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天象的立法模拟,除上述详论之常态外,还常在星变异象情况下做出应对性模拟。如唐昭宗大顺二年四月庚辰,出现彗星人太微之天象,于是在此后的甲申日,皇帝除“大赦,避正殿,减膳,彻乐”外,还颁以“赎所略男女还其家”、“民年八十以上及疾不能自存者,长吏存恤”等法令应灾;[26]后梁太祖乾化二年五月丁亥“彗星滴见”,太祖遂下诏颁行“宜令两京及诸州府,夏季内禁断屠宰及采捕”、“所在鳏寡孤独废疾不济者,委长吏量加赈恤”等诸法令以行应对;[27]宋真宗天禧二年七月壬申发生星变,除以“赦天下,流以下罪减等”等措施应对外,还令“京朝官丁忧七年未改秩者以闻”;[28]元仁宗延祐二年十一月丙午,出现“客星变为彗,犯紫微垣”,于是在第五天后的辛未,除“赦天下”外,还特颁令“减免各路差税有差”。[29]诸如此类应对性或应急性法律的出台,其实无一不是对天象的某种立法模拟。
二、列星纵横:对天象的司法模拟
对天象的司法模拟,是指在司法过程中以天象或以从天象中领悟的天道为依据。这样的法律思想在《周易》中就有一些端倪,《周易·讼卦·象辞》云:“天与水违行,讼。君子以作事谋始。”
这论及到了“讼”形成中的星占学意义。《周易集解》引荀爽的话说:“天自西转,水自东流,上下违行,成讼之象也。”当时人们观察天象,坚信天动地静,尚不知天体的东升西落现象是地球自转的反映;同时还观察到大地上的主要河流皆自西向东流。如此,就形成了古人视域中天水“违行”的情况。《周易》据此而形成讼卦,卦象是上乾下坎,因乾为天,坎为水,故上天下水。《周易·讼卦》还由此推及人事,若人与人相背而行,必然意见不一,从而发生争讼。由于讼乃“有孚,窒惕,中吉,终凶”,意即虽然争讼时要讲求信用,要警惕戒惧,而且讼事中间吉利,但其结果则是“终凶”,故“讼不可成也”。故所谓“君子以作事谋始”,即意在提醒君子要注意观此卦象,特别是事先做好谋划,避免发生争端。
然而,人们尽量避免讼事只是一种理想,讼事总会在某些情况下发生,不仅是出于“天水相违”的天象预设,而且也是天象人事的感应产物。《周易·噬嗑卦》:“噬嗑,亨,利用狱。”象辞解释说:“颐中有物曰噬嗑。”“颐”是腮帮子,所以“噬嗑”是口中咬物而咀嚼之象。但占得此卦之“亨”如何与“利用狱”联系呢?《周易·系辞》云:“日中为市,致天下之民,聚天下之货,交易而退,各得其所,盖取诸噬嗑。”可见《系辞》是将人间“日中为市”之况取象于“噬嗑”了。噬嗑卦为上体离下体震,离为日,震为动。离日在上,表示太阳在上中天附近;震之动,可表示为人群骚动吵嚷。这实际上就是“日中为市”的卦象描述,人们交易骚动就如口中咀嚼食物。交易虽然在“日中”之朗朗乾坤下会顺利而为,但也必然会造成许多争讼,就如人在咀嚼食物时上下齿磨擦或偶会咬到舌头一样。由于交易必然,故讼及决讼之司法亦成为必然。
但是,决讼之司法又如何进行呢?还是来源于对天象的星占模拟。由于震又代表雷,离又代表电,噬嗑又可代表雷电交加,故该卦象辞说“雷电合而章”,实际即取象于雷电天象。又《周易·噬嗑卦·象辞》云:“雷电噬嗑,先王以明罚敕法。”此即先王以噬嗑推出雷电,又以雷电导出刑罚法令。故解决人间争讼的刑罚法令实为“近取己身之噬嗑,远取天象之雷电”的产物。由于古人对雷电的敬畏远多于对己身诸物的好奇,从《周易》的角度看,司讼之刑主要就是模拟雷电相合之天象的结果。[30]
