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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理论中的惩罚:道德过程与权力技术

  

  尽管涂尔干也认为现代惩罚变迁最终没有改变惩罚的性质,但他所指的显然是惩罚的道德性质,而不是福柯所认为的惩罚的权力统治性质。基于关于惩罚的这种道德观点,涂尔干既倡导惩罚的“人道化”,也从进化规律的角度把“人道化”确定为惩罚变革的历史方向。在《社会分工论》的篇末,涂尔干这样总结:“当集体意识迅速缩减为个人信仰的时候,组织社会的道德在性质上就要比环节社会显得更加人道,更加合理。它没有让我们去依赖那些与我们毫无关系的目标,也没有让我们成为某些理想力量的臣仆构成这种道德的所有规范都不具有强制力量从某种意义上讲,正因为这种道德是为我们设立的,所以我们对它就显得比较自由某种道德要想比其他道德高尚,不在于以一种更无情、更严厉的方式实行强制,也不在于拒绝任何反思。诚然,它必须把我们维系于外部世界,但它没有必要束缚我们的手脚,让我们寸步难行。”[13]


  

  此种“人道”见解显然不适合福柯的分析。因此,对于涂尔干在《刑罚演化的两个规律》一文中提出的惩罚的量变和质变规律,福柯曾经这样针锋相对地指出:“如果一个人局限于立法或刑事程序的进化,他就会冒险地认为,集体情感发生了变化,人道化( humanization)增强了,或者认为人文科学的发展是一个大范围的、外在的、缓慢的和基本的事实。如果只研究一般的社会形式,就像涂尔干所做的那样,一个人就会冒险地把个人化的惩罚过程设定为更加仁慈的原则,而个人化的惩罚过程其实是新的权力策略的一个后果,这些新的策略也包括新的惩罚机制。”[14]


  

  二、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在现代社会的齐头并进


  

  在涂尔干关于惩罚的论述中,“社会纪律”是一个特别值得留意的现象。在很大程度上,它类似于福柯所提到的“规训”( discip line)和规范的社会扩展。从残酷惩罚的衰落过程,涂尔干与福柯都看到了国家在宏观层面的权力过剩和在微观层面的控制能力不足,并且都将注意力转向了社会纪律、规范乃至规训。比较而言,福柯着眼于规训在学校、医院、工厂、兵营、监狱等场所的运用,涂尔干则寄望于由职业团体通过社会纪律和规范承担起道德重建的使命。在这些讨论中,涂尔干与福柯都涉及到惩罚的消极功能和积极功能并举的趋势。例如,在涂尔干那里,社会纪律具有不同于残酷惩罚的重要特征,它不再是粗暴地强加于个人,而是把国家目的与个人目的统一起来,在促进乃至恳求个人的“自发性的发展”中让个人接受规范。而且,涂尔干倾向于从积极正面的角度来看待社会规范。他在论及团体规范时指出:“群体不只是规定其成员生活的一种道德权威,它更是生活本身的源泉。任何集体都散发着温暖,它催动着每一个人,为每一个人提供了生机勃勃的生活,它使每一个人充满同情,使每个人的私心杂念渐渐化解。所以在过去,家庭负有着制定道德和法律准则的责任,这些准则非常严格,有时严格得近乎残酷。然而,也正是在这样的环境里,人们第一次尝到了流露感情的滋味。”[15]


  

  这样一种严酷规则与团体温情之间相辅相成的“螺旋”结构共同存在于涂尔干和福柯的分析中,它们在国家层面具体表现为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在现代社会的齐头并进。这是法律与社会理论中一个与“现代性”(modernity) 、“合理性”( rationality)密切相关的重要论题。大体上,涂尔干对此论题的分析主要集中在这样三个文本中:《自杀论》的结论部分(1897) 、《社会分工论》第二版序言(1902)和《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1898 - 1912) 。[16]


  

  按照涂尔干的看法, 18世纪以来,随着社会分工的不断发展,经济生活空前地膨胀,军事、行政和宗教的功能逐渐败落,集体意识变得越来越微弱和模糊,以地区划分为特征的“环节社会”日渐为以功能分化为特征的“分化社会”所取代。由于经济生活庞大繁琐,国家难以很好地履行管理职能,而且,个人私欲的膨胀和集体意识的淡化也拉开了国家与个人的距离,除了在出现战争等重大政治危机的时刻,国家不再能够有效地影响个人,如此导致了失范状态,带来了道德危机。涂尔干谈到,“无论什么样的行为方式,都惟有通过习惯和训练才能按部就班地起作用。如果我们整天都生活在没有是非的状态中,我们如何保证这种松松垮垮的生活能够带来道德呢?”[17]要想克服失范状态,就需要首先建立一个群体,然后建立一套实际缺乏的规范体系,而国家在分化社会已难以再担负起这一重任,于是,涂尔干把眼光转向职业团体。职业团体与个人发生直接联系,不像国家那样对个人一般只能起间接作用;职业团体随时随地都与个人发生联系,不像家庭那样局限于家庭内部;职业生活几乎是全部生活,个人生活的细节都受职业生活的影响,因此,职业团体成为社会结构的基本要素,可以形成一种集体意识。鉴于此,涂尔干主张通过职业团体来维护人类的道德水准。这样,就出现了国家、职业团体或次级群体、个人三方关系。


  

  就职业团体与个人的关系,涂尔干指出,诸多个人基于共同的观念、利益、情感和职业等相似性而结成职业团体,由此所形成的整体感成为所谓“职业伦理”的基础。一方面,职业团体为限制个人贪欲而公开控制个人,以其思维和行动方式对个人实施强制,并以其模式塑造个人,把个人纳入社会生活的主流,防止各个人变成一盘散沙。另一方面,职业团体如果成为社会中足够独立、不受约束的次级群体,就会以惟我独尊的姿态对待其成员,严格监控个人,限制个人的发展。为避免个人受职业团体的主宰、束缚和随心所欲的塑造,必须有凌驾于次级群体权威之上的权威,来制定法则保护个人的人格和权益,限制各个职业团体。这个权威就是国家。在涂尔干那里,国家与职业团体之间呈相互制约的关系。一方面,国家必须渗透进家庭、贸易和职业团体、教会以及局部区域等所有次级群体,监控这些群体的运作方式,以防止群体对个人的压制。另一方面,国家要是不受限制,也会变成一种压制机器,因此,需要次级群体对国家形成制约。国家与次级群体之间的相互制约构成了个人解放的一个根本条件。涂尔干认为,职业团体是处于无政府与国家、或者放任与独裁之间的“国家之外的集体力量,这种力量尽管要受国家的影响,但能更多样化地发挥它的调节作用”,“应该在不放松把社会每个部分与国家联系在一起的纽带的情况下,形成对众多个人有国家不可能有的某种影响的道德力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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