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人格尊嚴之法原則的科學解釋—以生物經濟學補充法經濟學的觀點

  維基百科網站,http://zh.wikipedia.org/wiki/歐伯斯佯謬,2011年3月28日造訪。
  維基百科網站,http://zh.wikipedia.org/wiki/卡爾·波普爾,2011年3月28日造訪。


【作者简介】
蔣煌榮,國立台灣師大地球科學系\東海大學法律研究所研究生。
【注释】 請參王澤鑑著,《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四冊》,自刊,頁2至4、22(2004年10月)。法學或法律學必須使用各種科學方法做為研究方法,目前許多學者都已承認法學或法律學係屬社會科學之一門。Karl Larenz亦不否認法學的科學性質,而稱之為「規範科學」;請參KARL LARENZ著(陳愛娥譯),《METHODENLEHRE DER RECHTSWISSENSCHAFT(法學方法論)》,五南圖書出版,頁87(2006年4月初版6刷)。請參陳志龍著,《辯證與法學》,翰蘆出版,頁6(2008年12月初版)。請參王澤鑑著,《法律思維與民法實例》,自刊,頁255(2007年9月11刷)。請參RICHARD A. POSNER著(蘇力譯),《OVERCOMING LAW(超越法律)》,元照出版,頁56(2002年11月初版第1刷)。請參蘇力著,〈也許還需要距離(譯序)〉,《正義/司法的經濟學(RICHARD A. POSNER原著)》,元照出版,(2002年11月初版第1刷)。不過,法學家林東茂認為德國法學是指「法律學門或學科(legal discipline)」,不是指「法律科學(legal science)」;請參氏著,《刑法綜覽》,一品文化出版,頁4-9(2004年9月)。
舉例而言,地面上相對靜止的蘋果受到重力作用,其反作用力是蘋果吸引地球;因為(地面)支撐力與作用力(重力)抵銷,而支撐力之反作用力為下陷力,下陷力恰與反作用力抵銷。薛丁格(Erwin Schrodinger)的貓是以科學邏輯解釋量子化之介於量變與質變的臨界混沌狀態(chaos),推導出「非生非死(或既生且死)」的語言邏輯矛盾,這似乎說明了客觀事物、人類認知與語言邏輯的侷限性或混沌—如同老子所說的「道可道,非常道」。將麥芽糖或黏土視為液體,是科學邏輯和方法與法學邏輯和方法最為相似之處。歐伯斯佯謬由德國天文學家歐伯斯於1823年提出(1826年修訂),是指若宇宙是穏恆態而且無限,則晚上應該是光亮而不是黑暗的;黑暗的夜晚是宇宙大爆炸理論的證據之一。請參維基百科網站,http://zh.wikipedia.org/wiki/歐伯斯佯謬,2011年3月28日造訪。
請參李愛年著,〈論環境法學的研究方法〉,《中國環境法學評論(2008年卷)》,人民出版社,頁12(2009年7月第1版)。
請參ROBERT PAUL WOLFF著(黃藿總校閱),《ABOUT PHILOSOPHY(哲學概論)》,學富文化出版,頁168至173(2006年8月初版)。請參林東茂著,前揭(註1)書,頁4-10。科學方法並非萬無一失的方法或顛簸不破的真理,Karl Raimund Popper 認為知識的價值,只在於驗證命題、判斷或推論的錯偽—甚至無法證明為真;科學哲學家孔恩(Thomas Kuhn)更直言許多科學不過是經過考驗且形成慣性的典範(偏見)。不過,相較於傳統法學之過於依賴個人之經驗、直覺與法感—這些生物演化而來的直覺皆可用科學解釋但未必理性,科學方法與知識顯然更具有信度與效度—至少「較不易」流於恣意專斷或故意偏頗,而且能作為「證偽(fallibility)」的可靠手段或根據。
