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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式转型与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作者简介】
左卫民,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1996年之前的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成果如徐友军的《比较刑事程序结构》(现代出版社1992年版)、李心鉴的《刑事程序构造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左卫民的《价值与结构—刑事程序的双重分析》(四川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陈瑞华的《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宋英辉的《刑事诉讼目的论》(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以及陈光中、严端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建议稿与论证》(中国方正出版社1995年版)等,均为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作了理论准备。
比如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当时很多论者都主张刑事诉讼模式应向当事人主义模式大幅倾斜,构建混合式诉讼模式的主张也极为盛行,但这些建议均没有完全被立法所采纳。再比如,最近几年一些论者对沉默权的呼吁也没有得到立法机关的积极回应。
代表性的论述可参见陈光中、陈海光:《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几点思考》,载《人民司法》2000年第4期;左卫民:《权利话语/实践的艰难展开:1996年刑事诉讼法典修改的反思》,载《中外法学》2002年第4期;陈卫东主编:《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调研报告》,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汪建成:《刑事诉讼法再修订过程中面临的几个选择》,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6期;陈瑞华:《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若干问题》,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年第6期,等等。
参见左卫民等:《中国刑事诉讼运行机制实证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序言第1页。
这里的“新意识形态法学范式”是相对于20世纪80年代末以前盛行的“旧意识形态法学范式”而言的,后者是指以传统的政治理论与意识形态,尤其阶级斗争与社会发展类型来分析、评判中国与世界的刑事诉讼制度的一种研究范式。相关论述可参见张子培主编:《刑事诉讼法学教程》,群众出版社1982年版。
相关论述可参见左卫民、谢佑平:《同步与差距:从国际标准的角度看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载《政法学刊》1997年第1期;陈光中:《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中国刑事诉讼》,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9年第5期;卞建林、杨宇冠:《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撮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陈光中、胡铭:《〈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载《政法论坛》2006年第1期,等等。
代表性的研究著述可参见陈光中主编:《21世纪域外刑事诉讼法立法的最新发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卞建林主编:《中国刑事司法改革探索:以联合国刑事司法准》,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等等。
近年三个(分别由陈光中教授、徐静村教授、陈卫东教授主持)有较大影响的刑事诉诉讼法修改专家建议稿就体现了这一点,以上三个刑事诉讼法修改专家建议稿可分别参见陈光中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专家建议稿与论证》,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徐静村主编:《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二修正案)学者拟制稿及立法理由》,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陈卫东主编:《模范刑事诉讼法典》,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在当前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的比较研究中,很少有人关注法治发达国家刑事诉讼的具体实践,至多只是引用一些常规性的司法统计数据,而且一些较有影响的实证研究成果与研究方法也没有引起学界的足够重视。在笔者的阅读范围之内,Jacqueline Hodgson与Bron Mckillop两位研究者在刑事诉讼实证研究方面,无论是研究成果,还是研究方法,对我们均会有启发意义。关于这两位学者的具体研究可参见Jacqueline Hodgson, French Criminal Justice, HART Publishing 2005; Bron Mckillop, Anatomy of a French Murder Case, 45 A m.J. Comp. L. 527;Bron Mckillop, Readings and Headings in French Criminal Justice: Five Cases in the Tribunal Correctionnel,46 Am. J.Comp. L. 757(1998)
参见前引,左卫民等书,第327-333页。
关于法律移植规律的详细讨论可参见安·赛德曼、罗伯特·塞德曼:《发展进程中的国家与法律:第三世界问题的解决和制度变革》,冯玉军、俞飞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51-52页。
按照“后殖民主义”的洞见,一些国际性的准则在很大程度上都是欧美国家基于自身的政治、经济与军事实力建构的结果,并以此作为它们支配世界与维持国家间不平等关系的基本策略。这种国际政治与经济中的强制支配逻辑也渗透在了西方一些学者的思维之中,即以西方的概念与理论来想象与建构他们所认为的“边陲国家”(非欧美发达国家)。对此立题,西方当代的一些重要思想家,如沃勒斯坦、萨义德,都进行过深刻的反思与批判。具体论述可参见伊曼纽尔·沃勒斯坦:《否思社会科学》,刘琦岩,叶萌芽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六篇;爱德华·W·萨义德:《东方学》,王宇根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9年版。
