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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归责理论对台湾地区实务判断因果关系的影响

  

  台湾地区“最高法院”直接切入被告没有制造及实现死亡风险的观点,的确令人佩服。但是,意识清楚与完全康复,仍有不同。亦即被害人确因车祸之后遗症,导致行动不便,而容易跌倒,是被告撞伤行为所制造不被容许的风险,再加上跌倒两次与发烧,才导致死亡的结果。因此,虽然论述后的结果皆只负业务过失伤害罪,不过,偏离常轨的因果关系毕竟与超越的因果关系有所不同。


  

  结语


  

  目前在台湾地区刑法实务中,相当因果关系说还是主流,然而,在运用相当因果关系说时,往往把因果关系中断拿来与相当因果关系说并列,这应该不是正确的论述方法。此外,相当因果关系说固然可以有效地处理归责上的问题,但是与客观归责理论比较,相当因果关系说仍有意见上的不充分。总之,与相当因果关系相较,客观归责理论提供更明确具体的标准,的确有其细腻精致之所在,否则台湾地区“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5992号判决当不至于改变过去一贯的见解,贸然地加以运用。


  

  一个法律学说从外国引进,能否在本土生根,是测试这个外国学说的良好指标。从本文的观察可以发现,越来越多的实务判决接受客观归责理论,而且接受的审判层级逐渐升高。不过,台湾地区“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5992号判决大胆运用客观归责理论,在台湾地区的司法实务中毕竟只是冰山一角,客观归责理论是否可能取代相当因果关系说,而成为实务的主流,还需要后续的观察。


  

  附表:台湾地区司法实务运用客观归责理论判断因果关系的实况


  

  ┌──┬──────┬────────────────────────────────┐


  

  │1. │“最高法院”│96,台上,5992(1则) │


  

  │单 ├─┬────┼────────────────────────────────┤


  

  │独 │高│台湾高院│92,上易2548;94,上诉3195 ;95,上易2290;95,医上诉2;97,重上 │


  

  │使 │等│ │更(九)90 ;97,上更(一)166 │


  

  │用 │法├────┼────────────────────────────────┤


  

  │(32 │院│台南分院│92,上易541;95,上易453 │


  

  │则)│11├────┼────────────────────────────────┤


  

  │ │则│高雄分院│93,上诉205;94,上易343;95,上诉580 │


  

  │ │ ├────┴────────────────────────────────┤


  

  │ │ │台中、花莲、金门分院:无 │


  

  │ ├─┼────┬────────────────────────────────┤


  

  │ │地│台北地院│95,诉1362 │


  

  │ │方├────┼────────────────────────────────┤


  

  │ │法│士林地院│90,交易58;92,诉728 │


  

  │ │院├────┼────────────────────────────────┤


  

  │ │19│板桥地院│94,医诉1 │


  

  │ │则├────┼────────────────────────────────┤


  

  │ │ │基隆地院│95,易414 │


  

  │ │ ├────┼────────────────────────────────┤


  

  │ │ │桃园地院│87,易3523 ;92,交简上21;92,交简上65;94,交简上49 │


  

  │ │ ├────┼────────────────────────────────┤


  

  │ │ │新竹地院│94,易241 │


  

  │ │ ├────┼────────────────────────────────┤


  

  │ │ │嘉义地院│90,易988 │


  

  │ │ ├────┼────────────────────────────────┤


  

  │ │ │台南地院│89,易1254;95,简上64 │


  

  │ │ ├────┼────────────────────────────────┤


  

  │ │ │高雄地院│90,自215;92,诉2597;93,金重诉3 │


  

  │ │ ├────┼────────────────────────────────┤


  

  │ │ │台东地院│89,交诉3;89,交易70; 89,交易63 │


  

  │ │ ├────┴────────────────────────────────┤


  

  │ │ │宜兰、苗栗、台中、彰化、南投、云林、花莲、屏东、澎湖、金门、连江等地院:无│


  

  ├──┼─┴────┬────────────────────────────────┤


  

  │2. │“最高法院”│无 │


  

  │平 ├─┬────┼────────────────────────────────┤


  

  │行 │高│台湾高院│89,上诉3216;90,交上易295 ; 93,上诉2742;95,交上易142 │


  

  │使 │等├────┼────────────────────────────────┤


  

  │用 │法│台中分院│95,上易1325 │


  

  │(27 │院├────┼────────────────────────────────┤


  

  │则)│6 │台南分院│94,交上易14 │


  

  │ │则├────┴────────────────────────────────┤


  

  │ │ │高雄、花莲、金门分院:无 │


  

  │ ├─┼────┬────────────────────────────────┤


  

  │ │地│台北地院│91,交易234;97,交易384; │


  

  │ │方├────┼────────────────────────────────┤


  

  │ │法│板桥地院│96,瞩诉3 │


  

  │ │院├────┼────────────────────────────────┤


  

  │ │21│宜兰地院│95,易29 │


  

  │ │则├────┼────────────────────────────────┤


  

  │ │ │桃园地院│89,诉442;90,交易443;90,易1408;91,交易252;91,交易705; │


  

  │ │ │ │92,声判12;93,重诉44;95,劳安诉8;97,诉964 │


  

  │ │ ├────┼────────────────────────────────┤


  

  │ │ │新竹地院│97,声判15 │


  

  │ │ ├────┼────────────────────────────────┤


  

  │ │ │台中地院│95,易1313 │


  

  │ │ ├────┼────────────────────────────────┤


  

  │ │ │台南地院│93,交诉85 │


  

  │ │ ├────┼────────────────────────────────┤


  

  │ │ │高雄地院│92,交易9;97,诉1383 │


  

  │ │ ├────┼────────────────────────────────┤


  

  │ │ │台东地院│88,交诉5 │


  

  │ │ ├────┼────────────────────────────────┤


  

  │ │ │屏东地院│92,诉55;96,诉1195 │


  

  │ │ ├────┴────────────────────────────────┤


  

  │ │ │士林、基隆、苗栗、彰化、南投、云林、嘉义、花莲、澎湖、金门、连江等地院: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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