請參MICHAEL SHERMER著(閭佳譯),《THE MIND OF THE MARKET:COMPASSIONATE APES, COMPETITIVE HUMANS, AND OTHER TALES FROM EVOLUTIONARY ECONOMICS(當經濟學遇上生物學和心理學)》,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頁3至6、16、109至111(2009年7月第1版)。
學者李惠宗很早就提出將發展心理學研究認定的事實視為法本質;請參氏著,《教育行政法要義》,元照出版,頁12(2004年9月初版第1刷)。
本文認為法本質包含適用平等原則的事物本質、法律類型的選擇與適用、匹配之法律效果的判斷...等,乃是定性或定義法概念的前提或根本。但學者蘇永欽認為物權概念是否從事物本質,還是法律效果歸納而得之爭議並無意義,而且認為以具備物權效力來定義物權概念似較妥當—似為由法律效果歸納而得;請參氏著,《民事立法與公私法的接軌》,北京大學出版,頁203(2005年10月1版1刷)。又學者李惠宗似認為法本質與事物之歷史演進及社會經濟現實有關;請參氏著,〈從法本質論談性交易行為作為一種職業自由—評釋字第666號解釋〉,《月旦法學雜誌第176期》,頁144(2010年1月)。國際法學者則認為一切之法概念乃源於文化,而後成為制度之規範;此一見解與所謂之「事物之歷史演進」相近,似可說明已開發國家的寵物(pet)文化演變出「寵物權」的問題。請參吳嘉生著,《當代國際法(上)》,五南圖書出版,頁9至11(2008年9月初版)。
請參MICHAEL SHERMER著(閭佳譯),前揭(註5)書,頁68。
請參李惠宗著,前揭(註6)書,頁70至78。
請參李建良著,〈歐盟環境法的演進與發展—從經濟合作到環境共榮〉,《法學叢刊第220期》,頁89(2010年10月)。
本文對哲學方法之見解滲入科學檢驗之概念,與學者略有差異;請參鄔昆如著,《哲學概論》,五南圖書出版,頁65(1991年6月初版)。
請參H. L. A. HART著(許家馨、李冠宜譯),《THE CONCEPT OF LAW(法律的概念)》,法律出版社,頁219(2006年6月第1版)。請參RONALD DWORKIN著(信春鷹、吳玉章譯),《TAKING RIGHTS SERIOUSLY(認真對待權利)》,上海三聯書店,頁14至29(2008年8月第1版)。
請參H. L. A. HART著(許家馨、李冠宜譯),前揭(註12)書,頁218。
請參鄔昆如主編,《哲學概論》,五南圖書出版,頁38至55(2004年1月初版)。
請參鄔昆如主編,前揭(註14)書,頁58至68。
請參林東茂著,前揭(註1)書,頁4-13。
名義所有權又稱法定所有權;法定所有權在英國的信託法稱之為legal ownership,實益所有權在英國的信託法稱之為equitable or beneficial ownership,此二者稱為「所有權的二重性(Duality of ownership)」;see ANDREW IWOBI, ESSENTIAL TRUSTS, 3rd Ed., at 3(武漢大學原文出版,2004年6月第1版).
