞,其仪不当,则辰星垂芒,气晕不明,天降刑戮,人乱矣,国者不昌,若用兵。[25]


  

  可知,人君在冬行春令、夏令、秋令而背逆辰星“天时”时,辰星则会受其他星如岁星、荧惑、太白之气干预而“失行”而降下刑戮等灾祸,从而招致国家不昌甚至兵变而亡。这就意味着,人君各种法令的设定必须视辰星的冬时天象而“与时俱进”、“与时俱变”,否则,不仅法制本身无法控制而深受其害,而且更会导致天降刑戮之谴。


  

  实际上,天象与法律的关系不仅在专门的星占书上十分明确,而且在儒家的经典里也灿然如炬;不仅是作为星占法律时所遵循的一种依据,更是直接作为相对固定的法(政)令而被遵守。这集中体现在被历代基本承袭的儒家经典《礼记》中。《礼记·月令》即规定了人君需奉行的十二月法(政)令。《月令》首先说明该月的天象,然后再规定人君在该月所应推行的政令、法令。这样的内容体例,当是以天象作为依据而设计的,也使得《月令》成为了一部具有法律意义的官方常规星占经典。如“孟春之月”:


  

  孟春之月,日在营室,昏参中,旦尾中。……是月也,以立春。……命相布德和令,行庆施惠,下及兆民。庆赐遂行,毋有不当。乃命大史守典奉法,司天日月星辰之行,宿离不贷,毋失经纪,以初为常。是月也,……王命布农事,命田舍东郊,皆修封疆,审端径术。……是月也,命乐正入学习舞。乃修祭典。命祀山林川泽,牺牲毋用牝。禁止伐木。毋覆巢,毋杀孩虫、胎、夭、飞鸟,……是月也,不可以称兵,称兵必天殃。……毋变天之道,毋绝地之理,毋乱人之纪。


  

  可见,“日在营室,昏参中,旦尾中”既是孟春之月的“天象”,又是构成孟春之月中王之政令法令内容的依据和模型。这些政法之令有的是命令该做什么,有的是命令禁止做什么。特别是规定掌管“天文”的太史在“司天日月星辰之行”上要勤恳不得懈怠,反映了天象在人君制定政法之令上的极重要意义。如果人君不据孟春天象而行它令,则后果必是:“孟春行夏令,则雨水不时,草木蚤落,国时有恐。行秋令则其民大疫,猋风暴雨总至,藜莠蓬蒿并兴。行冬令则水潦为败,雪霜大挚,首种不人。”人君不以每月天象推行相应月令而致灾异,不仅孟春如此,其他月令也都有此规定,只是呈现的灾异不同而已。由此可见人君法律设定与天象关系之甚密。


  

  《月令》除了孟春月令对该月推行的法令政令进行规定而无涉法律本体内容外,常有其他多个月令还特意对专门的法律内容本身以天象为依据进行了规定:


  

  仲春之月,日在奎,昏弧中,旦建星中。……是月也,……命有司省囹圄,去桎梏,毋肆掠,止狱讼。


  

  孟夏之月,日在毕,昏翼中,旦婺女中。……是月也,……断薄刑,决小罪,出轻系。


  

  孟秋之月,日在翼,昏建星中,旦毕中。……是月也,命有司修法制,善囹圄,具桎梏,禁止奸,慎罪邪,务搏执。……决狱讼,必端平。戮有罪,严断刑。


  

  仲秋之月,日在角,昏牵牛中,旦觜觿中。……是月也,……乃命有司,申严百刑,斩杀必当,毋或枉挠;枉挠不当,反受其殃。


  

  季秋之月,日在房,昏虚中,旦柳中。是月也,……与诸侯所税于民轻重之法。……乃趣狱刑,毋留有罪。


  

  可见,每月天象不仅对该月总的法令政令提供了模拟依据,而且还为该月中的典型法律应对特别是刑法应对提供了模拟依据。简而言之,即在仲春、孟夏之月要轻刑止狱,在孟秋、仲秋、季秋之月要严刑且当。而所有这些刑狱思想和措施的确立,竟都发源于对每月天象的“司天”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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