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经济学的分析与搭售合理性的认知
李剑
【摘要】法律经济分析对于法律内在运行逻辑的认识非常重要。在芝加哥学派理论之前,搭售通常被认为是延伸垄断力量,获取双倍垄断利润的方式,美国在搭售上的相关判决也都表明了对这种主要依据经验规则进行判断的认识方式的支持。而芝加哥学派通过法律经济分析方法所构建的单一利益模型表明,在现实生活中广泛存在的搭售具有相当的合理性,搭售并不是垄断力量有效率的运用方式,而仅仅是价格歧视的实现工具。随着芝加哥学派理论的发展,搭售在质量保证、产品风险分担等等方面的合理性都被进一步发掘出来。尽管芝加哥学派的理论也受到了其他经济学家的批判,并被证明是不完善的,但其通过经济学模型的构建来解释搭售的存在合理性则无疑增强了对现实问题的解释力。
【全文】
一、
法律经济学是运用经济理论和计量方法来评估法律制度的形成、结构、过程和影响的一门交叉学科。[1]当代的法律经济学运动兴起于20世纪50年代,短短的几十年时间内,就在几乎所有的传统法律领域内激起波涛。作为法律经济学最为主要的流派的芝加哥学派,不仅是这一全新研究方法、研究领域的发起者和推动者,同样也是理论建树最为显著者。尽管芝加哥学派的研究领域非常广泛,但反垄断法领域无疑是其成果最为丰盛的领域,其不仅是在结论上对传统反垄断法的理论持否定态度,而且在看待市场竞争与政府管制上与传统的反垄断法理论也有明显的不同。芝加哥学派在理论上继承了经济自由主义思想和社会达尔文主义,信奉自由市场经济中竞争机制的作用,相信市场力量的自我调节能力,认为市场竞争过程是使市场力量自由发挥作用的过程,是一个适者生存,劣者淘汰,即所谓的“生存检验”的过程。他们主张国家应该尽量少对市场竞争过程进行干预,而仅仅在为市场竞争过程确立制度框架的条件上发挥作用,并认为市场均衡是不能通过人为的政策干预加以实现的,而只能通过市场竞争过程强迫经济主体不断适应这种本身也在不断变化的市场均衡,尽管这样的市场均衡在现实中难以实现,但是,不受人为干预的竞争过程始终趋向这种均衡。他们强调新古典学派价格理论在产业活动分析中的适用性,坚持认为产业组织及公共政策问题仍然应该从价格理论的角度来研究,力图重新把价格理论中完全竞争和垄断这两个传统概念作为剖析产业组织问题的基本概念,从而与哈佛学派在产业分析过程中更重视价格理论难以解释的问题,并把这些问题用产品差异化和进入障碍等新的概念加以说明的做法,在方法论上形成了鲜明的对照。[2]这种从理念到具体制度上和传统反垄断法理论的巨大反差,也使得芝加哥学派的反垄断法理论具有颠覆意义。芝加哥学派的搭售理论便是一个证明。
按照传统的搭售理论,垄断者通过搭售可以达到两个方面的效果:首先,改变被搭售产品市场的结构。垄断者可以将第二个市场由原本的竞争市场变成垄断市场,这种结构的改变并不是因为垄断者提供较好的产品或是较低的价格,而是因为垄断者在另一个市场具有市场力量。其次,传统理论对于垄断力延伸提出了一个假设:两个垄断会创造出比一个垄断更多的利益,并且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会比市场上只有一个垄断时来的多。因此有第二个垄断的市场将会增加这种损失,造成更多经济损害。换句话说,既然一个垄断是不好的,那么两个垄断当然会更糟。[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