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涂尔干不同的是,对于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在现代社会中的这种相伴而生、相辅相成的现代处境,福柯并没有表现出赞许和乐观情绪。在《规训与惩罚:监狱的诞生》的最后一章的开头,福柯给人印象深刻地勾勒了一幅发生在劳教农场的画面:一个孩子在临终前感叹因为过早地离开了农场而可惜。监禁之所竟然成了被监禁之人的可心之地,这与涂尔干所提到的人在严酷家庭规则环境下居然尝到了温情可以说是遥相呼应,但福柯对此与涂尔干在态度上却适成鲜明背反。福柯旨在以此揭示处在现代权力关系中的人的生存困境,丝毫无意赞赏这种状况。尽管涂尔干从这种现代处境也发现了一些令人担忧的问题,但他基本上认同这种发展。在涂尔干看来,纪律、规范、制裁为道德发展所必需,“只要有道德,就该有纪律和权威”,[27]“自由是一系列规范的产物”。[28]如果说,在纪律与道德、规范与自由之间,涂尔干更加侧重于对道德和自由的建构,那么,福柯则更侧重于对纪律和规范的批判,力图将权力与自由在现代社会的齐头并进“问题化”(p roblematisation) ,并分析其间的危险和不足[29]大体上,涂尔干的阐释是建构式的,福柯的分析则是批判式的,一如福柯所说, 每一个社会只有在一部分人被排斥在外的条件下才能运转。传统社会学,涂尔干类型的社会学喜欢以如下方式提出问题:社会怎样能够把个人团结在一起? 个人彼此之间建立的关系形式、符号或情感交流形式是什么?使社会构成为一个整体的组织体制是什么? 而我感兴趣的是有点相反的问题,或者,对此类问题相反的反应:通过怎样的排斥体制,通过排除谁,通过创造哪些区分,通过哪些否定和拒绝游戏,社会才能开始运转?[30]
三、现代进程中人和国家的道德向度
从上述对比分析不难看出,涂尔干和福柯明显是不同类型的学者。二人的区别不仅表现在功能论与冲突论、唯实论与唯名论的差异上,也不仅表现在对于惩罚问题的不同审视视角和分析思路上,更重要的是,二人对于现代惩罚变迁以及现代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互为条件、彼此加强的态势持有完全相反的道德评判。自始至终,涂尔干在惩罚问题上都坚持道德的观点和道德分析思路,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涂尔干视惩罚为道德过程,认为古今的惩罚形式都具有道德意义。另一方面,无论是对现代惩罚变迁,还是对于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相伴螺旋上升的现代趋势,涂尔干都认为是更趋人道的过程。在这两个方面,福柯则始终坚持与涂尔干完全不同的政治观点。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福柯完全避开了道德问题。事实上,福柯关于惩罚的政治分析也鲜明地透显出现代社会中的道德困境。这在法律与社会理论中主要表现在“主体”和“国家”两个方面。
(一)主体
在惩罚问题上,福柯延续了他早年关于疯癫的分析方法和思路,批驳现代进程是一个更趋人道和慈善的进程。在《疯癫与文明》中,福柯考察了疯癫自中世纪以来的命运:从中世纪到文艺复兴,疯癫基本上天马行空般地生活在光天化日之下,而自17世纪大禁闭起,疯癫经历了一个被排斥和沉默的时期。按照福柯的分析,大禁闭以来,按照一种有关劳动与游手好闲的二分思维,疯癫作为非理性被理性关押起来,接受理性的监督、排斥和压制,同时,沿袭中世纪的习俗,疯癫被作为兽性关在笼子里面予以公开展示。18世纪末,疯癫成为精神病学的对象, 19世纪,随着精神病院的建立,疯人被关进精神病院接受所谓的“人道”治疗,疯癫从此归于沉寂。疯癫从自由自在、到被排斥、再到沉默的过程,在福柯看来并非一个人性化过程,而是一个对疯癫的控制逐渐加深的过程。福柯尤其对精神病院的诞生给予了猛烈批判。精神病院试图“解放精神病人,废除强制,创造人性环境”,但这些在福柯看来都只不过是辩解之辞。福柯认为,一方面,理性与疯癫之间的对话在文艺复兴时期不断展开,即使在古典时期疯癫遭受理性压制,这种对话仍然存在,哪怕是“无声的对话”,“斗争的对话”,但到精神病院建立,理性与疯癫之间不再有任何共同语言,疯癫话语消失了,“沉默是绝对的”,“沉默不语是精神病院生活的一个基本结构”。另一方面,精神病院的确不再惩罚疯癫的罪过,但是它努力使罪恶感成为疯人自己的意识,使疯癫承认自己的客体地位,让疯癫自己审判和反省自己,通过他者意识让疯癫复归自由。这些在福柯看来其实是对疯癫自身存在状态更深层的干涉。[31]显然,福柯后来关于惩罚和监狱的分析与他早年关于疯癫和精神病院的这种分析在观点和思路上是一脉相承的。在《疯癫与文明》中,福柯坚持认为近代以来人们对于疯癫的对待,“政治意识远远多于慈善意识”。[32]同样,对于近代以来的刑罚变革,福柯持有完全相同的认知态度。
无论是关于疯癫的考察,还是关于现代惩罚和规训机制的分析,“人”的生存处境都是福柯关注的一个重点。按照福柯的分析,自17世纪以来,人们先是以压制的方式对待疯癫,继而以一种看似融合和接受的方式看待它,但这都没有最终改变疯癫的客体地位,也就是说,在理性的主导下,人们始终不能以一种源自疯癫自身的内在视角来观察和对待疯癫。因此,在福柯那里,尽管人们对待疯癫发生了一些历史变化,但它们不过是调整了对待疯癫的权力关系而已,并没有让疯癫摆脱一种与理性相对照的、并受理性主导的权力关系结构。与疯癫的这种遭遇类似,尽管近代以来发生了从酷刑到依法惩罚再到规训和监禁的历史转变,但这些在福柯看来,也只是改变了惩罚的形式,并没有改变惩罚的权力关系结构。按照福柯的意思,血腥、残暴、恣肆的惩罚形式在现代社会不复存在并不意味着的权力统治关系的当然消解,而是意味着更为精巧有效的新的权力统治形式的崛兴,特别是,现代社会中的规训机制,由于对人具有加强控制与增强智能的双重效果,经常被人误认为是更文明、更温情的方式。涂尔干就持有这样的看法,倾向于把文雅、对残酷的厌恶视为现代文明的特征。而在福柯看来,这只是“生命权力”在现代社会运行的当然后果,现代惩罚方式的变革与其说是试图构建“法律的主体”( juridical subject) ,不如说是为了造就“驯服的臣民”( obedient subject) 。福柯以“subject”来表达人的这一双重处境。在英文中,“subject”既有“主体”的意思,也有“臣民”的意思,福柯借助这一语词的双关意义来说明,现代规训机制一方面把人塑造成为更具权利的“主体”,另一方面又把人塑造成为温驯的“臣民”和所谓“规训的人”( discip linary individual) 。福柯以所谓“屈从的主权者”( subjected sovereignties)生动地表现了现代社会中人的这种现代困境。[33]沿着这样的分析路径,福柯不同意涂尔干等人所认为的现代惩罚变革更趋人道的看法。在他看来,“整个现代刑罚史所展现的司法- 人类学功能,并不起源于人的科学对于刑事司法的介入,也不起源于对于这种新的合理性或者看似与之相伴而生的人道主义的迎合,而是起源于使这些新的规范化裁决机制起作用的规训技术( discip linary technique) 。”[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