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传统国际法上,国家的主权权能主要局限于政治、军事和外交等方面,如一个主权国家可以独立地行使立法权力制定本国的法律制度,可以独立地行使司法权力裁决其管辖权范围之内的纠纷,可以独立自主地开展外交活动等;但除此以外的其他领域,主权国家是否拥有主权权力以及如何行使,这在传统国际法上是不明确的。对于发达国家而言,其他领域的主权权力事实上已经为其实际拥有和行使,因此,发达国家并不迫切需要国际法确认这些事实上的主权权力。而对于那些弱小的发展中国家而言,主权权能的局限和弱势却是一个急需解决的困境。在发展中国家的斗争和努力下,国际法上逐渐出现了自然资源主权、经济主权等新的主权权能。1952年12月,联合国大会第7届会议通过了《关于自由开发自然财富和自然资源的权利的决议》,开始把自然资源问题与国家主权问题联系起来,并规定,“各国人民自由地利用和开发其自然财富和自然资源的权利,乃是他们的主权所固有的一项内容”。1962年通过的《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宣言》宣布,各民族及各国对其自然财富与资源享有永久主权。为了保护这些资源,各国有权采取适合本国情况的各种措施,对本国的资源及其开发事宜加以有效的控制管理,包括有权实行国有化或把所有权转移给本国国民。这种权利是国家享有完整的永久主权的重要体现。1974年5月,联合国大会第6届特别会议通过了《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和《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行动纲领》。联合国大会1974年12月12日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第2条第1款规定,各国“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充分的永久主权,包括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在内,并得自由行使此项权利”。《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和《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一再强调,东道国对于本国境内的一切经济活动享有完整的、永久的主权,并且突出地强调对境内外国资本和跨国公司的管理监督权。这些国际法规范文件的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充分肯定强调了主权国家对于其本国的自然资源等经济领域享有的实际的主权权力,使主权权能从传统的政治领域拓展到经济领域。之所以出现自然资源主权等经济主权的观念和国际法规范,是因为摆脱殖民统治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发现仅仅拥有身份意义上的主权是远远不够的,为了实现真正的独立自主,发展中国家必须夺回或拥有实际掌握控制本国经济的权能。经济主权强调的是国家对经济领域实际的控制掌握的权力或能力,而并不仅仅是经济领域里的主权身份的获得和拥有。
随着国际社会实践和观念的发展,国家主权权力的内涵已从政治扩展到经济、社会、文化乃至环境领域,形成了一个综合性的主权权力概念。货币主权、金融主权、文化主权、信息主权、环境主权等相继以独立的主权权能形态出现,并得到了广泛的承认。这些不同种类的主权权能的出现都是由于国家在相应领域的实际掌握控制的权能受到了影响或挑战,为了加强国家在这些领域里实际权能,最终形成了特定领域里的主权权力的概念和规范。例如,20世纪80年代以来,全球化的进程日趋深化,“在殖民控制衰落和后冷战国际关系中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色彩淡化的同时,西方的文化支配权和文化扩张却凸显出来”。这些问题引起了很多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关注,并因此出现了文化主权的概念,而且在国际社会中和许多国际文件中也逐步认可了文化主权的提法。可以认为,文化主权就是维护本国文化传统、利益的一种实际权能。另外,在科技高度发达的今天,科学技术对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等以及综合国力的作用、影响日益增大,所以高科技的开发与利用将与国家主权密切相关。国外有些学者开始把科技与主权联系起来,如澳大利亚学者凯米莱里、福尔克曾提出:“如果较大的技术主权意味着某种国家主权,它至少将以国家的名义,提高国家共同体或国家的能力。为国家范围内工业创新的需要选择、制造、利用、建立和开发技术。”所以,为了维护国家在科技资源上的优势与利益,国家完全可以在科技领域提出和主张一种主权权力,以强化国家在此方面的控制、驾驭能力。总之,日益延伸和拓展的主权权能已经形成一组不断动态演进的权能群,主权的权能属性和内涵在广度和深度上得到不断的发展,这是适应人类现代社会从松散、简单向紧密、复杂的高级形态发展的必然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