請參鄔昆如主編,前揭(註14)書,頁38至68。
請參DANIEL DRUCKMAN著(鍾從定、賴其勛編譯),《DOING RESEARCH:METHODS OF INQUIRY FOR CONFLICT ANALYSIS(研究方法—量化與質化方法的探索)》,鼎茂圖書出版,頁7(2009年5月1版)。
他認為科學理論不適用於普世,只能作間接評測。他也認為,科學理論和人類所掌握到的一切知識,都不過是推測和假想,人在解決問題的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摻入了想像力和創造性,好讓問題能在一定的歷史、文化框架中得到解答。人們只能依靠僅有的數據來樹立這一科學理論,然而,此外又不可能有足夠多的實驗數據,能證明一條科學理論絕對無誤;此即「全稱邏輯的可錯性」。故按語言邏輯,「所有皆是」的否證是「存在不是」;亦即,存在一匹黑馬即可證明「馬非白馬」—不是證明「白馬非馬」的套套邏輯(tautological);修辭法學的套套邏輯(tautology),參閱EVELINE T. FETERIS著(張其山等譯),《FUNDAMENTALS OF LEGAL ARGUMENTATIN: A SURVEY OF THEORIES ON THE JUSTIFICATION OF JUDICIAL DECISIONS(法律論證原理--司法裁決之證立理論概覽)》,商務印書館,頁48(2005年9月第1版)。其中,套套邏輯又稱為同義反覆,參閱NEIL K. KOMESAR(考默薩)著(申衛星、王琦合譯),《LAW‘S LIMITS—THE RULE OF LAW AND THE SUPPLY AND DEMAND OF RIGHTS(法律的限度--法治、權利的供給與需求)》,元照出版,頁215(2006年6月初版)。在邏輯學上,套套邏輯或套套言,其實用以表示邏輯的有效推論形式,但不能保證推論結果合乎真實或正確;參閱A. H. BASSON & D. J. O’CONNOR合著(劉福增譯),《INTRODUCTION TO SYMBOLIC LOGIC(現代邏輯引論)》,台灣商務出版,頁48(1995年2月修訂版第1刷)。「全稱邏輯的可錯性」原則所推演出的「真偽不對稱性」(真不能被證明,只有偽可以被證明),是波普爾哲學思想的核心。請參維基百科網站,http://zh.wikipedia.org/wiki/卡爾·波普爾,2011年3月28日造訪。
孔恩(Thomas Kuhn)將許多經過科學方法檢驗的慣例或偏見稱為「典範」,請參ROBERT PAUL WOLFF著(黃藿總校閱),前揭(註4)書,頁168至173。
同註1。
請參JANET M. RUANE著(王修曉譯),《ESSENTIALS OF RESEARCH METHOD:A GUIDE TO SOCIAL SCIENCE RESEARCH(研究方法概論)》,五南圖書出版,頁13、14(2007年1月初版)。
詳情請參閱兩本著作;MICHAEL O. FINKELSTEIN & BRUCE LEVIN著(鍾衛譯),《STATISTICS FOR LAWYERS 2nd ed(律師統計學)》,中國人民大學出版,(2008年7月第1版)。HANS ZEISEL & DAVID KAYE著(黃向陽譯),《PROVE IT WITH FIGURES:EMPIRICAL METHODS IN LAW AND LITIGATION(用數字證明—法律和訴訟中的實證方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2008年6月第1版)。
請參MICHAEL SHERMER著(閭佳譯),前揭(註5)書,頁16。請參FRANS DE WAAL著(趙芊里 譯),《CHIMPANZEE POLITICS:POWER AND SEX AMONG APES(黑猩猩的政治—猿類社會中的權力與性)》,上海譯文出版社,頁45、46、144、145(2009年6月第1版)。
類似法學家王澤鑑所說的使用「形象(Bilder)」,請參王澤鑑著,前揭(註1)書,頁14(2004年10月)。
請參H. L. A. HART著(許家馨、李冠宜譯),前揭(註12)書,頁3。
請參CLARE OVEY & ROBIN WHITE著(何志鵬、孫璐譯),《JACOBS & WHITE, THE 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3/e(歐洲人權法—原則與判例)》,頁42(2006年4月第1版)。請參H. L. A. HART著(許家馨、李冠宜譯),前揭(註12)書,頁14。Ronald Dworkin有不同見解,請參RONALD DWORKIN著(信春鷹、吳玉章譯),前揭(註12)書,頁19。
請參CLARE OVEY & ROBIN WHITE著(何志鵬、孫璐譯),前揭(註28)書,頁36至39。
Ronald Dworkin就曾批評法官依法審判時,有過於拘泥語言學或法釋義學的傾向而流於教條主義;請參氏著,前揭(註12)書,頁18。
請參ROBERT PAUL WOLFF著(黃藿總校閱),前揭(註4)書,頁161、162。
請參ROBERT PAUL WOLFF著(黃藿總校閱),前揭(註4)書,頁200至203。
請參ROBERT PAUL WOLFF著(黃藿總校閱),前揭(註4)書,頁154、157、158。
馬克思(Karl Marx)引用十九世紀德國哲學家的概念—異化,用來說明事物發展出與其本身相衝突或矛盾的現象。請參ROBERT PAUL WOLFF著(黃藿總校閱),前揭(註4)書,頁345。
請參葉俊榮著,《環境政策與法律》,月旦出版社,頁16、43(1996年11月1版3刷)。
see OLIVER WENDELL HOLMES, JR, THE PATH OF THE LAW & THE COMMON LAW (FOREWORD BY J. CRAIG WILLIAMS, ESQ ), at 12, 17, 31 (2009).
