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可能存在的问题,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了这两种研究范式难以为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变革提供足够的理论资源与想象空间,对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真实塑造力也必然有限。更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这两种范式下刑事诉讼制度变革的具体技术,其实都是“法律移植”,而“‘法律移植’的命题有意排除了性质各异的现象以及具有具体内容的经验和价值,这是一种沉湎于寻找模型的想法,亦即一种公理化,为了这种公理化,需要将先验的理性统一性强加于实际异质的法律经验。”[13]因此,中国刑事诉讼的经验在此过程中被忽略,乃至被阉割,都将不可避免。由此,当下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陷于某种困境,似乎在所难免。就此而言,尽管我们不能完全认为既有的研究范式已经走进了死胡同,但至少可以做出如下判定:我们需要从研究范式与方法论的角度来反思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与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正是基于此种认识,并结合近些年来的研究体会,[14]笔者以为我们很有必要走出以上两种研究范式的樊篱,以认识中国刑事诉讼实践为出发点,来寻求刑事诉讼制度合理化的可能路径。或许能够承担此种研究取向的方法论应该是一种实证的方法,它接近于布迪厄的以实践为核心的理论构想,类似于现代人类学的参与式的观察方法,力求从实践出发,进而提高到理论概念,然后再回到实践中检验。[15]
实证研究是一种通过对研究对象大量的观察、实验和调查,获取客观材料,从个别到一般,归纳出事物的本质属性和发展规律的研究方法。[16]由于这种方法对科学实证精神的强调,使之很快在社会科学的研究中流行起来,包括法学在内的很多社会科学都深受其影响。作为一种对社会现象的研究方法,实证研究主张从经验入手,采用程序化、操作化和定量分析的手段,使社会现象的研究达到精细化和准确化的水平;它强调科学结论的客观性和普遍性,强调知识必须建立在观察和实验的经验事实上,通过经验观察的数据和实验研究的手段来揭示一般结论,并且要求这种结论在同一条件下具有可证性。[17]在刑事诉讼的研究中倡导并运用此种研究方法,显然与前文所提到的两种研究范式会有很大的不同,特别是在研究的关注点上会大相径庭-实证方法关注的是刑事诉讼真实的运作状态,即事实是什么,而既有的研究范式则往往忽略刑事诉讼的实践事实,单纯地进行价值分析与制度引进的论证。由于实证研究强调对刑事诉讼运行实践的观察与研究,这不仅可以帮助我们了解中国刑事诉讼制度实践的现状,更重要的是提供了我们从中发现问题、把握问题、解释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合理化和可操作化改革路径的可能。
需要指出的是,本文所指的实证研究与当下一些同样也着眼于数据与经验事实分析等具有一定“实证意味”的研究方法存有不同。首先,本文所称的实证研究要求研究者摈除前见,消除理论与价值预设,客观中立地来观察与解释具体的实践,并始终贯彻为布迪厄所反复强调的研究的“反观性”。[18]这一要求使得本文所说实证研究与一些也有数据统计与分析,但并没有完全排除价值判断的研究路数区别开来。其次,本文所倡导的实证研究虽然也强调社会科学和交叉学科研究方法,但这更多是主张借鉴与运用其他社会科学具体的实证方法与研究技术,比如对统计学知识的使用,运用田野调查、介入式干预实践法等。显然,这与时下一些侧重于运用其他社会科学理论资源来解释与分析刑事诉讼现象的研究方法也有差异。[19]再次,本文所称的实证研究更为具体地说是对大范围内的多样本的研究,而非实证方法中具体样本与个案的微观研究。因此,本文所主张的实证研究方法非常重视研究对象分布范围的广泛性与多样性。最后,为了更为全面、准确与细致地把握刑事诉讼的实践状况,本文所谓的实证研究主要是研究正常状态下的刑事诉讼运行机制,一般不会研究意外、特殊和反常的情况-尽管这类研究也可以发现问题,但却无法反映更为普遍的问题。质言之,本文所主张的实证研究与当前一些着重于具体个案的深度分析方法在志趣上存在明显不同。[20]
二、实证研究范式下的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尽管上文的讨论指出了传统研究范式不能为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改革提供相应的理论指导,但这并不足以证成转向实证研究必然会开放出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法治化与合理化的路径。因此,基于一种建构主义的立场,我们仍有必要进一步地讨论实证研究在指导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上的方法论意义。在此,笔者将根据最近几年所实践的实证研究体会与研究成果来论述此问题。
(一)实证研究有助于发现改革的误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