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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权的构成及人权的法律保护

  

  但是,这种普适性的概念能说明什么是人权吗,比如,平等?人权学者都承认平等是一项重要的人权,但要证明这项人权是因人之属性而具有则是困难的。一些学者主张人生而平等,因此平等是一项人权。但其实,人生而平等只是一种假定而不是事实,在事实上,人生来就有差别,比如先天智力高低,性别、体力差别等。即便是人生来是平等的,但至多也只是事实。法学家们都清楚,事实不等于权利。如果事实能直接等同于权利的话,那么特权倒成天然权利了,因为人生而不平等则是事实。


  

  因此,普适性的人权概念受到相对主义的挑战,亚煦盖在他的文章中描述了这种冲突:“相对主义者挑战普遍主义的基础是挑战一些这样的假定。普遍主义的反对者承认权利从人的本性中抽出,但声称人的本性并不是绝对的,因为人们被与他们相关的其他人的关系所限定,并作为有相似观念的人的社会的一部分。一个人并不会高于或分离于社会。由于社会在文化上是不相同的,对于他们所产生的文化背景来说评价是相对的,一个社会或文化不能基于他们之外的价值来评价。通常被断言在这场争论中的普遍主义是西方人,而相对主义者是东方人。”[9]1098其实,英国人权学者米尔恩在谈到联合国《人权宣言》内容时,也明确提出:“这一标准是由体现了自由民主工业社会的价值观和制度的各种权利构成的……但是,人类的大多数并不生活在这样的社会里,并且从来都没有生活在这样的社会里。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他们也不可能做到这一点。”[10]


  

  人权确实与社会的文化和价值相关,一种事实,一种主张或要求,要能成为权利,必定要得到这个社会的价值观认可,但是,这并不意味在多元文化、多元价值的背景之下不能产生共同的认识。我们应当看到,文化上的差异是存在的,但文化上一定程度的共性和价值上一定程度的共识也是存在的。其产生的根据就是在差异与矛盾的另一面,各民族在政治、经济、文化领域越来越多的交往和合作,在此基础上,不同文化互相影响并出现一定程度的互相吸收与融合。米尔恩在谈到文化差异时他也提出了最低人权标准:生命权,要求正义权,受帮助权,自由权,被诚实对待权,被尊重权,儿童受照顾权等[10]233-262。这些标准在当今的各民族文化中是能够得到认同的,但这并不来源于抽象的人性或抽象理性,应当说,这既是各民族物质和精神文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结果,也是各民族文化交流和相互影响的结果。


  

  《世界人权宣言》的内容得以形成,其实也是一个例证。各国在利益、文化差异的背景下,有冲突也有妥协,最后的文本能够形成,不能说只是西方国家强势压迫的结果,应当说是一种大致的文化共识。比如,在第一条的讨论中,由于哲学和宗教上的不同见解,起草者最后避开了有争议的人权源于上帝或自然的说法,经过反复讨论和选择,最后形成并由人权委员会以12票赞成、0票反对、5票弃权通过了“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在本性上赋有理性和良心,并且应当彼此待如兄弟关系”的法条草案。而条文中的“良心”一词,是由中国代表张彭春提议加上的,这是儒家伦理重要观念的西文表达。最后在联合国大会第三委员58个成员国代表的审议中,又发生激烈争论,主要围绕“生而自由”和“本性”的表达,最后以多数票通过的条文为:“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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