請參WILLIAM P. CUNNINGHAM & MARY ANN CUNNINGHAM著(蔡勇斌、余瑞芳、白子易、莊順興合譯),《PRINCIPLES OF ENVIRONMENTAL SCIENCE : INQUIRY AND APPLICATIONS , 2E(環境科學概論:調查與應用)》,麥格羅希爾出版,頁7至23(2005年1月初版)。
請參民事訴訟法第468條,刑事訴訟法第378條,及行政訴訟法第242條、第273條第1項第1款,26年渝上字第8號判例,71年台上字第480號判例,74年台上字第1556號判例,74年台上字第1560號判例。
請參DANIEL DRUCKMAN著(鍾從定、賴其勛編譯),前揭(註19)書,頁10。
因為評價證據力無法絕對量化,有學者認為表面證據力約有20﹪-30﹪的可能性,優越證據力約有50﹪-60﹪的可能性,有力證據力約有80﹪以上的可能性;請參黃國昌著,《民事訴訟理論之新開展》,元照出版,頁159(2005年10月初版)。
請參王澤鑑著,《侵權行為法第一冊》,自刊,頁2(2005年1月出版)。
請參王澤鑑著,《民法物權第一冊》,自刊,頁26(2006年9月)。
請參RICHARD A. POSNER著(蔣兆康譯),《ECONOMIC ANALYSIS OF LAW(法律經濟學)》,五南圖書出版,頁473至481(2010年8月初版)。
請參RICHARD A. POSNER著(蔣兆康譯),前揭(註43)書,頁476。
see N. GREGORY MANKIW, PRINCIPLES OF ECONOMICS, 5e, at 491 (2009).
請參王澤鑑著,《民法總則》,自刊,頁59(2006年8月)。請參蘇永欽著,前揭(註7)書,頁165。
請參張其昀著,《中華百科全書》網站,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1539&htm=01-180-0180三權分立.htm,2011年3月28日造訪。
請參蔡維音著,〈人性尊嚴作為法概念之出路〉,《法律與生命科學第3卷第3期》,頁11(2009年7月)。
請參李惠宗著,前揭(註7)文,頁142。
請參蔡維音著,前揭(註48)文,頁11。
請參朱景文主編,法社會學,五南圖書出版,頁4、28(2006年9月初版)。
請參林東茂著,前揭(註1)書,頁1-22、4-5。請參吳嘉生著,前揭(註7)書,頁9至11。請參朱景文主編,前揭(註51)書,頁5、104。
請參吳嘉生著,前揭(註7)書,頁1、2。
請參蔡維音著,前揭(註48)文,頁14。
有學者認為經受刑人同意而執行的去勢非侵害人格尊嚴,本文認為應依其手段判斷,不可一概而論;請參林山田著,《刑法通論上冊》,自刊,頁100(2008年1月增訂10版)。
請參林山田著,前揭(註55)書,頁100。
依據個人責任原則,即使排除受刑人得選擇無期徒刑,亦難謂死刑非受刑人之自主選擇;請參林東茂著,前揭(註1)書,頁1-24。
台灣已經進步到少年與母親爭吵而辱罵母親為「妓女」,母親打少年幾巴掌被科處罰金;請參孫友廉、蔣永佑報導,〈誤會媽媽交男友少年罵母「妓女」挨摑媽媽被告傷害 管教過當判罰3千元〉,蘋果日報,2011年5月14日。
