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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及其在我国的制度构想

  

  叙说理论(narrative theory) 将刑事和解当作被害人叙说伤害的过程,并将被害叙说视为一种有效的心理治疗方式。叙说理论源于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治疗中的“自由联想”(free association) 。自由联想疗法是治疗师让案主在毫无拘束的情境下,尽情道出心中所想的一切———无论是痛苦的或是欢乐的,无论是荒诞的还是理性的———只要想到的,就可以毫无顾忌地说出来。台湾著名心理学家张春兴对此作了恰当的注解:“自由联想是开启案主潜意识之门的钥匙?潜意识中积存的痛苦得到释放后,自将减轻案主内心深处的紧张和压力。因此,自由联想的过程本身,即具有心理治疗效果。”{4}( P675)源于“自由联想”并不等于就是“自由联想”,叙说理论将联想叙说与和解情境有机地结合起来。该理论认为,被害人的被害不是一种偶然的事件,而是一个应由加害人负责的侵犯;在一个最应对此负责的人的面前重构事件的经过具有重要的意义。于是,被害叙说超越了联想叙说的单方语境,而成了一个由被害人与加害人双方的互动过程。在这种模式下加害人的作用就是通过与被害人一起分析犯罪故事的情节、人物和主题来实现对故事的共同重构。叙说过程的重要意义不在于故事内容本身,而在于叙说的过程、在于叙说者与受众之间的共鸣。加害人在此所扮演的也不一个单纯的故事补充者的角色,且还充当了被害情感的最佳发泄对象。这种角色,无论如何也不可能由心理治疗专家真正替代。叙说理论借用了心理学的方法来解读刑事和解的理论蕴含:由于刑事和解过程的心理治疗效果,作为刑事和解最重要的价值目标之一的被害人恢复具有了现实的可能。无论从方法论本身的科学性还是刑事和解实际具有的心理效果角度,这一理论都有其积极意义。被害人保护运动之所以最终接纳了刑事和解,也与这种考虑不无关系。但是,无论是从心理学的学科视角,还是从被害人的利益本位来论证刑事和解的合理性都显得过于狭窄。刑事和解应当有刑事法理范围内的价值根据,同时,也不应像被害人保护运动那样只有单一的利益取向。唯此,刑事和解才会找到它籍以升华为刑事法律制度的根本理由。笔者认为,只有恢复正义理论才能完成这一使命。


  

  (二) 恢复正义理论


  

  约翰·戈姆认为,恢复正义( restorative jus 2tice) 的理论特征有三个方面:首先,恢复正义理论强调犯罪不仅是对法律的违反、对政府权威的侵犯,更是对被害人、社会甚至犯罪人自己的伤害。其次,恢复正义理论还强调刑事司法程序应有助于对这些伤害的弥补。第三,恢复正义理论反对政府对犯罪行为的社会回应方面的权力独占,提倡被害人和社会对司法权的参与。{2}恢复正义理论建立在平衡加害人、被害人和社会之间的利益的观点之上,这一观点认为,犯罪破坏了加害人、被害人和社会之间的正常利益关系,恢复正义的任务就是在三者之间重建这种平衡。与犯罪学国家理论将犯罪视为对国家利益的损害不同,恢复正义理论将犯罪视为对社会关系的一种侵犯。对恢复正义的深刻理解建立在与报应正义的比较的基础之上。报应正义构成传统刑罚制度的价值基础,它关注的核心是犯罪与刑罚的因果关系。它旨在解决“违反了什么法律”、“谁违反了它”、“违法者应处以何种刑罚”等问题。这些目标的实现带来的直接后果是,犯罪人被监禁在社会生活之外的监狱里,并被贴上标签或打上烙印,使他们得到如下的身份:罪犯、假释犯、缓刑犯、囚犯。与之不同,恢复正义重在解决“谁受到了犯罪的侵害”、“他们受到了何种损失”、“他们如何才能恢复这种损失”等问题。恢复正义理论旨在重塑一个和谐的社会。为了恢复犯罪造成的损失,必须充分关心被害人及其社会的实际需要。报应正义和恢复正义的其他一些重要分际如下表所示:(表略){5}(P24 -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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