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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上主权的法理结构探析

  

  作为一种特殊的主体身份权,主权有着极为重要的构建和维护国际社会关系的组织功能和意义。任何身份安排的目的都在于区别对待,这样做的目的在于对社会进行组织,使社会能够按一定的目的、方式存在下去,否则社会将陷入混乱无序状态。在这个意义上,身份制度是组织社会的一种工具。因此,作为国际社会里的一种特殊的身份权,主权构成了一种国际关系的组织原则或制度,由此形成了主权国家之间的平等独立而又相互协调的国际社会秩序。


  

  作为一种身份权,主权并无明确、具体的规范内容,一般来说,它只要建立和维护着时代历史条件所认可或确定的独立性和最高性即可,而所谓的独立权、平等权、管辖权、自保权、战争权只是对这种身份权的具体展开而已,并无多少实质性的内容。这些权利只是从不同角度揭示了身份权上的独立性和最高性的内涵。菲德罗斯认为,主权上的那些基本权利如“自保权”应被理解为直接基于国家的国际法主体资格而归属于它们的那些权利,并清楚地揭示了主权与一般的具体的权利之间的不同,即主权不是那种要求其他主体有所作为的权力(权利)。而这正是身份权在内容上的一般特征,因此,主权作为一种身份权,其所具有的只是一种否定性的规定和排他性的效力而已。也就是说,主权身份意味着不接受其他主体为更高的权威,或者不接受其他主体的控制支配。


  

  主权作为一种身份权,其客体不是具体的人、物或行为,而是国际社会里的主体身份秩序及相应的身份利益。“没有利益,身份就失去了动机力量;而没有身份,利益就失去了方向……如果一直不能领悟身份需求并按照这些需求行动,就会失去这些身份。所以,行为体面临的关键问题之一就是把主观利益和客观利益协调起来。”因此,任何一个主权国家都有权维护其正当的主体身份权益,如采取一切必要的手段打击国内分裂势力,以维护其统一的主权身份。同时,主权国家也需要根据国内、国际社会的发展而调整自己的身份权益,应对解决主权身份权益上的各种挑战与矛盾。例如,欧洲国家突破传统的主权身份模式,在欧盟内部和外部整合创造了一种崭新的主权集合身份,推动了欧洲的和平稳定和进步发展。


  

  主权作为一种身份权,就其本性而言是与主体无法分割的,也是无法转让或分享的,这也是身份权在法理上固有的基本属性。而且就这种身份权所包含的独立性和最高性而言,主权实际上也是无法进行分割、转让和分享的。主权作为一种特殊的身份权,体现着在既定的客观历史条件下的一种身份秩序安排以及由此带来的身份权益,任何这种身份的取得、变更或消灭都将深刻地影响现有的国际社会身份权益格局。因此,国际法上的身份权在性质上类似于但不等同于国内法上的人身权,前者有更加稳定保守的性质,而不像后者那样可以权宜运用或自由转换。此外,国内法上的主体的人身权一般随着主体本身的消亡而自然消灭,但国际法上的身份权不一定随着主体的灭亡而消灭,特别是一国在被武力强行消灭的情形下,身份权意义上的主权仍然可以继续存在,表征为国家主体身份重新恢复的可能性、正当性的依据,以及在国际组织中象征性的存在等。


  

  三、主权的实际权能属性


  

  主权具有身份权属性和功能只是主权的一个理论维度上的内涵,而在实际运用领域,主权就主要表现为各种具体的国家的主权权能,展现着国家对其领土、资源、居民等客体的实际掌握、控制的各种权力或能力。从法理上讲,作为实际权能的主权所反映的不是主体之间的地位、身份关系,而是主体针对客体所形成的控制、支配等能动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所构成的主体之间的相互影响等的实际权力关系。与主权身份不同的是,主权权能首先是一种事实状态,而且是一种根据不同国家和情形有着巨大差异的实际状态。同时,主权权能的存在、表现及其运作也是极其复杂多样且变化多端。在国内社会的主权权能更多地是一种控制支配的能动力量,具有较强的纵向等级性和直接强制性的特点;而在国际社会的主权权能更多地是一种间接的影响、支配的软权力,具有某种弱等级性和间接强制性的特性。在这里所主要分析的是不断发展的规范化和类型化的主权权力,以探求主权的权能属性等的生成与扩展。从这个层面来看,随着国际社会的发展,作为实际权力、能力的主权正在日益延伸和拓展,主权权能已经构成一组不断动态演进的权能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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