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否为设计者所欲,改革三十年在客观上给整个国家与社会带来了更多的财富、权利和自由,宪法学也从中分享了逐步扩大的发展空间。历经三十年的发展,中国宪法学已经完全超越了改革之前以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理论为基础的“关于国体的宪法学”,在整体研究和权利研究方面做出了明显的学术贡献,已经初步建构了以自由规范主义为内核的“新世纪的宪法学”。中国宪法学理论流派在这一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并已经对这一进程产生影响,这是中国宪法学学术进步的显然标志。
中国宪法学在大的脉络上可以分为规范主义和功能主义两大基本流派,其中以规范主义中的自由规范主义占据学术的主流地位。规范主义内部又分为保守规范主义、新保守规范主义和自由规范主义。保守规范主义主要存在于改革初期的宪法学之中,成员基本为老一辈的宪法学家,具有马克思主义宪法学背景,且方法上带有阶级分析色彩。不过,保守规范主义能够自觉地以改革的任务与精神指导自己的学术研究,因而其理论资源的单一性并没有限制其对于我们国家
宪法的政体与权利加以重视和发展,如1982年
宪法中的公民权利结构是由他们奠定的,港澳基本法是由他们的设计的,适应改革的
宪法修正案是经过他们论证的。不过,由于改革的深化所带来的更加复杂的社会与政治问题,以及全球化本身对中国
宪法结构的冲击,保守规范主义显示其阶段的局限性,逐步走向衰微。“
物权法草案”违宪争议中的巩献田教授是这一传统的承继者,但他提出的问题的重要性并不能等同于学术上的重要性。新保守主义面对我们时代的国家统一与稳定秩序问题,援引主权理论,试图对中国的主权结构和政改方案提出独立的学术见解,刘大生和陈端洪是这一传统的杰出代表,一定程度上强世功所谓的“立法者的法理学”及其对香港基本法的研究路径也可以归入这一传统。新保守主义具有深厚的政治哲学理论素养,所思考问题的层次与方法也非常值得认真对待,其理论发展将会对自由规范主义构成实质性挑战。自由规范主义作为中国宪法学的主流,是改革三十年思想解放的必然结果。自由规范主义无论其实际贡献如何,在我们时代具有“继续启蒙”的价值,且其主义与中国公民维权运动及公民社会的建构相配合,具有深远的发展前景。但是由于政治框架的限制,自由规范主义还不太可能由学术的主导扩展到社会和政治的主导。自由规范主义的核心挑战来自新保守规范主义,而非保守规范主义和外部的功能主义,这需要该学派将自由规范主义的理论原则与中国实际进行更加紧密的联系和阐释,并对中国的现存秩序做出合理的定位。规范主义外部是功能主义,它与改革
宪法的“实践的真理观”非常接近,故其发展前景也不可小视。只是功能主义必须寻找到稳定的规范预设,否则无法为中国
宪法和中国社会指示基本的方向。功能主义在转型时期具有特殊的功能,可以为改革政策辩护,可以为制度层面的地方试验进行正当化,而这些在规范主义的框架内往往是难以实现的。
可以预见,未来中国活跃的宪法学理论流派,无论其持规范主义还是功能主义的立场,都会更加重视中国问题的研究,重视对当下秩序及其过渡机制的综合性思考,以及对于由于改革带来的社会与公民自由进行肯认和正当化。我们正在经历千年未遇之大变局,我们正在试图走出历史与时代的困境,将革命与改革带来的所有协同或冲突的社会因素纳入一个新的秩序结构里面,可以想见这样的历史任务不是一个单一的宪法学理论流派能够独立承担的,甚至不是一个宪法学部门所能承担的。我们时代明显呈现的秩序需求和自由需求决定了宪法学理论流派多元化发展的正当性。学者各有其学术决断,但应该持宽容理解、真诚批评和善意合作的学术态度,结合不同流派的理论贡献,以一种学术的“大气”面向中国未来宪法学术体系和
宪法秩序体系的建构。
【作者简介】
田飞龙,男,1983年4月生,江苏涟水人,北京大学法学院
宪法与行政法专业博士研究生,北京大学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CPPSS)研究员。
【注释】 参见杨海坤主编《跨入新世纪的中国宪法学——中国宪法学研究现状与评价》(上、下),中国人事出版社2001年版。
西方主流宪法学一般只研究政体和权利问题,以规范化的
宪法文本为分析预设,以政府理论的精致化替代或掩盖在宪政发生学上基于主权预设的国体/国家问题。
参见蔡定剑《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严格来讲,这里还应该包括地方试验与宪法规范的关系,但很多的地方试验往往是中央改革政策制定过程的一部分,因而可以纳入改革政策与宪法规范的关系之中。
马丁·洛克林:《公法与政治理论》,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85页。
参见马丁·洛克林《公法与政治理论》,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89—145页。
参见马丁·洛克林《公法与政治理论》,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46—193页。
参见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
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1页。
参见郝铁川《论良性违宪》,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4期;后续回应参见郝铁川《社会变革与成文
宪法的局限性》,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6期。
参见张千帆《
宪法变通与地方试验》,载《法学研究》2007年第1期。
参见张千帆《
宪法不应该规定什么》,载《法学论坛》2005年第3期。
参见童之伟《良性违宪不宜肯定》,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6期;《
宪法实施灵活性的底线》,载《法学》1997年第5期。
参见韩大元《社会变革与
宪法的适应性——评郝、童两先生关于良性违宪的争议》,载《法学》1997年第5期。
参见两位教授在北京大学
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治化”国家学术研讨会(2007年)上提交的论文及有关发言。如郝铁川开始注意“规划”的法律化问题,童之伟更加重视宪法规范的解释问题。
值得补充说明的是,这种“改革
宪法”的思维影响非常深远,如北京大学法学院的翟小波博士在其最新的专著中就试图将“改革”证成为一个根本性的规范原则,并以此解释中国
宪法的条文结构与实证状况,参见翟小波《论我国宪法的实施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
参见吴国光《改革的终结与历史的接续》,载《二十一世纪》2002年6月号(总第71期)。
参见陈永苗《给改革一个死刑判决》, 载天涯博客http://www.tianyablog.com/blogger/post_show.asp?BlogID=480420&PostID=7034525。
参见巩献田《一部违背
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物权法(草案)〉——为〈宪法〉第12条和86年〈民法通则〉第73条的废除写的公开信》,载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article1.chinalawinfo.com/article/user/article_display.asp?ArticleID=32266。
参见王利明《为什么说平等保护是完全符合
宪法的?》,载2007年1月22日《光明日报》;《〈物权法〉是奠定法治大厦的基石》,载《民主与法制》2007年第1期;以及梁慧星《
物权法草案的若干问题》,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1期。
