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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如何则天?——星占学视域下的法律模拟分析

法律如何则天?——星占学视域下的法律模拟分析


方潇


【摘要】“则天”立法、行法等可谓是中国古代法律在制定和运行问题上的最高原则。然而引为遗憾的是,传统学界长期以来似仅或主要着眼于从抽象层面的天道、天理等意义进行论说,而对法律究竟如何具体“则天”的问题则未有充分揭示。事实上,在对天予以神灵信仰的语境中,中国古人充分运用星占学说,从立法、司法、修法,乃至相关法律设施的设置,其实都在具象层面上基本体现了对“天”之物质表征—“天象”的一种间接甚至直接的星占式模拟。这种模拟即是中国古代法律如何“则天”的一种具体路径。法律的星占式模拟在中国古代有其独特的种类、微妙的策略变迁及双刃剑式的共性意义。可以说,星占学为我们理解中国古代法律如何“则天”提供了一个绝佳视域。
【关键词】法律则天;星占学;天象;模拟
【全文】
  

  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1]


  

        —孔子


  

  有两种东西占据着我的心灵,若不断地加以思考,就会使我产生时时翻新、有加无已的赞叹和敬畏之情,那就是:我头顶的星空和我内心的道德法则。[2]


  

        —康德


  

  引言


  

  “天”是一个十分古老的话题,中外古人几乎都把它视为一个“文化资源的天空”。[3]然而,由于中外民族的形成和认识不同,赋予天空的文化资源也是不同的。中国古人对头顶的天空有其独特认识并形成了一种独特的学问即“天学”。在这种天学中,不仅反映了古人将自然之天赋予神性信仰,并敬其为万能的主宰者而具有实在性意义,[4]而且还将这个神灵之天作为了经国济民的最终本源,法律即是本源于这个“天”。


  

  天学的核心概念当为“天文”,主要指一种天之“纹饰”,[5]本意即古人常言之“天象”。当然,“天文”即“天象”只是一种静态,进一步的解读还须动态考察。《汉书·艺文志》云:“天文者,序二十八宿,步五星日月,以纪吉凶之象,圣王所以参政也。”此中的“序”、“步”、“纪”、“参”均为动态行为,已把“天文”的实质表露无遗。所谓“天文”之事,原来是把二十八星宿作为坐标,来观测日月五星等天体的运行状况,以考察天象的吉凶,作为君王施政的基本根据。这就是说,中国古人对天象进行考察,其实主要是对“七曜”在星宿坐标中进行运行所构之种种天象进行占卜,从中获得天意,来预决或展现国家人事的可行性或合法性问题。显然,作为“中国古代仰观天象以占知人事吉凶之学问”的天文之学,[6]其本质或核心其实就是一种“星占学”。而由于受到历代皇权主导的“官方垄断”,[7]中国古代正统的星占之学实为“军政星占学”。[8]


  

  关于中国古代星占学的理论,学界特别是科学史界已有诸多丰富的研究,此不赘述,唯与本文论题密切相涉者作进一步分析。支撑星占学的理论基础是“天人合一”与“天人感应”,前者的实质是“人合于天”,后者的实质是“天王感应”,这些均在星占学的实践中得以充分体现。在星占学的视域中,更具意义的则是它的基本精神:“天垂象,见吉凶,圣人象之”。[9]前一个“象”是“天”所显之“象”即天象:后一个“象”则是将人间现象与天象加以对照揣摩、并以天象作为模拟对象的一套独有的符号象征行为,即是一种行为模拟上的“像”。诚如学者论及“象”所产生的文化过程时说:“从形而下的具体事象,发展到形而上的符号化的‘象’,再以这种抽象化了的‘象’为准则,衡量或再生产具体的‘器物’,叫做‘以象制器’。这其实是一个来自天又返回天的过程。”[10]所谓“器物”就是这个“来自天又返回天”过程中“圣人象天”的产物,而法律就是重要器物之一。


  

  因此,在远古以来就对“天”予以神灵敬畏和知识信仰的天文语境中,中国古人从“天”那里获取一切生存和发展的文化资源的企求,使得巩固政权与维护秩序的国家人事的重要承载者—法律,更是会通过“星占”的方式去“象之”。可以说,中国古代法律在星占学视域中的“发生学”意义即在于:通过对具体天象的观测和领悟,从而对天象进行了间接乃至直接的模拟。而这样的“模拟”,实际上即是法律“则天”如何而为的一种具体路径,而“天象”则是这种模拟的具体的路径依赖。当然值得注意的是,在星占学的视域中,“天象”是一个内涵十分丰富的重要范畴,除天体之象(星象)外,也将气象作为人事占卜的重要依据,[11]使得气象“在古代中国人心目中都与恒星、行星、日月食等天文现象一样有着星占学意义”。[12]这就是说,气象同样是法律的重要模拟之象。


  

  然而,一个毋庸讳言的事实是,迄今为止的传统学界虽然对中国古代的“则天立法”、“则天行法”等都有着肯定而明确的认识,但几乎基本上都是在抽象层面的“天道”、“天理”等意义上进行立论,至于法律到底是如何“则天”的、“则天”的具体路径是什么等问题,却往往被有意无意地忽视了,或遮蔽了,或不甚知晓。从而成为中国法律史研究领域的一大遗憾。虽然学界对星占学于国家和社会的重要意义有诸多揭示,也提出诸如“政治天文学”、“社会天文学”等既富创意也较精辟的概念,[13]但似均游离于法律层面的研究之外,更遑论法律如何“则天”的星占路径问题。本文的主旨即尝试透过中国古代星占学的视域,以期对“法律则天”—这种中国古代法律设置和运行等的最高原则,力所能及而尽量充分地提供一个则天如何进行、法律如何模拟的具象阐释。


  

  一、法星列布:对天象的立法模拟


  

  《隋书·刑法志》开篇即有一段文字较为典型地从星占学意义表达了“具象之天”之于立法的功能意义:“圣王仰视法星,旁观习坎,弥缝五气,取则四时,莫不先春风以播恩,后秋霜而动宪。是以宣慈惠爱,导其萌芽,刑罚威怒,随其肃杀。仁恩以为情性,礼义以为纲纪,养化以为本,明刑以为助。”


  

  原来,倡导先仁义后刑杀,莫不是来源于对天象的观察和模拟,也即为星占的结果。所谓“仰视”之“法星”,主要是指天上之主刑主罚之星。[14]这样的法星在正统星占学视域中主要有:月、荧惑(火星)、太白(金星)、辰星(水星)、中宫北斗七星之天璇、太微南蕃东西二星、东宫角宿之左角天田、亢宿四星、心宿之大火、西宫娄宿三星、昴宿七星、毕宿八星、参宿十星、南宫井宿八星、舆鬼五星等。如唐代天文星占学家李淳风在《乙巳占》中说:“夫月者,太阴之精,积而成象,……女主之象也;以之比德,刑罚之义也;列之朝廷,诸侯大臣之数也。……行有弦望晦朔,迟疾阴阳,政刑之等威也。”[15]此几乎乃星占学上月之通释。月日相对,日为太阳之精,人君之象,主德;而月为太阴之精,女主之象,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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