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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经济学的分析与搭售合理性的认知

  
  实际上,按照后芝加哥学派学者的总结,搭售可能具有的限制竞争效果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一)排除竞争对手。学者Whinston提出的搭售模型,认为搭售策略在一定情况下,能够产生降低竞争对手的利润,迫使竞争对手退出竞争市场的效果。因此,实施搭售的企业完全可以创造相应的条件,利用搭售策略驱逐被搭售品的生产者。

  
  (二)逃避价格管制

  
  政府的价格管制主要出现在两种情况下:一是发生在特别时期,如战争;二是施加于公用企业或者其他具有法定垄断性质的企业。这些受到政府管制的企业不能超出政府规定的价格上限来定价。逃避价格管制的方法之一就是搭售。通过搭售,在搭售品市场上因管制而无法实现的垄断利润就转移到被搭售品市场,通过提高被搭售品的价格来弥补企业的利润损失。这在中国处于计划经济时期表现尤为突出。

  
  (三)促进与竞争者的共谋

  
  当搭售企业的搭售品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时,则部分生产搭售品的企业将会退出市场,搭售品要么被实施搭售的企业垄断,要么形成了较高的市场集中度。在高度集中的市场里,竞争的企业极易达成共谋,以此达到利润的最大化的结果。而且,当搭售企业在市场上形成卡特尔时,搭售行为还可以用来监督卡特尔成员是否遵守了卡特尔协议。这一点已经在北方铁路公司案中被法院的判决意见所涉及。

  
  (四)增加进入障碍

  
  当搭售企业在搭售品市场上具有一定的市场优势时,企业可以通过搭售来维持其在搭售品市场上的优势地位。如,企业选择搭售品使用者不易获得的产品作为被搭售品和搭售品一起销售,使得要想进入搭售品市场的竞争对手面临着必须同时进入两个市场的困难,增加了竞争对手进入市场的资金成本和市场风险,这样,搭售企业通过搭售就成功的阻止了潜在进入者的进入。当搭售品和被搭售品均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及进入障碍时,企业通过利用搭售行为有效的提高了进入障碍,阻止潜在进入者进入。

  
  (五)利用信息不对称获取利润

  
  由于搭售合同要求购买方同时购买搭售品和被搭售品,即使在完全竞争市场条件下,搭售企业也可以利用购买者与搭售企业的信息不对称来赚取购买者的剩余。购买方由于信息方面的劣势而导致自己的错误决策,使自己的福利遭受损失。著名的柯达搭售案件中,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就认可了搭售在信息不对称下有损害竞争、损害消费者的效果。

  
  由此可见,搭售并非芝加哥学派所认为的那样是完全有效率的,而的确有“可能”配合一定的策略,达到限制竞争的目的。

  
  四、

  
  芝加哥学派的搭售理论无疑存在欠缺。芝加哥学派的学者出于对自由竞争、自由市场的无限景仰,往往不能容忍政府对经济的丝毫干预。按照芝加哥学派早期的观点,整个反垄断法就没有存在的必要,这也使得其理论走向了极端。从实务来看,正是芝加哥学派搭售理论太过绝对化,也在一定程度上使得芝加哥学派理论对司法实务的影响大打折扣。在芝加哥学派如日中天的时期所判决的案件,如传统的合约性搭售的Fortner II案和 Jefferson Parish案[⑦]中就是如此。在这两个案件中,法院一直坚持对市场力量进行严格的界定,其遵循的仍然是传统搭售理论的框架,并没有直接的判定搭售合法。在Fortner II案中,法院刻意的要求搭售规则符合古典分析方法所需要的市场力量、杠杆原理和强制要件。而Jefferson Parish案法院的论证是:因为医院在地理市场上没有市场力量,它只为30%的人服务,因此它没有足够的经济力量,从而认定被告没有违反谢尔曼法第2条。因此,从这两个案件的认定来说,法院都是依据的古典搭售规则,论证的中心都是进行搭售策略的公司是否具有市场力量来强制消费者——尽管在Jefferson Parish案中法院没有认可信息优势可以作为非法强制力的证据。[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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