关于从噬嗑卦中推出雷电与司法刑狱之关系,明代邱浚曾有明确之说:
先儒有言:噬嗑,震上离下,震雷离电。天地生物,有为造物之梗者,必用雷电击搏之;圣人治天下,有为生民之梗者,必用刑狱断制之。故噬嗑以去颐中之梗,雷电以去天地之梗,刑狱以去天下之梗也。所谓梗者,即有间之谓也。物有间于吾颐之中,必啮断之而后口可闭合,口不能合则有所窒碍,而气有不通矣。人有梗于吾治之间,必断制之而后民得安靖,民不得安,则有所苛扰,而生有不宁矣。然其所以梗吾治而使民之不安者,必有其情焉。有其情,故有其狱也。所以治斯狱也,非明不能致其察,非威不能致其决。明以辨之,必如电之光歘然而照耀,使人不知所以为蔽;威以决之,必如雷之震轰然而击搏,使人不知所以为拒。明与威并行,用狱之道也。[31]
在此,邱浚以“梗”将噬嗑、雷电和刑狱联系起来作了个类比,所谓“噬嗑以去颐中之梗,雷电以去天地之梗,刑狱以去天下之梗”。同时,邱浚还特别以“电之明”和“雷之威”来强调用狱过程中的明威并行作用。其实,这已表明刑狱模拟雷电之象的重要意义了。对此,邱浚有更深入的分析:
制定于平昔者,谓之法,施用于临时者,谓之罚。法者罚之体,罚者法之用,其实一而已矣。人君象电之光以明罚,象雷之威以敕法。盖电之光非如日星之明有恒而不息,歘然而为光于时顷之间,如人之有罪者,或犯于有司,则当随其事而用其明察,以定其罚焉,或轻或重,必当其情,不可掩蔽也,否则非明矣。雷之威岁岁有常,虩虩之声震惊百里,如国家有律令之制,违其式而犯其禁,必有常刑,或轻或重,皆有定制,不可变渝也,否则非敕矣。法有定制,而人之犯也不常,则随其所犯而施之以责罚,必明必允,使吾所罚者,与其一定之法,无或出入,无相背戾,常整饬而严谨焉。用狱如此,无不利者矣。[32]
所谓“人君象电之光以明罚,象雷之威以敕法”实为精辟之言,道出了对违法犯罪者进行司法处理时应该遵循的原理。对于违法犯罪者,要“象”“歘然而为光”的电那样随时明察,即按其违法犯罪之事而合情合理定其罪罚;同时,也要“象”“岁岁有常”的雷那样按违法犯罪之轻重依据定制进行量刑。这就是在司法过程中模拟雷电之象的“定罪量刑”。如果司法常以此“整饬而严谨”,则用狱“无不利者矣”。[33]
上述议论是中国古人以雷电之天象来模拟出决讼之司法过程中的刑狱情况,实际上,司法对天象的模拟并非雷电之象所能涵括,更有其他一些天象也在司法的模拟之列。如在专门的星占著作中就有诸多天象和司法之事对应之占辞,现稍举几例:
月晕轸角,大赦,饥;以二月晕轸角,至五月大赦。……晕大陵前足,赦死罪,后足,赦小罪;晕五车一星,赦小罪;晕五星,并毕昴大陵,必大赦。[34]
荧惑在尾,与辰星相近,天下牢开,大赦。[35]
辰星伏而不见经时,断狱者失理矣,人君察之;辰星伏见以时,断狱平矣;辰星怒芒角,有暴狱。[36]
岁星犯守营室,为女有宗庙事,以赦解之。[37]
太白入太微庭,所中犯秉守者,为天子所诛,若有罪;太白犯左右执法,左右执法诛,若有罪。[38]
昴星明,天下多犯狱;昴星动摇,必有大臣下狱。[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