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以为,应根据各类型内部交易的交易性质、风险本质以及风险高低对金融企业集团开展不同类型的内部交易数额分别进行限制,以此来控制金融企业集团开展不同类型内部交易而产生的风险。然而大多数国家仅对金融企业集团内银行提供内部贷款设定交易限额,而不针对其他类型的交易分别设定金融企业集团内部交易的限额。这是因为各金融机构开展的交易类型较多,且不断地涌现新型交易,各类型交易的风险性质、风险高低,以及风险管理和控制(包括规避或者分散风险的方式、方法)各不相同,因而针对各种交易类型分别进行金融企业集团内部交易的数额限制并不现实。
笔者以为,可参照各金融行业内部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对金融机构开展的各类型交易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不同类型交易的风险性质以及风险高低对金融企业集团开展的不同类型的内部交易分别设定交易限额。具体如下:对可能发生较高风险的交易单独设定较低的内部交易限额,或者要求开展此类交易的金融机构持有补充资本,以确保金融机构能够弥补因开展该类交易可能造成的损失;对风险一般的交易设定各类型交易通常适用的集团内部交易限额。在评估每一类交易的风险时应考虑到所有可能基于此类交易而发生损失的情形,而不仅仅考虑金融机构实际基于此类交易而发生的损失。
最后,是否应对不同金融行业的金融企业集团成员分别设定金融企业集团内部交易限额。笔者以为,各国应针对不同金融行业的金融企业集团成员分别规定不同的内部交易限额。
其一,不同金融机构所经营的业务不同,在业务经营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本质不同,与此相适应,不同金融行业的监管机构所适用的监管规则反映不同的监管理念,体现不同的监管重点。虽然监管三个主要的金融行业,即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均应保证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健安全,并保护客户利益,但不同金融行业的监管理念和监管侧重点是不同的。银行监管者更加关注系统性风险,还很关注非银行(包括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产生的风险向银行业传递,特别是通过金融企业集团内部交易而传递风险的情形;保险公司的监管重点不是防止发生系统性风险,而是注重保护保险单持有人的利益;证券公司监管者非常关注证券公司的资产流动性问题,以确保证券公司拥有的流动资产足以应对迅猛的短期资本流动和迅速变化的市场条件。由于各金融行业的监管理念和侧重点不同,因而应针对不同金融行业的集团成员分别限定金融企业集团开展内部交易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