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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如何则天?——星占学视域下的法律模拟分析

  

  以降罪、赦罪等司法举措来应对彗星之灾,实际上也是古代中国应对其他灾异天象而经常诉求的一种极重要方法。这种方法乃君王对天象的一种“象之”,其实就是一种对天象的司法模拟。从星占学的视域看,这种模拟具有正反两面性,正面模拟即为按星占经典于相关天象之占辞行“降”、“赦”等行为,反面模拟即领悟相关天象背后之道而反观星占之辞去行禳灾之措施。


  

  三、日月星变:对天象的修法模拟


  

  古代中国普遍存在天象和修法处于同一时空的情况,从因果关系上看,即观天象之变而促就修法改制。这首先体现在历代正史的星占学文献之中。《史记·天官书》有云:“日变修德,月变省刑,星变结和。凡天变,过度乃占。……太上修德,其次修政,其次修救,其次修禳,正下无之。”


  

  此处谈到“月变省刑”,实属据月象之变异情况而修省刑法,减轻刑罚力度,或停废某些刑罚。所谓“太上修德”,是古人修身、为政的理想境界,在星占学的视域中当然是应对天变的最好办法。但修德也非一日两日就成,同时也过于抽象而难以掌握和操作,故“修政”就成为人君常用之策。实际上,在法律隶属于政治的中国古代,应对天变之灾的“修政”举措中,“修法省刑”可谓是一重要内容。如《晋书·天文志中》就载有一例:“魏文帝黄初二年(221)六月戊辰晦,日有蚀之。有司奏免太尉。诏曰:‘灾异之作,以谴元首,而归过股肱,岂禹、汤罪己之义乎?其令百官各虔厥职。后有天地眚,勿复劾三公。”,


  

  占学文献认为,灾异性的异常天象主要由人君失德失政而起。如《乙巳占》:“日者人主之象,故王者道德不施,则日为之变,薄蚀无光。”[55]《春秋运斗枢》:“人主自恣不循古,逆天暴物,祸起则日蚀。”[56]又《礼斗威仪》:“君喜怒无常,轻杀不辜,戮无罪,慢天地,忽鬼神,则日蚀。”[57]此谓日蚀之源于人君者。京房《对灾异》:“人君好用佞邪,朝无忠臣,则月失其行。”[58]《洪范传》:“人君失序,国不明,臣下瞀乱,群阴蔽阳,则日月薄蚀。”[59]又《尚书纬刑德放》:“当赦不赦,月为之蚀。”[60]此谓月失行和月蚀之源于人君者。虽然月食为臣掩君之象,但根本原因还是在于人君德政之失才被臣下利用。其他星变之象也概由如此。既然天变所示之灾由人君所致,由其担责自是无可厚非,然其毕竟为一国之君、兆民之父,焉能由其身体力行亲自承担罪责?于是“嫁祸于人”遂起并成为一种传统,而替罪羊则往往是丞相等朝中大臣。自汉元帝转祸始,历史上便多有天变时以丞相等代君受过而被免职甚至赐死的故事。[61]正如谢松龄先生说:“《汉仪注》中甚至将此列为一条法律,这便是’灾异之作,以谴元首,而归过股肱‘。”[62]


  

  再来看魏文帝应对日蚀之灾。显然文帝展示了一下其德之品性,并未转祸于三公之太尉,而是“令百官各虔厥职”,显然是“修政”措施。这样的“修政”实际上就包含了“修法省刑”的内容。按照汉沿袭而来的传统之制,魏文帝本可拿太尉“开刀”,免其官职甚至赐死,但文帝并未这样做,故是谓“省刑”不用。值得注意的是,魏文帝还进一步下达法令,往后均禁止对大臣进行弹劾而转嫁灾祸。显然,这是对“灾异归过股肱”之制的明确修正,也是面对天变之灾而行“修法省刑”。此即对天象的一种修法模拟。


  

