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证明标准再探

  

  综上所述,间接事实的认定标准常常并非必须达到证明标准的程度,当推认要件事实的中心间接事实没有达到证明标准,但是如果能够结合数个到达证明标准的附随间接事实来证明就可以了。间接事实本身并不内含证明的要求,只要对要件事实有推认力的事实,都不妨被称之为“间接事实”。如果该间接事实存在可能性极低,实际上它对要件事实的证明就不起什么作用。但反过来,间接事实的存在可能性未达证明标准,并非没有任何意义(因为间接事实常常不必达到证明的状态)。


  

  (二)间接事实的心证度


  

  上面我们谈到了间接事实未必需要证明[12],并非意味着没有必要讨论法官对于间接事实的心证度。在根据间接事实推认要件事实继而又认定要件事实的情况下,被推定的要件事实的证明标准(即推定事实的证明标准)如果是“高度的盖然性”的话,推定前提的事实(前提事实)的证明度是否必须是接近100%的证明标准呢?关于这一点的相关议论中(是否接近100%另当别论),日本学者多数认为间接事实至少应该具有更高的心证程度。在诉讼中,作为事实推定基础的各个间接事实的证明标准,只能根据他们各自的相互关系及适用的经验规则的关系相对地决定,一般情况下应该服从主要事实的证明法则。假设间接事实的认定标准接近100%的话,那么采用再间接事实认定间接事实的方法就困难了。依次往下类推,就越发困难。因此,即使再间接事实依据接近100%的认定标准也被证明了,但根据经验规则推认所需认定的间接事实也难以保证达到接近100%的认定标准。的确,如果前提事实的证明标准比较低的话,那么推定事实的存在概率就低,只能通过其他间接事实补强证明。当只有一个间接事实被用来推认要件事实的时候,如果经验规则也没有100%的概率,那么该间接事实的心证度必须高于要推认的要件事实,从这个角度来看,似乎前述的观点为妥。总而言之,间接事实的证明标准必须根据不同的推认模式[13]和实际情况灵活决定,而防止裁判中悠意认定的方法,只能依靠法官自身的法律素养以及各种制约机制了[14]。


  

  四、结语


  

  本文的写作主要针对的是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则第73条的模糊性、抽象性及不可操作性。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增强第73条的技术成分,笔者借鉴要件事实、间接事实、辅助事实这三个概念,一者厘清证明标准的适用对象,二来分层讨论间接事实的认定标准。。希望在事实认定分层结构中探析证明标准的要义,并增强法官临床操作的具体性。


【作者简介】
罗筱琦,广东商学院法律系副教授。段文波,单位为重庆大学法学院。 
【注释】李国光.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千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462一464.
黄松有.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353.
贺卫方.走向具体法治现代法学,2002,(3).
加膝新太郎.确信与证明度.福永有利,井上治典,等.民事诉讼法的历史溯源.有斐阁,平成十四年.551,569.
张卫平.证明标准的乌托邦.法学研究,2003,(4):66.
哈耶克.邓正来,等译.法律、立法与自由.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2.1一7.
小林秀之.新证据法仁.弘文堂,2000,70.
波斯纳.法理学问题.法律出版社,2002,152-159.
王泽鉴.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0.
李浩.证明标准新探.中国法学,2002,(4):134一138.
太田胜造.裁判中证明论的基础—事实认定和证明责任贝斯论的再构成.弘文堂,1982.147.
荻原金美.民事证明备忘录.民事杂志,44号1998.11.
霍同祖.瞿同祖法学论著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299.
梁治平.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207.
森宏司.要件事实论的基础.自由与正义,2001,(5):157.
高桥宏志.证明责任论.法学教室,1991,(4):63.76.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