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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尊嚴之法原則的科學解釋—以生物經濟學補充法經濟學的觀點

  

  將新加坡的鞭刑、化學去勢、死刑或體罰皆視為侵害人格尊嚴,以法社會學的合理解釋是人格尊嚴已成為文化歧視或文化偏見—甚至文化武器;就好像白領階級一面高談闊論鄙視藍領屠夫之「非人道宰殺牲畜」,卻一面在杯觥交錯間大快朵頤屠夫為他們準備的大魚大肉。


  

  三、人格尊嚴原則欠缺一致性


  

  一般不當歧視行為似僅有行政罰與民事責任,與刑法之妨害名譽罪比較,是否有法益保護失衡的問題—違反罪刑相當原則或比例原則[61]?就不當歧視之法本質而言,應屬侵害人格權(或人格法益)進而侵害當事人的生存權、工作權(當然包括尊嚴生活、免於恐懼、職業自由),何以刑法不處罰不當歧視行為?以刑法的謙抑原則或法經濟學的社會成本效益理論可以圓滿解釋嗎?若否,是否意味法律本身固有的歧視性質不處罰本身支持的歧視文化?若是,是否意味法律本身並無歧視性質?或者固有的歧視性質已具備有實質正當性?果真如前者—法律本身並無歧視性質,各國對人格尊嚴的自主性與主體性應有相當的一致性—至少應顯現法學家林東茂所說的「主觀的共鳴」;既是如此,何以各國對攸關自主性與主體性之表現的猥褻罪標準(或新聞自由、性交易合法化)不一?這是否該以文化差異與偏見或歧視解釋?果真如後者—歧視性質已具備有實質正當性,亞洲國家對公然猥褻罪的嚴格取締或刑罰,應具有正當性;例如男藝術家以裸露巨大生殖器諷刺閹割焦慮或陽具崇拜文化,得以嚴格取締或科處刑罰;甚至男芭蕾(Ballet)舞者穿著隱約可見巨大生殖器的舞衣表演或上街,也得以依法禁止—只適當保留適合小生殖器的舞衣之表演;據此推論,胸部過大的女芭蕾舞者亦得以依法禁止穿著舞衣公開表演,人體彩繪、內衣展示、裸體繪畫…等皆得以依法採取事先審查制。在表現自由與公然猥褻罪的人權爭議上,原則可以依法使表現自由退讓。既然如此,應無所謂公然猥褻罪的人權爭議才是。


  

  從生物經濟學與法經濟學的觀點分析公然猥褻罪,公然猥褻行為的本質是一種生物競逐交配權的賽局;生物會以類似妨害風化或猥褻行為的方式傳遞(求偶)信號(signal)—類似孔雀開屏或母猩猩展示紅屁股,以競逐(或引誘)交配權。這類行為在高度倫理化的人類社會中,已屬不當性別競爭行為—噴灑香水或釋出Hormone(賀爾蒙)的氣味…等除外—只適合原始時代,極可能導致錯誤的信號示意(signaling)[62]而使人會錯意,引發(至少兩性或兩家族)社會紛爭或衝突。而且,人類的文明已經演化到對這類直接表露性慾的行為予以非難,並將其視為發動性攻擊的準備行為—引發超過臨界點或理性控制的亢奮性慾;套用大陸法系之刑法理論而言,這類行為是自冒風險且伴有「社會危險性」的行為。因此,按照法益理論的說法,這是侵害社會法益的犯罪;亦可見傳統之禮教有其重要性—除了魯迅所詬病的「吃人的禮教」之外。但公然猥褻與藝術或商業廣告之間顯然不易區別,不過因公然猥褻行為入罪化的結果,三者間應有合理區別之必要。


  

  總而言之,妨害風化或公然猥褻皆屬不確定法律概念,多數法學者認為應以「社會通念」為斷;而所謂社會通念究何所指[63],與社會文化實在難以脫離關係—正如所謂之「善良風俗」。因此,這類概念的法理若是以人格尊嚴原則為基礎,或必須衡量與人格尊嚴原則的衝突為基礎,那麼,人格尊嚴原則即有必要考量社會文化差異而修正;否則,難以擺脫其文化偏見或歧視的內在矛盾。


