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限制金融企业集团内部交易数额研究

  

  然而,由于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的经济与金融行业的迅速发展,各金融行业之间的界线越来越难以划分,且有新的金融行业出现,针对不同金融行业分别设定金融企业集团内部交易限额变得困难。此外,各金融行业所面对的风险不同,风险高低的判断标准、风险分散规避方法、风险评估和管理方式存在区别,针对借款方所处的不同金融行业做出的不同交易限额规定应反映各金融行业的性质、业务活动的风险本质和类型,并考虑到各金融部门的不同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政策、程序和方式,且需研究是否应区分金融企业集团内部交易是同行业交易还是跨行业交易而分别设定内部交易限额,还需研究各金融行业何种程度何类风险可能影响集团成员向银行按期还贷,因而确定银行对各金融行业贷款集中程度的标准,并在此基础上设定银行对其他金融行业提供贷款的限额是很困难的。最后,不同金融行业的不同贷款集中规定可能会导致金融企业集团规避监管。目前,只有爱尔兰有关立法对行业贷款(包括银行对其他金融行业提供贷款)集中程度有所限制,但若银行能够提出正当的理由,可以突破该法定限制。


  

  其次,是否应对银行向不同国家的集团成员提供贷款的总额分别加以限制。从理论上说,各国应对银行向不同国家的集团成员提供贷款的总额分别加以限制,以防止银行向同一国家的集团成员提供贷款过于集中,一旦该国发生金融危机,可能将风险传递到银行所在国,导致风险在不同国家之间传递与扩散。然而,公平界定和评估国别风险,并在此基础上分别规定银行与不同国家的集团成员开展交易的限额是很困难的。在许多情形下,由于银行开展业务活动的地域范围有限,借款方局限于少数国家和地区,银行难以做到降低贷款的国家集中度。即使法律法规对银行向不同国家的集团成员提供贷款的总额分别加以限制,相关法律规定很难得到实施。因此,各国通常不对银行向不同国家的集团成员提供贷款的总额分别加以限制。


  

  再次,是否应针对内部交易类型分别限制金融企业集团开展各类型内部交易的数额。不同金融机构开展相同类型的交易,将可能产生相同或相似的风险,因而应适用相同的金融企业集团内部交易限额的规定。譬如,银行和证券公司分别向交易对方提供贷款,均可能发生贷款风险。因此,不论何类金融机构提供贷款,均应防止发生贷款风险。若一国不区分内部交易类型统一规定金融企业集团内部交易限额,则非银行金融机构可能借助开展与提供贷款性质相同的交易而规避有关银行贷款的限制性规定(包括提供贷款的数额限制的规定)。与之相反,同一金融机构开展的两项不同类型的交易数额占据银行自有资本的比率相同,因该两项交易而产生的风险性质、高低却很可能不同。若一国不区分内部交易类型统一规定金融企业集团内部交易限额,将不利于实现限制金融企业集团内部交易风险的立法目的。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