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事实证明初论
李玉萍
【摘要】量刑活动与定罪活动的相对独立性,决定了量刑事实的构成、量刑证据、量刑事实的证明要求以及量刑事实的运用等不同于定罪事实。量刑事实的证明一般奉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罪重事实的证明应达到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罪轻事实的证明达到优势证据标准即可。
【关键词】量刑事实;相对独立性;证明责任;证明标准
【全文】
有统计结果显示,自2003年以来,在人民法院每年审结的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率均高达99%以上。这意味着我国平均每年有超过85万以上的刑事被告人面临着量刑问题,[1]也意味着在人民法院审结的99%以上的刑事案件中,量刑事实的证明问题是继定罪之后、控辩双方以及审判法官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遗憾的是,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在实践部门,对于量刑事实的研究及关注度都远远不及定罪事实,由此使得包括量刑事实的特点及其构成、量刑事实证明责任的分担、量刑证据与定罪证据的异同、量刑事实的证明标准以及量刑事实的运用等问题在内的理论和实证研究几乎处于空白状态。基于此,本文尝试对量刑事实的证明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量刑事实
在刑事诉讼中,待证的实体法事实由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两大部分组成。虽然定罪事实与量刑事实的性质不同,作用各异,[2]但是都对案件的处理尤其是对被告人会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并直接关系到司法公正能否实现。因此,无论在理论研究还是在审判实务中,都不能也不应人为地将定罪事实认定为主要事实,而将包括量刑事实在内的其他事实归为非主要事实甚至次要事实,[3]而应当密切关注量刑事实与定罪事实之间的关系,并认真探讨量刑事实的特点及其构成。
(一)量刑事实的相对独立性
量刑事实的相对独立性,是指在诉讼过程中,量刑事实的构成要素、调查方式和方法等,相对独立于定罪事实。量刑事实相对独立于定罪事实,既是量刑活动相对独立于定罪活动的表现,也是有关量刑事实的证明相对独立于定罪事实的基础和前提。
在刑事审判中,定罪活动与量刑活动在目的、任务以及所应遵循的理念和基本原则等方面的不同,[4]决定了量刑事实与定罪事实的相对独立性。这种相对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定罪事实与量刑事实的构成要素不同。定罪事实是控诉方所指控的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属于罪中事实,包括犯罪主体要件、犯罪主观要件和犯罪客观要件方面的事实。[5]量刑事实则是控辩双方所提出的罪重、罪轻主张所依据的事实,包括罪前事实(如累犯、前科或一贯品行良好)、罪中事实(如手段极为残忍、犯罪对象是老弱病残者)、罪后事实(如自首、立功或逃跑、毁灭罪证等)等反映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以及被告人人身危险性方面的事实。
2.定罪事实与量刑事实的调查程序相对分离。在审判过程中,定罪活动与量刑活动在逻辑上的先后性,决定了只有在查明定罪事实,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后,才有必要查明量刑事实,以解决对被告人的刑罚适用问题。如果经过法庭审理发现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则没有必要进一步调查量刑事实。
应该注意的是,强调量刑事实“相对独立”于定罪事实这一特点具有以下两方面的含义:
其一,强调定罪事实与量刑事实相对分离这一特点,既有助于审判法官在调查被告人是否有罪时不受无关证据(如前科证据、累犯证据)的影响,从而做到准确定罪,也有利于被告人能够充分、有效地行使量刑辩护权,避免被告方在否认有罪的案件中没有机会就量刑问题发表意,见或者出现做无罪辩护的同时就量刑问题发表意见的尴尬局面。因此,无论是在理论研究上还是在司法实务中,都应当既重视定罪事实,也重视量刑事实,而不能顾此失彼。尤其应当警惕那种认为只要查明定罪事实,保障案件定性准确就万事大吉,量刑事实是否得到全面、准确查明问题不大的观点或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