  

  肆、刑罰手段與人格尊嚴原則衝突的科學解釋


  

  人格尊嚴原則是多義的概念—包含新加坡的鞭刑、化學去勢、死刑、公然猥褻罪或體罰,均被視為違反人格尊嚴原則。因為目前之人格尊嚴原則所涵蓋的外延族繁不及備載,人格尊嚴原則與刑罰之衝突的情形甚多,難以逐一列舉討論。礙於篇幅,本文以下僅討論化學去勢與人格尊嚴原則之衝突,以及禁止酷刑與人格尊嚴原則之衝突,作為討論刑罰與人格尊嚴原則衝突的代表案例。


  

  一、刑罰手段的科學解釋


  

  反對化學去勢的刑罰有兩種說法,一種是基於司法精神醫學[64]的考量,認為化學去勢將使受刑人的犯罪手段轉趨殘暴;另一種則是認為化學去勢違反人格尊嚴。前者引發一個刑罰論上的爭議—刑罰的本質或目的是什麼;後者則引發法哲學上的爭議—人格尊嚴的法理是什麼。


  

  (一)、刑罰論的科學解釋


  

  按教科書上的通說,刑罰理論包含報應說、一般預防說、特別預防說[65]。報應說源於自然法,是以「善行善報、惡行惡報」為原則;一般預防說即法經濟學的「威嚇理論」,強調適度刑法可以減低犯罪率,應是以Becker的法經濟犯罪理論為基礎[66];特別預防說是強調刑罰的教育或改善功能,認為刑罰應有助於改善罪犯的預期行為。


  

  其實,從動物學家與人類學家幾十年前的研究,已經知道法規範與制度不過是群居動物的生物經濟學中的一環,用來減低生物維持生存或改善生活的群居成本—即使群居的低等動物(如螞蟻或蜜蜂)亦有類似法律制度的群居規則[67]。法律制度的主要功能就是有效維繫社會制度、降低紛爭與交易成本,可以說是以司法能量減少社會的熵(entropy)增加—合乎熱力學第二定律[68]。所以,刑罰的本質或目的是維繫已存在的法律制度與重要法益,或減低維持生存與改善生活的群居成本—簡單說叫「社會成本(social cost)」。


  

  源於自然法的報應說在古代的冰島、古代的中國、美國建國初期都很盛行—應是部落社會與封建社會初期的世界潮流,對於維護社會和諧有相當幫助—能減少一些社會成本。不過,難免有過度遵循進化論的物競天擇原則,導致社會經常出現「鬥雞賽局」[69]的失控現象,而引發大小戰爭或家族(黑道)火拼[70]。


  

  一般預防說應是屬於政治組織更為健全的群居社會—包含封建帝制與民主政治社會,健全的政治組織有執行公權力的機關,可成為公正的第三者—例如「類封建部落」的酋長或長老會,能設計出比「以牙還牙」的報應說更為精緻的刑罰體系,亦有雛型的獄政管理—如自由刑或勞役刑,顯現「政府」已有能力獨占刑罰權[71]。這樣的刑罰體系當然更具有法和平性,更能避免紛爭擴大以減少社會成本。


  

  特別預防說大概與人類的科技文明發展有關;隨著科技文明的進步—如行為科學、神經心理學、精神醫學的發展,人類已經了解部分犯罪行為有可能給予強制治療或教育而改善。此外,改善受刑人通常可以改善一個家庭,這樣的外部效益顯然大於純粹給予報應或對社會的威嚇效果。不過,過度的特別預防可能減低一般預防的外部效益—使犯罪率應減而未減,反而增加社會成本。


  

  (二)、特殊刑罰手段—化學去勢的科學解釋


  

  如果「化學去勢將使受刑人的犯罪手段轉趨殘暴」這個判斷為真,那表示受刑人的再犯可能性相當高,而且這類受刑人已經是「危險人物」;而這樣的判斷已經隱含「行為刑法」轉向「行為人刑法」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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