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以担保物权可以抛弃,当事人约定担保物权行使期间的约定即为抛弃担保物权的一种形式(附期限的抛弃担保物权行为),来论证法律既然允许担保物权抛弃,自无限制当事人约定担保物权行使期间的必要,实际上是没有厘清两者的区别。担保物权的抛弃属于担保物权人行使处分权的方式之一,自属物权人可以自由行使的范畴,但当事人约定担保物权行使期间在性质上属于对担保物权从属性的变更,属于担保物权内容的变更,与担保物权的抛弃性质迥异,自无类推适用的前提。
综上所述,本文作者认为,当事人关于担保物权行使期间的约定,无论长短,均属无效。同理,登记机构登记的担保物权(行使)期间亦属无效。但我们遗憾地看到,就在相关登记机构修改行政规章以删除“抵押期间”等类登记事项[45]之时,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却明文规定:“质权人自行确定登记期限,登记期限以年计算,最长不得超过5年。登记期限界满,质押登记失效。”(第12条)不能不引起人们的深思。[46]
【作者简介】
高圣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注释】对约束担保物权的期间的名称,学界并未取得一致意见,有称“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的,有称“担保物权的时效”的,有称“担保物权的实行期间”的,有称“担保物权的司法保护期”的,也有直接称“担保物权的期间”的。本文基于《
物权法》第
202条的规定,直接称之为“担保物权的行使期间”,暂时搁置相关学说争议,以一个相对中性的词汇来指称该制度,便于对争议的评析。
参见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2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02页;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53页;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427页。
参见柚木馨:《注释民法(9)物权(4)》,第233页,转引自许明月:《抵押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02-403页。
参见谢在全:《物权法论(下)》(修订4版),2007年作者自版,第11-12页;郑玉波:《民法物权》(修订15版)(黄宗乐修订),三民书局2008年版,第302页。
陈忠五主编:《新学林分科六法·民法》,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版,第C-197页。
参见曹士兵:《中国担保诸问题的解决与展望》,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60页。
参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02页。
胡康生主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39-440页。
参见胡康生主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41页;屈茂辉主编:《
物权法原理精要与实务指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676页。
胡康生主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41页。
曹士兵:《中国担保制度与担保方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275页。
参见黄松有主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601页;刘贵祥:《〈物权法〉关于担保物权的创新及审判实务面临的问题》(下),载《法律适用》2007年第9期;吕伯涛主编:《适用
物权法重大疑难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292页。
参见梁慧星主编:《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及理由(物权编)》,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43页。
参见王闯:《冲突与创新》,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40卷),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96页。
《德国民法典》第223条。
参见尹田:《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13页;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
物权法(草案)参考》,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453页。
参见叶金强:《
担保法原理》,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61页。
在德国实务上,约有19%的债权系由抵押权所担保,而有81%的债权系利用土地债务制度加以担保。参见陈荣隆:《台湾最高额抵押权法制之借鉴与省思》(未刊稿),第2页注8。
参见周中举、王明成:《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担保物权消灭吗?》,载刘云生主编:《中国不动产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34页。
参见周中举、王明成:《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担保物权消灭吗?》,载刘云生主编:《中国不动产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39页。
曹士兵:《中国担保制度与担保方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276页。
新公布的《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已将抵押权纠纷列为独立的第三级案由。
参见胡康生主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41页;曹士兵:《中国担保制度与担保方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275页;吕伯涛主编:《适用
物权法重大疑难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292页。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
物权法(草案)参考》,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447页。
参见刘贵祥:《〈物权法〉关于担保物权的创新及审判实务面临的问题》(下),载《法律适用》2007年第9期。
李永锋:《主债权诉讼时效完成后担保物权的效力》,载《人民法院报》2007年5月16日。
参见孙鹏:《论担保物权的实行期间》,载《法律科学》2007年第6期。
参见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7页。
屈茂辉:《类推适用的私法价值与司法运用》,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1期。
参见王泽鉴:《民法物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6~27页。
[德]弗里德里希·克瓦克:《德国物权法的结构和原则》,孙宪忠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2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参见陈兴华、洪韬:《论物权法定原则与类推适用》,载《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3期。
参见孙宪忠:《中国
物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5页。
中国
物权法研究课题组:《中国
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614-615页。
参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载汪贻祥主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理论与实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404页。
参见翟云岭:《论抵押期限》,载《政法论坛》1999年第2期。
参见何志、王士教、单浩森主编:《
担保法判解研究与适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08页。
参见王克先:《抵押权可以约定存续期限》,载《律师与法制》1999年第3期。
曹士兵:《中国担保制度与担保方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276页。
参见马新彦主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法条精义与案例解析》,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448页。
参见孙鹏:《论担保权的实行期间》,载《现代法学》2007年第6期。
参见王利明:《
物权法研究》(修订本·下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61页。
参见孙鹏:《论担保权的实行期间》,载《现代法学》2007年第6期。
参见高圣平:《物权法定主义及其当代命运》,载《社会科学研究》2008年第3期。
例如,修正前的《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
26条明定“抵押期间”为房地产抵押合同条款之一,修正后即改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对此,本文作者另有专文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