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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视域下的国家责任

  

  国家是一种人为的设置,其基础或起源是人民的道德权利要求,因此,国家的行为就必须受到某些道德准则的约束。一个国家,如果想要取得其合法性的话,就必须致力于维护和保证基本的人权,把正义的原则确立为“社会机构的首要的美德”。换言之,国家必须(或者必须学会)把人的价值和尊严视为公民社会或政治社会必须履行的根本目的。洛克强调,当一个人生存的基本条件已经得到满足时,就应该有基本的社会正义来保证每个人的基本生存权利。一个公民社会的设立就意味着,总是应该按照某些原则来管理公民社会中的财产关系——调节或重新安排财产关系——以便满足基本的社会正义的要求{5}。康德很正确地指出,政治在某种意义上必须屈从于道德{5}。丹尼尔·;贝尔说:归根到底,任何政治社会都是一种道德秩序,它必须证明它的分配原则是合理的{16}。


  

  对社会契约论者而言,道德必须是被认为先于政治社会确立起来的,政治社会或公民社会的设置就是要为预先存在的道德权利和道德责任提供保障。维护自我和维护全人类作为两个自然的义务,是从上帝先前施加给人的责任中引申出来的权利。所以通过社会契约确立起来的那个政府是否合法,就取决于是否它已经成功地履行这两个自然义务,而政治义务也就寄生在这两个自然义务之上。实现道德自主性和实现目的王国,国家被设置来在工具上满足这个要求,所以这个要求也就构成一个用来评价主权者的政治实践的标准{5}。


  

  柏克把社会契约论提升到作为一种有机体之成长的社会观念;“我们应当怀着一种崇敬之情来看待国家,因为它并不是以单服从属于暂时性的、过眼烟云的赤裸裸的动物生存那类事物为目的的一种合伙关系。它乃是……一种道德的和一切完美性的一种合伙关系”{17}。


  

  (6)国家合法性的丧失与人民的抵抗


  

  重返自然状态,并非不可思议的巨变。任何国家都强过没有国家,当然是不对的话。霍布斯要人们忍受现有的任何政府,因为不这样,仅有的另一条路是重返恐怖的自然状态。洛克的意思,则是国家宁缺勿滥。国家有其用途,是人发明的机器,就像人发明的一切机器,可以改善甚至拆掉。人当然不会为“轻微且一时”的理由而拆这机器,但拆机器的可能性永远存在。


  

  如果政府开始妨碍上帝创世的目的,(上帝造人是让其享有自然权利的),人就有反叛之权,甚至有造反的义务。足够多人准备弃绝他们对统治者的契约并回到原初的社会契约时,就是反叛的一刻。国君能当国君,是有条件的{13}。


  

  关于政府是有条件的思想在中世纪颇为流行,限制性条件经常被具体化在任命统治者的条款中。在中世纪的人看来,一个专横、绝对统治的思想是可诅咒的。一个暴君“既然违背了人民在任命他时所订立的契约,那么,把他从人民赋予的尊贵地位上赶下来,这难道还有什么疑义吗?”作为个人同意之意志产物的共同体即使在与其选择的首领立定了永久服从的契约之后,仍然可以废黜漠视公共利益的暴君。“既然他没有忠诚地履行其高贵的职责,那么其臣民订立的契约同样可以不遵守”{4}。类似的语言直到现代早期还很盛行,就连相信君权可以恰当地比作父权的詹姆斯一世也不得不承认,当自己发布加冕誓言时已经对人民有某些责任了——国君如父,负有父亲的责任:在平时养活其人民,在危难时保护他们,教育他们,主持正义,为他们排难解纷。当君主的统治变为暴政时这个协议就破坏了,应由上帝裁决并执行相应的惩罚{18}。


  

  麦克里兰评价道:“视政府为一种信托,受托人受我托以审判权,在我的其他自然权利遭受侵犯时行此权利,如果受托人背叛这信托,我可以重新自己行使审判权,甚至自由从头以一份新契约来改造政治社会。这乍看激进,其实不然。事情糟到这种地步的唯一情况,是一个政府引起政治危机,也就是政治愚蠢,对财产所有人侵犯过甚,使理性的人思谋变通而生不如重返自然状态之心。17世纪80年代的苏格兰,以及1770年代的北美可能就是如此,但事甚罕见。”{13}


  

  “对臣民权利的侵犯违背了对统治者的权利委托,它是导致”政府解体“亦即其合法性和对服从的正当要求之丧失的一种方式。”违背委托会出现一个审判的问题,由谁来判断国王或立法机关的行为违反了对他们的委托呢?洛克的回答是,不管受到侵犯的是“单个人”还是“人民中的一些人”,“恰当的仲裁者都应该是全体人民”,人民应当是法官。事实上,欧洲历史上这种审判机制并非没有,在中世纪的阿拉贡王国就存在这样的司法机构。这一机构是独立于国王、与国王并存的,它有权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对国王及其臣民之间的纠纷做出裁决{1}。但洛克认为,如果这样的公共裁决无法做出,或者由于统治者的阻扰而无法执行,那么“天堂里的上帝就是法官”,那些认为自己受到了暴政侵害的人们“有求助于上帝的自由”,换言之,他们有权诉诸武力反抗,让战争来裁决。


  

  (二)社会契约与历史事实的关系


  

  几乎所有前当代的契约论者都把自己的论证建立在原始契约基础之上,这样就以尖锐的形式提出了历史真实性问题:是否真的订立过原始契约?如果是,既然只有一个原始契约,那么现在仍然活着的人——他们并不是订立者——还受它的约束吗?如果这两个问题的答案是否定的,政治权威和政治义务又如何可能以契约为基础呢?霍布斯和洛克对这些问题都表现出明显的不安,但洛克明确地反驳了对契约历史真实性的怀疑,并试图通过“默认同意”的学说将它与当前的义务联系起来。而霍布斯明确指出政治义务取决于“我们在建立公民团体时放弃的权利”,其结论似乎必然是,原始契约一定是一个真实的历史事件。其条款对“公民团体中的每一个臣民”都有约束力{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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