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李玉萍,单位为最高人民法院。
【注释】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每年度第4期中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定罪事实决定被告人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问题,并进一步决定着对被告人应适用的基础刑;量刑事实则决定对被告人应否适用刑罚、适用何种刑罚及刑罚的量或幅度等。
如有人就将量刑事实归为“非主要事实”,参见罗治华:《证明案件非主要事实的疑点证据如何认定?》,《中国审判》2007年第10期。
例如,现代社会基于保护公民免受不当追究的需要,要求在定罪问题上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即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并在此基础上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做到任何人的相同行为,只要符合犯罪构成要件,都应该得出相同的结论,定相同的罪,而无需考虑其他因素;而量刑所依据的理念与基本原则除了依法量刑原则外,还要综合考虑实现刑罚目的(如刑罚个别化)的需要以及一国在现阶段执行刑罚的可能性(如监狱的容纳量)和有效性(如刑事政策)等问题。
具体而言,犯罪主体要件事实包括责任能力和特殊主体身份(选择要件)等事实;犯罪主观要件事实包括故意、过失和特定目的(选择要件)等事实;犯罪客观要件事实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选择要件)和特定时间、地点、方法(选择要件)等事实。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采用此种分类法,
刑事诉讼法第
89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我国刑法采用此种分类方法。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10月27日《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议纪要》第二部分第2条。
如偷拿自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构成犯罪,参见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3月17日《关于
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而引发的犯罪,参见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10月27日《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议纪要》。
对于这类事实,法官在量刑时,应注意避免做重复评价。
R v. Broderick, 1994 15Cr App R476,479CA.
在该案中,一名叫Broderick的妇女被指控从牙买加运输可卡因到英国。对检察官的指控,被告人没有提出抗辩,但是却指出,自己以为运输的是大麻,且自己是在牙买加受到胁迫才进行运输的。上诉法院维持了原判,并指出,原审法院以被告人关于不知情的辩解明显不可信,检控方无须对其受到胁迫的声明进行反驳的做法是对的。Law Commission of New Zealand: Proof of disputed facts on sentence, available at
http://www.law com.govt.nz,最后访问时间:2008年5月20日。
R v. Storey,1998 1VR359 CA.
前引。
也正是基于此,在英国,量刑阶段的“被告人”被称为“罪犯”。
罗纳德.沃克:《英国证据法概述》,王莹文等译,西南政法学院诉讼法教研室,1980年印。转引自樊崇义:《迈向理性刑事诉讼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44页。
R v. Olbrich, 1999 108 A Crim R 464 HCA.
前引。
United States v. Urrego-Linares, 879 F.2d 4th Cir. 1989.
Special hearing to determine whether a sentence of death is justified,ava ilable at
http://www.law.comell.edu/uscode/18/3593.html>,最后访问时间:2008年6月2日。
The lndian Evidence Act, 101,102,103,105,106, and illustrations.
在United States v. Urrego-Linares一案中,第四巡回法院指山,由被告方对罪轻事实负证明责任的理由在于,这些事实多是在被告方的掌控范围内,由被告方举证比由检控方举证更为便利,而且,罪轻事实很可能需要有被告人作证,而检控方并没有强迫被告人作证的权利。
国外的“量刑前调查报告”或“被告人人格调查”就是由法官委托进行的。近年来我国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推行的“社会调查员制度”也属于这方面的尝试。此外六机关发布的《
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41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向人民检察院调取需要调查核实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辩护人、被告人的申请,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中收集的有关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
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六机关《
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36条第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的主要证据包括: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正当防卫的证据。
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
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六机关《
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36条第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的主要证据包括: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正当防卫的证据。
这一方面是基于诉讼效率的考虑,另一方面是因为量刑事实一般不会引起争议或者没有必要进行质证或无法进行质证。如关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问题,法官可以通过庭审直接得出结论,即使被告方主张认罪态度好,而控诉方表示反对,也没有必要进行质证。
田口守一:《
刑事诉讼法》,刘迪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20-221页。
所谓严格的证明是指拥有证据能力的证据并且经过正式的证据调查程序作出的证明;其他的证明则为自由的证明。
Weave v. Samuels, SASR116,120.
R v. Gardiner, 140 DLR612.
前引。
伟恩.R.拉费弗等《
刑事诉讼法》(下),卞建林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362~1363页。
前引。
Walton v. Arizona,, 497U.S.639,110S.Ct.3047,111.L.Ed.2d511 1990.
前引,第1363页。
禁止重复评价原则是德国刑法第46条第3款中明确规定的一项量刑原则。徐久生等译:《德国刑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57页。
参见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96~326页。
黄祥青:《
刑法适用疑难破解》,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00页;汤建国主编:《量刑均衡办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18页。
关于存在多种量刑情节时的量刑技巧和方法。参见黄祥青:《
刑法适用疑难破解》,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89~10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