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代国际社会,主权国家高度关注、维护身份意义上的主权,因为它事关国家的生死存亡。但是,主权国家并不会仅仅满足于主权身份的获得和拥有,而是更加重视主权实际权能的建设与发展,因为主权权能的实际状况直接关系到一国主权的实效以及国家利益的实现和维护。因此,主权权能是主权实践的主要领域,也是容易发生冲突和争议的主要领域。同时,在国际社会相互依赖日益紧密和民主文明的发展趋势下,主权权力更加需要得到明确有效的规范化和正当化。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对自身的主权权能极为关注和维护。面对WTO体制对国家主权的冲击、影响,在WTO协定、义务是否会对美国的主权造成侵蚀、损害和限制等问题上,美国朝野极为关注,并由此引发了一场持续近十年的“主权大辩论”。杰克逊正确指出,1994年美国这场有关维护本国主权的全国性辩论,其实质和关键就在于权力分配问题,即决策权力如何在国际机构与美国政府之间恰如其分分配的问题。“主权大辩论”表明美国国内对其强大的不受约束的主权权力的偏好和维护。此外,在联合国作为国际社会的唯一的合法性来源和国际刑事法院问题上,针对国家主权权能可能因此而受到的影响,美国表现出对其主权权能的高度的敏感和坚决维护。美国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主席海默斯明确指出,美国参议院在50多年前批准了联合国宪章,但并没有放弃美国主权的任何一个音节,为了神圣的国际正义事业而牺牲一些主权的想法是可笑的。欧洲国家越来越多地将权力让渡给像欧盟这样的超国家机构,而美国则反对权力的集中化,要确保美国在国内事务上拥有的唯一的决定权。随着各国主权权能的提升和活动领域的拓展,任何单方面的过分地维护、强调本国主权权力的理论和实践只能导致冲突与矛盾,因此,各国的主权权力的拥有和行使应该得到协调与规范。
作为一种实际的具体的掌握控制的权能,主权是一组丰富的权能群,而且随着时代的发展处于不断的变化发展中。这种权能意义上的主权不同于身份意义上的主权,身份意义上的主权不能分割、让渡或共享,而权能意义上的主权却可以按照自主原则由国家自由地处分,也就是说,国家可以对这种权能意义上的主权予以分割、让渡或共享。“国家对国际组织的权力让渡不是弱化自身的独立目标和主体身份,而是越来越借助于合作型权力的安排最大限度地实现国家利益。”欧盟各成员国所让渡的正是这种权能意义上的主权,而不可能是维系国家存续的身份意义上的主权。否则欧盟各成员国将因而丧失国家主体地位。欧洲问题专家卡莱欧近年研究指出:“在欧洲,现实中的主权同理论上的主权有很大区别。没有合作,主权就不能发挥作用。相互依存不会导致欧洲国家的消亡,而会驱使它们进行合作……今天的欧洲联盟是一个具有联邦和邦联混合特征并取得了巨大成功的混合物。然而,直到现在,与其说欧盟是对欧洲国家的弱化,不如说它使欧洲国家获得了新生。无论如何,欧洲国家是充满活力和健康地作别20世纪。”同时,现代的主权权能已不再表现为赤裸裸的直接的暴力控制与命令,无论是在国内社会还是在国际社会,主权权能更多的是以合作、协商、诱导等温和方式来运行,主权权能的运作客体、对象在权力博弈格局中日益被赋予互动主体的色彩、地位。主权作为一种权力在运用上日益文明化、艺术化,代表了人类文明从低级向高级发展的历史进程,而这无疑契合了国际社会演化发展的需要。
四、身份属性和权能属性的辩证统一关系
主权,一方面具有主体身份、地位的内涵,另一方面又是国家所拥有的具体、实际的权能,二者之间应当协调统一起来而构成一个完整的理论和实践范畴。也就是说,主权是一种复合型权力(权利)概念和规范,它一方面是国际社会基本主体所拥有的一种特殊的国际法上的主体身份权,另一方面又是国际社会基本主体对其领土、资源、人民等客体的实际掌握、控制的权能。当然,各国实际的主权权能存在着多与少、强与弱的差别,但各国的主体身份权却是同样的,而且不受权能实际差异的影响。主体身份权和主权权能有机结合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主权概念和规范。主权的这两方面的属性和内涵既不是“质”和“量”的关系,也不是本源与派生的关系。两种属性和内涵之间并无高下区分,也无不可逾越的鸿沟。一方面两者应是平行的而有所区别的,并且有着不同的意义和功能,主权权能的具体运用、转让或受限制等并不必然影响主权身份的意义和功能;另一方面两者之间是互为影响、构成的关系,主权的身份权属性、内涵决定或影响主权权能的内容和行使方式,而权能则体现和构成主权的身份权属性、内涵的实际存在。所以在英美法系的主权观念上,一直没有本源意义上的主权等的抽象理论虚构。正如布朗利所言,“主权主要表现为国家依据法律与其他国家(以及国家所组成的国际组织)之间的关系”;同时,“主权亦用于描述国家一般具有的法律权能,或指这种权能的某一特别功能,或为这种权能的某一方面提供理由”。英美法系的这种主权观念显然更加恰当地说明了主权内部两种不同属性、内涵的有机统一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