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理论中的惩罚:道德过程与权力技术
胡水君
【摘要】惩罚是法律与社会理论中的一个重要论题。在惩罚问题上,涂尔干和福柯对于近代以来残酷惩罚的衰落,以及从酷刑到监禁的历史变迁都做了分析,并且都触及到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相互加强、螺旋上升的现代趋势。而在分析思路和认知态度上,二人却表现出明显不同。关于惩罚,涂尔干坚持一种道德观点,视惩罚为道德过程,而福柯则坚持一种政治观点,视惩罚为权力技术。由这两种不同的典型观点,可以洞察人和国家在现代社会所遭遇的道德和政治困境。就此困境而言,在现代进程中,维护和加强人和国家的道德向度显得尤为必要。
【关键词】惩罚;道德过程;惩罚技术;法律与社会理论
【全文】
在法律与社会理论中,因为涂尔干( Emile Durkheim)和福柯(Michel Foucault)的专门研究和分析,惩罚以及惩罚方式的现代变迁成了一个重要论题。不过,虽然同为法国人,并且都曾在著作中以较多篇幅论及惩罚问题,从二人有关惩罚的分析对比看,涂尔干与福柯分明又是风格迥异乃至格格不入的两类学者,尽管他们对于现代社会中惩罚基本方面的把握看上去不谋而合。可以说,在惩罚主题上,涂尔干与福柯的观点存在着惊人的一致,而他们的分析思路和认知态度却也存在着惊人的不一致。一方面,涂尔干和福柯都专注于残酷惩罚的衰落以及从酷刑到监禁的历史转变,并由此深刻揭示出现代社会中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齐头并进的态势,但另一方面,涂尔干与福柯对于这些历史变迁的评判几乎是针锋相对的。涂尔干把残酷惩罚的衰落、从酷刑到监禁的历史转变、现代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的齐头并进都看作是趋于人道和合理的,而福柯则着力批判这种主张和见解所隐藏的危险和不足。质言之,涂尔干视惩罚为道德过程(moral p rocess) ,而福柯则视惩罚为权力技术( technology of power) 。通过对社会理论中这两种典型观点和分析的对比,可以洞察到人和国家在现代社会中所遭遇的道德和政治困境。
一、残酷惩罚的衰落以及从酷刑到监禁的历史转变
涂尔干主要有三个文本直接涉及惩罚问题:《社会分工论》(1893) 、《刑罚演化的两个规律》(1899 -1900)和《道德教育》(1902 - 1903) 。从这三个文本看,涂尔干关于惩罚的研究明显表现出两个特点,一是始终坚持关于惩罚的道德观点,二是致力于追寻惩罚的进化规律,并发现了惩罚的两条进化路线:从压制性制裁到恢复性制裁,从酷刑到监禁。
在《社会分工论》中,涂尔干认为法律一般随着它所规定的社会关系的变化而变化,并且在法律或惩罚类型与社会类型之间建立了一种对应关系。按照涂尔干的看法,人们团结起来形成社会有两个基础,一是人的相似性,一是人的相异性。基于相似性而形成的团结是机械团结(mechanical solidarity) ,基于相异性而形成的团结是有机团结(organic solidarity) ,它们分别构成两种基本的社会类型。一般而言,机械团结是“集体意识”( collective conscience)十分盛行的社会类型,其中,个人不带任何中介地直属于社会,社会分工、人的个性、人们相互依赖的程度都很低;有机团结是社会分工高度发达的社会类型,其中,个人依赖于社会的各个组成部分,集体意识淡薄,人的个性和人们相互依赖的程度都很高。在涂尔干看来,机械团结是一种较弱的社会团结形式,随着集体意识的衰减和社会分工的发展,“社会团结的惟一趋向只能是有机团结”。法律是表现社会团结的主要形式,按照两种社会团结形式,法律相应地从制裁形式上分为两种,一是压制性法,一是恢复性法。压制性法与压制性制裁相联系。压制性制裁是与机械团结相对应的制裁类型,它建立在带来痛苦和损失的基础上,重在惩罚。恢复性法与恢复性制裁相联系。恢复性制裁是与有机团结相对应的制裁类型,它建立在恢复损失或事物原状的基础上,重在协商。随着社会由机械团结向有机团结转变,法律和制裁也相应由压制性法、压制性制裁向恢复性法、恢复性制裁转变。[1]
在《刑罚演化的两个规律》中,涂尔干进一步从量变和质变两个方面提出了惩罚变革的两个规律。首先是惩罚变革的量变规律:“当社会属于更落后的类型时,当集权具有更绝对的特点时,惩罚的强度就越大”。[2] 其次是惩罚变革的质变规律:“惩罚就是剥夺自由(仅仅是自由) ,其时间的长短要根据罪行的轻重而定,这种惩罚逐渐变成了正常的压制类型。”[3]量变规律说明残酷惩罚的衰落过程,质变规律则说明惩罚从酷刑向监禁的转变过程。涂尔干对两个规律逐一做了历史解释。关于量变规律,涂尔干认为,一方面,社会越复杂就越先进,如果两个社会类别同等复杂,那么,哪个社会更有组织,哪个社会就更先进,社会越先进,惩罚就越温和。另一方面,统治权越是缺少制衡或有效限制,或者,统治权与其他社会部门之间越是呈单向的行政命令关系,统治就越专制,惩罚就越残酷,反之,统治权越是受到制衡或有效限制,或者,统治权与其他社会部门之间越是呈双向的契约合作关系,统治就越不专制,惩罚也就越温和。总起来讲,社会的先进程度和统治的专制程度是制约惩罚强弱程度的两个相互独立的因素,社会文明程度越高、统治专制程度越低,惩罚就越温和。关于质变规律,涂尔干认为,古代社会,责任是集体的,无需监狱,而随着社会变得越来越集中,责任日渐个人化,就产生了防止个人逃跑的监狱。此外,集体愤恨是惩罚的核心,古代社会集体意识较强,犯罪多是针对集体的“宗教犯罪行为”,惩罚因此就粗暴残酷,现代社会集体意识变弱,犯罪多是针对个人的“个体犯罪行为”,惩罚因此就温和下来而且采取监禁形式。涂尔干指出:“之所以产生这种伟大的变革,并不是出于预想的目的,也不是功利的考虑。社会纪律进一步扩展了自己的作用领域,越来越失去了其专制的特征而越来越具有人的特性,为个体的自发性留下了更大的空间,甚至恳求这种自发性的发展。因此,社会纪律不再有必要粗暴地强加到人们的头上。制裁可以保证人们遵从社会纪律,同时越来越少限制所有的创造和反思。”[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