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论者认为中国法学研究中存在一种本质主义的倾向,是一种我们以为存在着某种本质性的、唯一正确的、超越时空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的实体性理念为前设的。[21]在刑事诉讼法学中,这种本质主义的倾向表现为认同一种法治整体主义的刑事诉讼制度模式,并将此作为短时期内克服中国刑事诉讼制度弊端的理想方案。然而,当理想的改革之光试图照进现实的制度实践时,我们往往被无情地告知:不仅一些问题很难在短时间内通过制度变迁来加以改变,甚至是根本无法改变,而且一些改革思路与具体方案本身就存在误区。笔者所主持的一系列实证研究甚至还表明,目前的一些主流改革主张,包括一些已经得到立法机关认同的改革主张,其实并不一定就是通往合理化刑事诉讼制度的康庄大道,有些还可能存在着方向性的误区。可以说,这是刑事诉讼法研究范式转型-转向实证研究-之后带给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一大启示。
一个明显的例子就是围绕沉默权的侦讯制度改革。主张中国应该推行沉默权的学者认为,沉默权的确立与我国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并不矛盾,运用得好还会收到相得益彰之效果;沉默权不排斥自白任意性原则,与警察的询问权也不矛盾,反而有利于警察依法行使询问权。[22]他们还认为,尽管在中国现阶段推行沉默权制度既会面临价值选择的困境又会有重重的技术难题,但为了矫正当下以强制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为核心的侦讯模式,并充分地体现出侦查程序对公民人权的尊重与保障,我们仍必须以确立沉默权作为侦讯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23]笔者本身并不反对这一主张,但所主持的相关实证研究也表明,至少在中短期内,由于中国司法机制本身以及制约司法机制的背景性因素的影响,刑事诉讼的顺利运行还将会依赖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这种依赖性使得沉默权制度难以有效全面地贯彻和实施。[24]
通过对实证调研所获取数据的分析,我们发现,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讯问中的认罪率,尤其在初次讯问中的认罪率非常之高是一个普遍现象,而且近二十年以来,我国侦查讯问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认罪率高的现象几乎没有发生变化。[25]与其他国家这方面的情况相较,我国侦查机关在讯问中获得的认罪率也是比较高的。[26]在研究中我们还发现,侦查机关之所以要追求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的高认罪率,一个最为可能,也是最为现实的原因在于通过犯罪嫌疑人供述认罪,侦查机关可以充分地发现犯罪证据与侦查线索。而隐藏在侦查依赖于犯罪嫌疑人认罪的证据与线索功能背后的,正是我国宏观上社会治理水平较低,证据的客观化生成机制不足和微观上侦查的科学技术含量较低,证据的获取能力不足这几方面的症结。[27]
基于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所面临的宏观背景制约性条件(犯罪率上升、破案率下降等犯罪控制层面的压力),如果在中国的刑事诉讼中真正地推行沉默权制度,那么口供以及依靠口供所获得证据数量将大幅减少,受制于证据生成机制的不足和证据获取能力的低下,有相当一部分案件将无法侦破,无法对真正有罪的犯罪分子定罪,而让其逃脱法网甚至重新犯罪。无疑,这既是各方面所不愿看到的结果,也与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目标不符。
证人出庭制度是另一典型例证。为了确立起对抗式的庭审制度,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要求证人应当出庭,但实际是证人基本不出庭成为了中国刑事庭审的常态,以至于很多论者都认为,证人不出庭已成为对抗式刑事庭审方式改革的瓶颈之一。[28]于是,学界主流的观点都主张证人应该出庭,并围绕如何保障证人出庭的问题提出了诸多改革建议。[29]
毫无疑问,证人出庭率越高越利于对抗式审判模式的塑造,但所有案件中证人出庭率应该到达何种程度才算合理,似乎在理论上并没有定论。而且对抗式审判是否要求所有证人都有必要出庭,也未可知。笔者采用试点方法在成都市两级法院对证人出庭问题进行了研究,并得出了一些不同于一般看法的结论,即在刑事审判中要求证人大规模的出庭是不可行的,也是没有必要的;证人出庭标准的设定与实施,应以案件是否存在争议为必要条件,以法官职权运作为保障条件,以实现诉讼经济与实体真实为双重目标,具有现实存在的合理性。[30]
首先,试点研究发现,如果按照我们在试点案件中所采纳的,以存在案件事实争议为需要证人出庭的标准,实践中大约只有5%左右的案件有需要关键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这意味着中国刑事诉讼实践中需要证人出庭的案件并不多见,绝大多数案件均可在不需要证人出庭的情况下顺利进行。实践中被告人的高认罪率也能间接印证这一点。其次,通过与国外的对比性研究发现,较高的证人出庭率并不是刑事诉讼程序的普遍特征。法国的情况可以证明这一点。Bron Mckillop通过旁听与观察法国轻罪案件审判后得出结论,法国轻罪案件不是由庭审中口头方式作证的证据,而是由卷中记载的有罪证据而定罪的。[31]根据法国1992年的数据,重罪法院全年审理2,562件重罪案件,轻罪法院受理420,481件轻罪案件,而违警法院则处理97,056件违警罪案件。这表明,法国实务中绝大多数刑事案件不是通过口头、对席性质的审判而处理,而是依赖案卷来裁判的。[32]最后,中国刑事诉讼的庭审传统一直是在证人很少出庭的情况下进行的,如果大幅度地提高证人出庭率,几乎是对现行庭审方式的完全改变。而历史与经验均已昭示,暴风骤雨般的大变革往往以失败而告终。[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