  实际上,各种正统星占书对各种星变特别是日月之变的占辞中多有“修法省刑”之消灾建议。如《开元占经》引《太公阴秘》:“日中有黑气,若一、若二、至四五者,此阳中伏阴,君害臣;上出者,臣谋君;旁出者,君谋臣;不出者,宫女有忧;昏见在臣,晨见在君。救之法:轻刑罚,赦无罪,节威权,安百姓,贷不足,则灾消矣。”[63]此乃日中有黑气者之应对,明确提出了若干消灾之法,而将“轻刑罚”和“赦无罪”置于首位则毫不含糊。类似这种以天变而行“修法省刑”的占辞很多,兹列举数例如下:


  

  日蚀心度,兵丧并发,王者以赦除咎。[64]


  

  日蚀轸,国有丧,以赦除其咎。[65 ]


  

  月在亢,有变,王者布政失理,宜省刑罚。[66]


  

  月晕,围大陵前足,赦死罪;围后足,赦小罪。[67]


  

  月者,刑也,月蚀修刑。[68]


  

  (秋日)太白之见也,以其时修法制,缮囹圄。[69]


  

  (荧惑)夏见,为之宽政令,薄赋敛,赐爵禄,行赏罚,视以佐阳德。[70]


  

  人君……暴行威福,则雷霆击人。其救也,议狱缓死,则灾消矣。[71]


  

  可见,根据天象之变而以修法省刑消灾者,各正统星占经典均似有一言九鼎之架势。


  

  如果前举魏文帝为消日食之灾而“修政”,固然含有“修法省刑”之举,但毕竟似有非为直接修法之感的话,那么,唐文宗应对星变的修法之举,则具有案例的典型性。开成三年(938)十一月乙卯朔之夜,出现了一极凶险之天象—“彗孛东西竟天”。为消除此凶象所示之灾,唐文宗在七天后的壬戌日诏告天下:


  

  上天盖高,感应必由乎人事;寰宇虽广,理乱尽系于君心。从古以来,必然之义。朕嗣膺宝位,十有三年,常克己以恭虔,每推诚于众庶……而德有所未至,信有所未孚,灾气上腾,天文谪见,再周期月,重挠星躔。当求衣之时,睹垂象之变,兢惧惕厉,若蹈泉谷。是用举成汤之六事,念宋景之一言,详求谴告之端,采听消禳之术。必有精理,蕴于众情,冀屈法以安人,爱恤刑而原下。应京城诸道见系囚,自十二月八日已前,死罪降流,已下递一等,十恶大逆、杀人劫盗、官典犯赃不在此限。[72]


  

  在该诏书中,所谓“上天盖高……理乱尽系于君心”云云,即触及了天人感应论的本质—天王感应;所谓“德有所未至……天文谪见”云云,即由于人君德性不足而致天变;而“举成汤之六事,念宋景之一言,详求谴告之端,采听消禳之术”,就是以史为榜样自己来担责。不过,理论归理论,豪言归豪言,最重要的还是要靠实实在在的实践措施。显然,实践的指导方针就是:“冀屈法以安人,爱恤刑而原下”。此语一目了然道出了灾异之下“修法省刑”之总纲,而具体措施即为令京城诸道限期审囚,除某些严重犯罪外,将死罪降为流刑,流以下各减一等。可见,在彗星东西竟天之类凶象下,消灾措施主要就是“修法省刑”。如此以直接明确之诏令行之,对天象的修法模拟其重要性及操作性可见一斑。


  

  四、天牢与雷霆:对天象的法律设施模拟


  

  不仅立法、司法、修法等体现了对天象的模拟,法律设施也有一些模拟天象而设置者。


  

  较为典型的例子如明代中央司法机关“三法司”的设置。三法司即为刑部、都察院和大理寺,其中刑部受理天下刑名,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驳正。明太祖虽厉行法治,重典治国,但至少在形式上对刑狱慎平极为重视。[73]这在三大法司的设置上,从选址到命名,均可彰显其意。不过引人注目的是,这分厚望的依托,竟是来源于天象模拟。《明史·刑法二》载:“(洪武)十七年,建三法司于太平门外钟山之阴,命之曰贯城。”这句话即透出一股神秘气息。按阴阳五行学说,北方属阴,而阴主刑,故将三大法司建在南京城太平门外钟山北面。而阴阳五行即属天学范畴,更是星占学之基本要素,乃“七曜”在二十八星宿间运行之天象精义在地象上的一种物质化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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