請參林山田著,前揭(註55)書,自刊,頁99。請參林東茂著,前揭(註1)書,頁1-23。
另一種廢死刑的說法與保護納粹有關,但與人格尊嚴無關;請參黃瑞明著,〈痛恨死刑?德國推廢死的底細〉,聯合報,2011年3月8日。
請參林山田著,前揭(註55)書,頁92。
請參王則柯著,《對付詐欺的學問-信息經濟學平話》,中信出版社,頁116(2001年12月1版)。
學者王澤鑑認為所謂社會通念,乃多數人關於正義或社會價值的共識,亦為法官適用或解釋法令的參考標準,有助排除偏見而保障法安定性;參閱氏著,前揭(註1)書,頁249(2007年9月11刷)。
有關罪犯的腦神經之科學研究結果,可作為適用刑罰的參考。例如,對於反社會人格(APD)的暴力罪犯,是否應以其大腦功能的缺失而減輕或免其刑責,按較新的腦神經科學之研究結果,多持保留的態度;並肯認個人責任原則在刑法的地位應予維持。不過,有關大腦功能的缺失,應到何種程度始可減輕或免其刑責,仍有進一步研究的可能。see BRENT GARLAND edited, NEUROSCIENCE AND THE LAW (MARK S. FRANKEL foreword ), at 59- 68, 217 ( 2004). 學者黃榮堅對於行為論的研究,主要亦是採取心理學及神經生理學的理論為主;參閱氏著,《刑法問題與利益思考》,中國人民大學出版,頁37至40(2009年3月第1版)。有關司法精神醫學的定義,請參張麗卿著,《司法精神醫學》,元照出版,頁7至11(2004年9月第2版第1刷)。
請參林東茂著,前揭(註1)書,頁1-18。林請參山田著,《刑法通論下冊》,自刊,頁413至419(2008年1月增訂10版)。
請參曲振濤、楊愷鈞著,《法經濟學教程》,高等教育出版社,頁166(2006年9月1版)。
請參MICHAEL SHERMER著(閭佳 譯),前揭(註5)書,頁16、30、146。請參RICHARD DAWKINS著(趙淑妙譯),《THE SELFISH GENE(自私的基因)》,天下文化出版,頁129(2011年5月10日第2版)。
請參陳宜生、劉書聲著,〈熵與經濟和社會〉,《談談熵》,牛頓出版,頁193以下(1996年12月20日初版)。
請參張維迎著,《賽局理論與信息經濟學》,茂昌圖書出版,頁64(2001年9月1版2印)。
請參林山田著,前揭(註65)書下冊,自刊,頁399、400。
請參林山田著,前揭(註65)書下冊,自刊,頁400。
請參李惠宗著,前揭(註7)文,頁146。
此乃自私之基因所控制,請參RICHARD DAWKINS著(趙淑妙譯),前揭(註67)書,頁105至112。
領袖的基本職責是思考並採取行動維護族群和平,支持弱勢者以防止內部衝突升高,如此才能展示領袖保護族群之成員的能力與意願,獲得成員的擁護愛戴;請參FRANS DE WAAL著(趙芊里譯),前揭(註25)書,頁45、46、144、145。
請參MICHAEL SHERMER著(閭佳 譯),前揭(註5)書,頁19、20。
請參MICHAEL SHERMER著(閭佳 譯),前揭(註5)書,頁19至21。請參RICHARD DAWKINS著(趙淑妙譯),前揭(註67)書,頁323至325。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