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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标准再探

  

  第三,武器平等原则。诉讼当事人的攻击防御之武器平等是任何国家证明标准都必须考虑到的因素.大而言之,这是任何国家民事诉讼制度共同追求的价值。民事诉讼立基于当事人人格尊严的平等,因此,一切具体的制度和技术的使命都应该考虑维持和保证这种平等的实现。证明标准作为一个规范的概念,一种事实认定的技术,当然也应该考虑到当事人之间的公平因素,甚至把它做为最重要的考虑因素之一。过高的证明标准(无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显然不利于实现这种当事人之间的平等对话,而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却对维持武器平等原则大有助益。


  

  综上所述,笔者所支持的盖然性既不是刑事诉讼的无台理怀触。*及的盖然性,也不是现行法律所规定的相对占优的描述,而是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9]。


  

  三、间接事实的认定标准


  

  如上所述,民事裁判中要件事实的证明度应设定为高度的盖然性。但这只是一般的证明度,或者说是原则性证明标准。根据事实、事件、案件的性质,常常并非必然如此。如前所述,证明度的决定要素之一是裁判对象(权利的性质)及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在具体的事件中,权利的性质与当事人的关系是不同的,在这种情况下就应对证明度间题稍做调整。这似乎有违法的安定性,但有时是必要的,也是自然的。使权利的发生、变更、消灭等法律上的效果发生的各个要件称为构成要件,符合构成要件的具体的事实称为主要事实,主要事实不存在则法律效果不发生。因此当事人双方围绕主要事实的存否攻击防御,法院也集中审理争议的主要事实的存否,诉讼即是以主要事实为中心。但是,在实际的诉讼中,并非主要事实就能解决所有问题,即实践中往往没有直接证明主要事实的证据,即使有这样的证据,证据力较弱的情况也比较多见,只有汇集所有能够推认主要事实的事实,才能明确争点。这种经验规则上推认要件事实存否的事实称为间接事实,在证据法上的地位相当于证据。间接事实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如图示[15]:


  


  

  (一)间接事实是否需要证明


  

  对于这个问题,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间接事实是推认要件事实的基础事实,其需要证明自不待言,即使是不深人细想,仅凭感觉也该认为间接事实(至少是重要的间接事实)需要证明。仓田卓次氏认为作为前提事实的间接事实需要证明,如果把推定事实限定为达到证明度的话,“前提事实韵心证m通常比推定事实的心证v更高”,因此用证明不充分的间接事实来推认要件事实的证明就显得不可思议。从推定的作用本身来看,“如果推定事实的心证不要求达到证明度,则前提事实的认定并没必要要求达到通常事实认定以上的证明度。”[10]我国的学者也多倾向于间接事实必须确定存在。综合数个间接事实认定主要事实的时候,这种错误危险就会随着间接事实的种类及组合情况逐渐变大。因此,对于间接事实,原则上以没有合理怀疑程度的高度证明为必要。另外一种观点认为:间接事实的存在与否各占50%,或是七分对三分时,基于此心证综合其他的间接事实或辩论的全部趣旨能够认定要件事实的话就可以了[l6]。


  

  笔者以为:如果推认要件事实的间接事实只有一个,那么这个间接事实就必须具有很高的存在盖然性。即使根据推认力有100%的经验则(实际上这种情况极少),间接事实的证明标准至少也要80%。否则要件事实被证明的程度连80%也达不到,即要件事实没有被证明。因此,在这种情况,间接事实必须达到证明标准。实际上这种情况比较少,对于实质对立的某事件中心的争点来说,即使没有直接证据,也通常会有相当数量的间接事实。在间接事实中,事实在法官心目中的心证度往往高低各异。某事实可能被充分地证明,某事实的证明程度可能接近证明标准,而另外的事实的存在可能性超过50%,每种情况的事实数量通常又不限于一个。假设有10个间接事实,其中9个事实推认力的综合,对于要件事实的证明可以达到79%(假设只有达到80%才算证明)。第10个间接事实具有79%的证明程度(心证度),其经验规则推认要件事实的推认力的强度,如果仅就单独的河接事实来说就有80%的话,形式上,该间接事实对要件事实推认力的强度有63.2%[11]。此时,所有间接事实对要件事实的证明的程度就会远远超出证明标准,要件事实得以证明。当然;这里只是借用数字来作个说明,如果不用数字,直接表现实际状况就是:综合间接事实大概可以证明要件事实,此时有一个性质上非常有推认力的间接事实,对其存在的心证度稍微欠缺的情况就符合上述设例。此时只要考虑这个心证度略低于证明度的间接事实就可证明要件事实。可能大家对只有一个强有力的间接事实还是有点“放心不下”,那么如果有2个或者更多个这样的间接事实,恐怕就会觉得更踏实一些了。如果用判决书来表达就是:“以上1到9的事实存在,第10、n个事实存在可能性极强,合并考虑可以充分认定请求原因的第一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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