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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金融企业集团内部交易数额研究

  

  比利时规定,金融企业集团内信贷机构与其他成员开展的内部交易数额不得超过信贷机构自有资本金的25%。


  

  少数发展中国家在相关立法中对金融企业集团开展内部交易的数额进行限制,以此来控制金融企业集团内部交易风险。


  

  以智利立法为例,由于20世纪80年代早期发生的拉美银行业危机与拉美国家普遍存在的银行提供贷款过于集中及金融企业集团开展高额内部交易有很大关系,智利开始对借款方集中和金融企业集团开展内部交易加以严格管制。具体规定为:银行对与其所有权或者管理有关联的自然人或者公司提供贷款的总额不得超过银行已缴资本和储备金的100%。其中,若一个自然人或者公司持有银行1%以上股份,则该自然人或者公司为银行的所有权关联人;若一公司对银行做出的决议可行使一定程度的控制权,则该公司为银行的管理关联人。


  

  (2)立法评价


  

  由上文可知,不少国家对金融企业集团开展内部交易(特别是银行向集团其他成员提供贷款)的数额进行限制,即规定金融企业集团内部交易的数额不得超过金融机构自有资本的一定比例。下文中笔者将对是否应对各金融行业、不同国家的集团成员、不同交易类型、不同金融行业的金融企业集团成员分别设定内部交易限额加以探讨。


  

  首先,是否应对各金融行业分别设定内部交易限额。若金融企业集团内某一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与其他金融行业的集团成员开展大额内部交易,其资产或者负债集中于同一金融行业,若该金融行业整体不景气,则风险将会传递给该金融机构,甚至导致风险在不同金融行业之间传递与扩散。因而,各国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企业集团风险的监控以及金融企业集团内部的风险管理不仅应着眼于在金融企业集团内部规避与分散风险,还应防止风险在金融企业集团各成员所处的不同金融行业之间传递与扩散。从理论上说,各国应对金融企业集团内银行向其他金融行业单一集团成员提供贷款数额以及向其他金融行业所有集团成员提供贷款的总额加以限制,也即对银行向从事各个金融行业的单一集团成员提供贷款的数额以及向从事各个金融行业的所有集团成员提供贷款的总额分别加以限制,以防止其他金融行业的风险向银行乃至银行业转移。


  

  事实上,不少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已经认识到应对银行向不同行业(包括金融行业)提供贷款的集中度进行控制,相当多银行自身的风险管理体系也监控银行贷款的行业集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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