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从压制性制裁转向恢复性制裁,还是从酷刑转向监禁,在涂尔干看来都既是社会分工的结果,也是文明进步的表现。不过,由于涂尔干始终把惩罚与道德联系在一起,在涂尔干那里,这些转变只改变了惩罚的样式,而并不改变惩罚的性质。也就是说,惩罚形式的古今变化并不意味着惩罚从道德的转向了不道德的或者无涉道德的。对于涂尔干而言,惩罚首先是一种道德过程(punishment - as - moral- p rocess) ,它由道德情感推动,而它的各种形式也最终表现为道德判断。在《道德教育》中,涂尔干一以贯之地坚持了这样一种看法,即惩罚是一种道德现象,实施惩罚不是为了别的,而是为了触发人对于其道德本性的感受,维护人的“良知”。他说:“惩罚的本质功能,不是使违规者通过痛苦来赎罪,或者通过威胁去恐吓可能出现的仿效者,而是维护良知,因为违规行为能够而且必然会搅乱信念中的良知,即使它们本身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这一功能需要向它们表明,这种信仰仍然是正当的。”[5]
“惩罚并不是为了使他人的身体或灵魂吃苦头;而是在遇到过失时确证过失所否认的规范。惩罚不过是一个可以感受到的符号而已,一种内在的状态就通过这个符号被表现出来;惩罚是一种标记,一种语言,而一般的社会良知则可以将受到责难的行为所唤起的感受表达出来。”[6]
从这两段话,可以清楚地看到惩罚与人的“良知”之间难以割舍的联系。按照涂尔干的看法,惩罚的任务就在于通过责难违反者表现道德命令的现实性和实际力量,传递道德情感和道德信息,扶植人的道德感。这是一种典型的关于惩罚的道德观点,它明显不同于以贝卡里亚的看法为代表的关于惩罚的功利观点。在《论犯罪与刑罚》中,虽然贝卡里亚力图坚持一种人道的立场,但他贯彻到底的其实是功利主义,这集中表现在惩罚与痛苦之间的紧密关联以及有效的对应关系上。[7] 而涂尔干反对把惩罚当作一种功利工具,否认惩罚是一种强行控制个人行为的威慑工具。在涂尔干看来,“痛苦仅仅是惩罚的一种偶然后果,并不是惩罚的本质要素”。[8]
涂尔干对于惩罚的理解并不仅限于道德层面,实际上,作为社会功能主义的一个重要代表人物,他也把惩罚看作社会的一种“系统需要”( system requirement) 。换言之,涂尔干倾向于通过惩罚来理解社会的道德生活,在他看来,惩罚担负着重要的社会功能。涂尔干认为,如同人具有情感一样,社会、团体也具有共同的信仰、情感和意识,而社会成员共同具有的信仰和情感的总和就是集体意识,它们是法律和道德的渊源和本质,触犯集体意识或共同感情的行为会遭致惩罚,而惩罚就是限制违反或不服从集体意识的行为的一种方式。显然,在涂尔干那里,惩罚是以一种公共的社会伦理规范为基础的,它旨在重申道德命令。在谈及惩罚的功能时,涂尔干指出:“即便为规范赋予权威的不是惩罚,惩罚也能够防止规范丧失权威,如果允许日常违规行为不受惩罚,那么这样的行为就会侵蚀掉规范的权威。”[9]由此看,在涂尔干那里,惩罚从属于道德教育,而并非道德教育的核心部分,它起着保护和重建已经靠其他手段形成的伦理秩序的作用。涂尔干注意到,在有些社会,个人情感很难受影响,因此,有必要赋予责难以暴力形式,而在更加发达的社会,人们的情感更加文雅,就没有必要还使用暴力形式。他以体罚为例指出,除了训练年龄太小而尚未培养起道德感的孩童外,体罚在高度文明社会是不合理的,因为现代情感甚至对弱小的刺激都会表现出极其微妙的紧张和不安,而且,由于体罚与核心的道德价值相悖,它在现代社会并不能传递一种道德信息。涂尔干认为惩罚的性质在现代社会并未发生根本变化,其主要原因就在于惩罚与道德情感之间的这种关联。在涂尔干看来,现代社会中的惩罚与体现原始人复仇欲望的惩罚一样,其整个动力也来源于某种情绪,也由一种具有等级差别的反抗情绪构成,也由社会施行,只不过,现代社会对报复要求比过去更妥当一些。涂尔干指出,刑罚必定是令人不舒服的,它必须被减少到最低限度,酷刑表现了一种更加原始的情感,而到现代社会,要靠作为一种相对仁慈的手段的监禁传递一种更加人道、更加现代的情感。[10]
总体而言,涂尔干揭示了现代历史进程中酷刑衰落和监禁兴起的刑罚发展规律,并且为此提供了一种道德解释。从历史上看,分别处在涂尔干之前和之后的贝卡里亚和福柯也发现了这些历史变化,但他们对此提供的理论解释却各不相同。与涂尔干的道德解释形成对照的是,贝卡里亚提供了一种功利解释,而福柯则提供了一种政治解释。三种解释以惩罚的现代变迁为共同主题,对此现代变迁,涂尔干与贝卡里亚都认为是一个更趋人道的过程,只是在解释路径上存在着道德与功利的差异,而福柯则既提出了与它们不同的政治解释,也对认为现代惩罚变迁是一个更趋人道过程的观点提出了批判。具体就涂尔干和福柯而论,在现代惩罚方式变革上,他们所针对的问题或所讨论的现象可以说是共同的,而分析思路和持论标准却大不一样。在《规训与惩罚:监狱的诞生》一书中,福柯在前半部分分析酷刑的衰落,在后半部分则分析监狱的诞生,这与涂尔干的论题大体是相同的。而且,与涂尔干一样,在关于这些历史变化的讨论中,福柯多少也触及了现代社会中个人自由价值观的兴起、社会分工或分化以及政治权力分配等问题。只是,福柯始终试图循着政治统治和权力技术的视角来解释惩罚及其变革。简言之,按照福柯的分析,酷刑之所以衰落,主要是因为君主权力在肆无忌惮的实施过程中具有个人化、无限制、不规则、不连续、不灵活、不精细等弊病;而近代所谓“人道主义”刑罚改革则力图“使惩罚权力更规则、更有效、更持久、在效果上更细微”;[11]再后来,蕴涵着新的更为巧妙的权力技术和政治策略的监狱出现,惩罚权力由此得以经常化和制度化。[12]总体上,在福柯那里,惩罚是权力统治的重要形式,现代刑罚变迁并非一个更趋人道的过程,因为它只改变了权力统治的形式,而没有改变权力统治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