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在不考慮變態心理學之下,按生理醫學上的研究可知,化學去勢將使受刑人的睪固酮(Testerone)濃度下降,有助於減低受刑人的性焦慮或性衝動,使其回復平靜。如此情況下,若仍將使受刑人的犯罪手段轉趨殘暴,表示刑法有從「行為刑法」轉向「行為人刑法」的必要,亦表示現有的刑罰理論對這類的受刑人都無用—即無威嚇效果亦無改善可能。因此,這類的受刑人縱使不施以化學去勢,亦難保證其犯罪手段不會轉趨殘暴,或很難預測其犯罪手段何時會轉趨殘暴。果真如此,對這類的受刑人施以化學去勢配合強制監控與強制治療,可能才是最佳的處遇措施。
當然,若性工作者已合法化為服務業之從業人員[72],讓性侵犯得同意從事性服務業以免除去勢之刑罰,並將其所得抵償科處的罰金,是最符合各種刑罰理論—可能還包括應報理論—的刑罰。
二、人格尊嚴原則及其根源之科學解釋
基於人道主義(或人格尊嚴)酷刑應予禁止,那麼,人格尊嚴的法理是什麼?若是基於正義的要求,那麼,正義的法理是什麼?從前述可知,化學去勢不是酷刑,應無違背人格尊嚴。若化學去勢是酷刑,當然違背人格尊嚴,則有必要研究人格尊嚴的法理是什麼。
如果所有的法原則都源於正義的法哲學,那麼毫無疑問,人格尊嚴就是源於正義的要求。有關正義的理論或爭議,已經汗牛充棟而眾說紛紜,本文毋庸贅述。若人格尊嚴是源於正義的要求,兩者之間的關聯是什麼?才是本文應該探究的問題。
若從法釋義學研究人格尊嚴與正義的關聯,實在很難擺脫捉襟見肘的窘境;頂多只能牽強附會一番,然後試圖自圓其說。因為,正義似乎已是法學上的終極公設(axiom)—無法再探究其源由。於是,法哲學家們各有一套解釋正義為何的說法,但鮮見法哲學家們解釋正義的來源是什麼或其上位概念為何。故從法釋義學研究人格尊嚴與正義的關聯,除了釋義上的困難之外,還必須面對如何解釋正義之正義的挑戰—或說明此挑戰不存在的原因。
不過,法釋義學原本就是人類建構用來方便綜觀法學脈絡的象牙塔,自然有其遠見的侷限;在象牙塔的侷限內鑽研,終究還是鑽不出象牙塔。因此,只好從生物經濟學來尋求解釋或理論的圓滿;從生物經濟學來看,人格尊嚴與正義的關聯或源頭,皆與減低生物維持生存或改善生活的群居成本有關—因為這攸關「種族的延續」且為「自私的基因(the selfish gene)」所控制[73]。
從黑猩猩政治學的研究可知,正義其實是多義的概念—包含維持族群和平、抑強扶弱、弭平紛爭、平均分配食物、救濟貧弱…等;黑猩猩的首領通常是正義的維護者—才能團結內部抵禦外侮[74]。亦即,正義是指有助於族群和諧發展與生存的行為,所歸納出來的抽象概念[75]。從生物經濟學來看,正義的行為有助於減低生物維持生存或改善生活的群居成本;這可以從早期以電腦或AI(人工智慧)模擬生物的互動反應之賽局而得知—生物最佳的互動反應策略是利他行為—可稱為「善良優勢」,其次是以牙還牙(tit for tat)[76]。
人格尊嚴與正義的關聯就在於「禁止仇恨同(族)類或散播仇恨」,酷刑或凌虐本身即是帶有蔑視或仇恨同(族)類的意味—凌辱或霸凌當然也是,因此會在族群內散播仇恨的意念或信息。這種意念或信息只會破壞內部團結—如同破壞生物本身的免疫系統(immune system),當然增加生物維持生存或改善生活的群居成本—至少破壞合作賽局而損及比較利益(comparative advantage);甚至引發自相殘殺的報復循環。這個解釋不但可說明人類為何禁止侮辱先人或毀損屍體—因為有關宗族的共同血統或團結利益,還可以說明人格尊嚴與正義的概念一樣—都是有助於族群和諧發展與生存的行為之多義的概念,所歸納出來的抽象概念。