D·奈尔肯、J·菲斯特编:《法律移植与法律文化》,高鸿钧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6页。
笔者所主持的课题组近年来对中国刑事诉讼运行机制的实证研究表明,1996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很多制度,要么在结构上与其它条文发生冲突,造成适用的困境;要么在现实生活中得不到贯彻和执行,而束之高阁、毫无生气。特别是关于侦查程序与庭审程序的制度规范,在实际运行中与立法原意相去甚远,或被规避或变形,甚至失效。详细讨论可参见前引,左卫民等书。
参见黄宗智:《经验与理论:中国社会、经济与法律的实践历史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39 -440页。
参见沃野:《论实证主义及其方法论的变化和发展》,载《学术研究》1998年第7期。
在实证研究中,评估测量质量的标准包括精确度、准确度、信度和效度,它注重重复测量同一对象得出相同结论的可能性,并要求实证测量能够反映概念的真实含义。详细讨论可参见艾尔·巴比:《社会研究方法》(第10版),邱泽奇译,华夏出版社2006年版,第136-143页。
布迪厄根据自己一生的研究著述心得,强调科学研究不仅要让研究对象客观化,而且还需要让研究主体客观化,时刻保持对研究工具与研究方法局限性的清醒认识与批判的态度。参见皮埃尔·布尔迪厄:《科学之科学与反观性》,陈圣生等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比较典型的研究例证如张中:《刑事诉讼关系的社会学分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吴丹红:《角色、情境与社会容忍—法社会学视野中的刑讯逼供》,载《中外法学》2006年第2期。
比较典型的研究就是对杜培武、佘祥林错案的一系列的研究。如汪建成:《漠视程序的惨痛代价—从杜培武案件引发的思考》,载《诉讼法论丛》(第8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冀祥德:《民愤的正读—杜培武、佘祥林等错案的司法性反思》,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1期,等等。
参见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261页。
参见樊崇义:《沉默权与我国的刑事政策》,载《法学论坛》2001年第3期。
参见孙长永:《沉默权与中国刑事诉讼》,载《现代法学》2000年第2期。
具体分析可参见前引,左卫民等书,第38-64页。
参见前引,左卫民等书,第41-44页。
英国内政部1998年出版的一份研究报告表明,在4250名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中,大约有50%在讯问中认罪。另外,Gudjonson在1992年的研究也表明,英格兰警察讯问所获得的认罪率大约在40%-50%之间。在美国,Paul G. Cassell&Bret S. Hayman对219名犯罪嫌疑人的审讯实证研究显示,犯罪嫌疑人的总体平均认罪率为 47.7%。以上资料可分别参见Home Office Research Study 174,In police Custody: Police powers and suspects'' right under the revised PACE codes practice. By Tom Bucke&David Brown. At p31; Paul G.Cassell&Bret S. Hayman, Dialogue on Miranda: Police Interrogation in the 1990s: An empirical study of the effects of Miranda. UCLA Law Review, February, 1996 (43 UCLA L. Rev. 839).
相关论述可参见左卫民、周洪波:《从合法到非法:刑讯逼供的中国语境》,载《法学》2002年第10期。
参见许小平、巩阔海:《请证人出庭—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载《中国律师》1999年第4期;左卫民、龙宗智:《第一审程序》,载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龙宗智:《刑事庭审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43-247页,等等。
参见甄贞:《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程序设计与论证》,载《法学家》2000年第2期;许志:《完善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立法构想》,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4年第5期;胡云腾:《证人出庭作证难及其解决思路》,载《环球法律评论》2006年第5期,等等。
参见前引,左卫民等书,第321-323页。
See Bron Mckillop, Readings and Headings in French Criminal Justice: Five Cases in the Tribunal Correctionne 1,46 Am. J. Comp. L. p. 774 (1998).
See Bron Mckillop, Readings and Headings in French Criminal Justice: Five Cases in the Tribunal Correctionne 1,46 The 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 p. 758(1998).
如法国引入英式陪审制的成败得失可作参考。See A·ESMEIN, A History of Continental Criminal Procedu re, Little, Brown, And Company 1913.
参见前引,黄宗智书,第440页。
关于从这个角度来理解制度变迁的详细讨论可参见道格拉斯·C·诺思:《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刘守英译,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
参见前引,左卫民等书,第9-11页。
张建伟:《“变法”模式与政治稳定性—中国经验及其法律经济学含义》,载《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1期。
参见陈瑞华:《超期羁押的法律分析》,载《人民检察》2000年第9期;孙本鹏:《比较法视野中的未决羁押场所设置》,载《人民司法》2004年第7期,等等。
左卫民:《价值与结构—刑事程序的双重分析》,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91页。
关于这方面的详细讨论可参见前引,左卫民、周洪波文。
参见前引,左卫民等书,第99-116页。
参见前引,左卫民等书,第119-127页。
前引,黄宗智书,第447页。
关于托依布纳“法律刺激”概念的详细讨论可参见D·奈尔肯、J·菲斯特编:《法律移植与法律文化》,高鸿钧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6 - 28页。
参见前引,黄宗智书,第454页。
参见黄宗智:《中国研究的规范认识危机—社会经济史中的悖论现象》,载《史学理论研究》199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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