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准入条件下中国商业银行内部风险控制法律制度的建构
高晋康;唐清利;黄贤福
【摘要】本文在分析我国商业银行风险控制制度现状和问题基础上,提出全面风险管理、流程银行风险控制、市场导向风险管理的理念创新,并在制度层面提出了建构我国相关制度的构想:建立流程银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相对独立又相互协调的风险控制机制;建立职权分离、相互制约的风险控制制度;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评价监督机制以及完善有关风险控制法规。
【关键词】商业银行;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建构
【全文】
按照中国加入WTO的承诺,自2006年底我国银行业已向外资全面开放,中资银行面临外资银行激烈竞争和金融业务综合化经营的挑战。如何保障银行的健康发展和应对开放条件下日益激烈的银行业竞争局面已成为理论研究必须面对的重要议题。与规范化的股份公司特别是国际先进银行相比,我国的银行公司治理改革还处于起步阶段,多数银行内部管理和风险内控制度改革还没有到位,[1]银行公司治理改革的理念和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内控制度还存在很多问题。[2]对此,许多学者曾从宏观、微观角度进行了有益的探究,取得了一定成果。但总的说来,这些研究主要是从经济学的角度进行的,而从法学的角度展开研究则明显不足。为此,本文将从法学视角展开研究,同时以避免利益冲突作为逻辑基础,通过分析我国商业银行的现实语境和营运状况,并在总结国内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关于我国商业银行在外资准入条件下完善内控法律制度的设计构想。
一、我国商业银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的现状及不足之处
(一)我国商业银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的现状
1.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的内控体系是由董事会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相对垂直的风险管理体系等构成。实行专人负责由总行覆盖全辖的风险官制度。其特点有:第一,建立垂直化风险管理体系。根据年报披露,在总行聘任首席风险官,设立风险监控部,强化风险管理的专业性,截止2006年末,在一级分行设立风险总监,二级分行风险主管到位,在部分县级支行实行专职或兼职风险经理,风险管理人员负责所辖全面风险管理工作。[3]第二,强化独立性和相互制约的风险管理机制。如推行授信过程中客户经理和风险经理的平行作业机制,风险经理参与自贷前检查至贷后管理全部环节的风险管理,贷前环节风险经理与客户经理共同参与客户评价和项目评估工作,出具风险评估意见。信贷审批环节,须经过有权审批人的双签审批、会签审批或信贷审批会议等进行审批。第三,全过程的风险控制。如风险经理介入贷前环节;贷款发放前,风险经理负责审核贷款条件的落实;贷款发放后,风险经理负责风险识别和预警,并进行风险提示。
2.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在进行股份制改造以后,初步建立了其内部风险控制体系:主要是由董事会以及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以及下属审计局,以风险管理部门、内控合规部等组成的机构。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设有垂直管理的内部审计局和内部审计分局,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直属于董事会,由5名独立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并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工作。同时建立总行垂直管理的内部审计局,下设直属分行和9家区域审计分局,分辖全国分支机构。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9名董事组成,并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主席,负责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和工作。总行及各级分行设立内控合规部,负责全行内控机制的组织、推动和协调工作,承担风险管理、合规管理和常规审计职能。一级(直属)分行的授信审批部和信贷管理部统一履行一级(直属)分行以下机构的客户评级、授信、评估、审批以及信贷监督职能。[4]2006年,深入推进信贷业务的集约化经营管理,提高授信审批决策层次,构建独立集中的信贷业务风险控制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