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率是法现象的重要价值目标,没有效率的法律不能被认为是良好的法律。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必然包含着以有利于提高效率的方式分配资源的价值内涵。[7]在当下我国进行的司法改革中,人们在普遍关注司法公正的同时,也开始对司法的效率问题给予重视。研究司法效率问题的视角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对我国现行司法制度进行评价时以效率作为一种评价的标准;二是在构建司法改革方案时以效率作为价值目标。提高司法效率不仅在我国已经成为司法改革的重要议题,而且在国际上也成为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8]显然,在讨论审判组织的体系化构建和审判程序的改造时,应当把提高司法效率作为重要的理念支撑。
二、司法效率的分析工具:时间效率、成本效率与边际效率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职业化公务员制度的兴起,司法系统也无法绝缘于变化的潮流。[9]在不断深入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推动过程中,司法效率的价值内涵也不断地得以丰富和发展。有论者指出,从最一般的意义上看,“效率”一词是指行为效果与时间之间的关系。司法效率则是指在司法活动过程中,对各种主体行为的速度与有效性的要求。然而,人们在讨论司法效率时,虽然也对司法活动取得预定效果的速度给予了充分的关注,但其讨论的范围却并不仅限于此,而是进一步从司法活动的投入和产出的角度加以考虑,这就使得司法效率概念进一步又涉及了成本与收益的关系。因此,有论者主张为了与一般意义上的司法效率概念相区别,应当以司法效益的概念来表达包含着成本与收益的比较在内的司法效率。[10]但是另有论者认为“效率”与“效益”两个概念所表示或传递的价值内涵或价值目标是相同的,因而没有必要将两者加以严格的区分。[11]事实上,无论人们使用什么样的概念来加以表达,对于司法效率的研究都已经远远超出了行为效果与时间的关系的范畴。现代经济学理论的“成本—收益”分析方法为司法效率研究提供了更为有效的手段,而经济分析法学派的兴起和发展更是为人们运用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研究司法效率问题开辟了新的道路。[12]因此,笔者在司法效率这一概念下讨论的范畴涉及司法的时间效率和司法的资源利用效率以及司法活动的成本效率等诸问题。[13]
司法效率的第一个价值内涵是司法的时间效率,它要求司法制度能够尽可能快地恢复法律秩序,实现社会公正。一般而言,司法制度运作的前提是法律秩序受到破坏、社会公正处在未实现状态;而司法制度运作的目的,便是恢复法律秩序并实现社会公正。从社会的角度看,无序状态和未确定状态都是有害的状态,也都是不经济的状态,因此,尽快结束这种状态就意味着尽快地恢复有益的、经济的状态。从纠纷当事人的角度看,纠纷的存在就意味着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处于受到侵害,并等待救济的状态,而纠纷的解决便意味着当事人的权利获得了救济,其受到的侵害获得了补偿。显然,恢复秩序和公正是司法制度的价值所在,而尽快地恢复秩序和公正正体现着司法制度的价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