对“民法优位主义”的理论分析参见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
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94—317页;以及田飞龙《
物权法草案涉宪争议观点评述与思考》,载《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
参见陈端洪《论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与高级法》,《中外法学》2008年第4期。
参见张千帆《
宪法的用途与误用——如何看待
物权法中的
宪法问题》,载《法学》2006年第3期;韩大元《由
物权法(草案)的争议想到的若干
宪法问题》,载《法学》2006年第3期。
参见童之伟《
物权法(草案)该如何通过
宪法之门——评一封公开信引出的违宪与合宪之争》,载《法学》2006年第3期;《再论
物权法草案中的
宪法问题》,载《法学》2006年第7期。
参见田飞龙《“后
物权法时代”的问题与主义——
关于物权法草案违宪争议的观察与思考》,载《美中法律评论》2007年第4期。
参见张友渔等《宪法论文集》,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
参见郭道晖、陶威《“权利本位”的曲折经历》,载郭道晖、李步云、郝铁川主编《中国当代法学争鸣实录》,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369—374页。
关于这一场争论,左派人士将其整合为一场反思改革的思想旋风,参见刘怡清、张勤德《“巩献田旋风”实录——关于〈物权法(草案)〉的大讨论》,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年版。
这一点在其2009年最新的一篇论文和一本学术专著中得到了初步体现,参见翟小波《自由主义民主之反思》,载《中外法学》2009年第1期;以及翟小波:《论我国宪法的实施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
关于“六论”的具体理论观点的介绍与评论,参见田飞龙《对中国
宪法根本原则与‘党主立宪’的初步阅读和比较》,载《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
参见刘大生《党主立宪:是什么,不是什么?》,载《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这或可称为“党主立宪七论”。
参见陈端洪《宪治与主权》,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2000年以后出版的宪法学教科书中一般已经找不到对于“党的领导”的原则性论证,或者不提,或者一笔带过。
参见陈端洪《论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和高级法》,载《中外法学》2008年第4期。
参见邓正来《规则、秩序、无知:关于哈耶克自由主义的研究》,北京三联书店2004年版。
参见邓正来《哈耶克法律哲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参见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建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时代的论纲》,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
参见小詹姆斯·R斯托纳《普通法与自由主义理论:柯克、霍布斯及美国宪政主义之诸源头》,姚中秋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针对“普通法宪政主义”的一个较为有力的学术批评,参见高全喜《仅有“普通法宪政主义”是不够的》,载高全喜《我的轭——在政治与法律之间》,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96—105页。
如王建勋在2007年12月14日北京大学
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举办的“《新农村建设的制度保障》学术研讨会”上的发言,参见田飞龙《〈新农村建设的制度保障〉学术研讨会综述》,载北大法律信息网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jrtj/article_display.asp?ArticleID=41442。
参见郭道晖、陶威《人权禁区是怎样突破的》,载郭道晖、李步云、郝铁川主编《中国当代法学争鸣实录》,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375—381页。
如南京大学法学院人权法学教材编写组:《人权法学》,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
参见蔡定剑、张千帆主编《海外反就业歧视制度与实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
这是美国宪法的主流写法,耶鲁大学的阿克曼教授将之概括为“法律职业主义叙事”,与他自己倡导的“法律整全主义叙事”具有方法论和价值立场上的重要差别。
参见张千帆《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0—55页。
参见季卫东《程序比较论》,载《比较法研究》总第25期。
参见季卫东《宪政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参见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
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参见韩大元《
宪法文本中“人权条款”的规范分析》,载《人权》2006年第1期;《
宪法文本中“公共利益”的规范分析》,载《法学论坛》2005年第1期;《非公有制经济
宪法地位的规范分析》,载《法学家》2005年第3期。
张千帆:《宪法学导论:原理与运用》,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0页。
参见张千帆《法学研究的‘新范式’?建立严密的新实用—实证主义法学体系》,载《法学文稿》2001年第2期。
参见田飞龙《本土资源与法律多元——重读苏力之〈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载《北京大学研究生学志》2007年第2期。
参见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参见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参见田成有《法律社会学的学理与运用》,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乡土社会中的民间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参见周伟《
宪法基本权利司法救济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参见《2006年度中国十大
宪法事例 卖淫女示众事件入选》,载中国网 http://www.china.com.cn/law/txt/2007-01/06/content_7614400.htm。
参见《2007中国十大
宪法事例出炉:黑砖窑等入选》,载新浪网 http://news.sina.com.cn/c/l/2008-01-07/024014680762.shtml。
参见田飞龙《参与式民主和中国村民自治》,载姜明安主编《行政法论丛》(第11卷),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