所以,人格尊嚴的主要本質之一就是避免引發紛爭的信號示意(signaling)行為之概念,與正義的概念殊途同歸且有相同功能—同生物的群居規則一樣都是由最適生存策略演化而來的結果。至於學者所稱之人格尊嚴的主體性與自主性,僅在作為衡量是否對當事人造成過度貶抑的社會評價或地位的方法之一時,才有研究實益—因這同樣與蔑視或散播仇恨有關。
伍、結論
我國學養俱佳的法學家很早就提出頗為先進之見解,認為科學之發現與法學之發現實有異曲同工之妙,且其本質並無區別;似有相互借鑑之必要。以生物學的觀點檢視法律制度,法律制度不過是生物的經濟選擇所萃煉出來的行為準則;故可藉由經濟方法予以分析。研究事物本質之法概念非從認識論、認知心理學和法學方法著手,難以克盡其功使其功德圓滿或自圓其說。
目前許多學者都已承認法學或法律學係屬社會科學之一門,法學或法律學使用各種科學方法作為研究方法已是大勢所趨。因為科學終究是較為可信的認知與研究手段;科學哲學與方法通常具備系統化的方法論規則(systematic & methodical rules),並能產生可信且有效的學說 —經驗法則,亦能驗證理論與真實之間的客觀匹配程度—盡量趨近真實(或真理),減少預測結果的誤差—即Karl Raimund Popper所說之可證偽之判準。除了法經濟學派大量使用科學方法研究法學外,美國司法實務上亦有大量使用統計科學的理論,作為判決依據的案例。
一般而言,科學方法是指有序且系統化地收集與分析資訊(類似法官調查案件事實),然後建立假設或模型以預測機制或結果(類似法官的醞釀自由心證),並驗證或調查其效果是否合乎事實(類似法官涵攝適用法律作成判決);我國之程序法就相當注重科學方法—例如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3項之明文。學者王澤鑑認為法律的經濟分析有助於評估法規範的實踐效果(或是否契合社會發展與時俱進),以及法規範對資源分配的影響—攸關平等原則的分配正義,故將法經濟學分析或理論列入規範目的解釋;此一見解洞中肯綮,應值贊同。
人格尊嚴(dignity)原則已經由大法官解釋而在我國法律上確立—成為憲法位階的法原則。從法社會學(legal sociology)的觀點檢視法律制度,法律乃是社會集體之文化價值的具體表現。因此,否認一國的法律制度或認為特定國家的法律制度較為落後,縱然未涉及文化歧視亦難謂無文化偏見;人格尊嚴此一法概念,正好體現這樣明顯的文化衝突。其次,人格尊嚴原則存在內在邏輯的矛盾,而且欠缺一致性,是否有必要將其視為法原則,不無研求之餘地。
從生物經濟學來看,人格尊嚴與正義的關聯或源頭,皆與減低生物維持生存或改善生活的群居成本有關—因為這攸關「種族的延續」且為「自私的基因(the selfish gene)」所控制。減低生物維持生存或改善生活的群居成本的基礎,在於「禁止仇恨同(族)類或散播仇恨」,酷刑或凌虐本身即是帶有蔑視或仇恨同(族)類的意味—凌辱或霸凌當然也是,因此會在族群內散播仇恨的意念或信息。所以,人格尊嚴的主要本質之一就是避免引發紛爭的信號示意(signaling)行為之概念,與正義的概念殊途同歸且有相同功能—同生物的群居規則一樣都是由最適生存策略演化而來的結果。
陸、參考書目與文獻
一、中文書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