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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起点公平与过程公平的实现——我国构建公平竞争的法律保障制度刍议

  市场竞争是通过公平而客观的“市场规则”进行的。市场竞争中,只有基于公平的外在的和内在的竞争起点,并且排除竞争过程中不公平竞争的行为,才能达到一种实质公平的竞争结果。反之,如果仅仅只是外在的竞争起点达到公平,而内在的竞争起点欠公平,或者未经过公平的竞争过程,那么所形成的竞争结果,就只能是一种形式公平而非实质公平的结果。这里有必要指出的是,市场经济中“结果的公平”并不等同于计划经济中“结果的平均”。“结果的平均”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和特定的范围内是公平的,但是不能反过来说“结果的公平”就是“结果的平均”。那种将二者等同的观点本质上是一种平均主义的观点,与我国市场经济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是相背离的。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要特别警惕那些以各种面目出现的绝对平均主义的观点,因为“正如过度的自由有损于一个社会的正常存在所不可缺少的社会秩序一样,过度的平等同样也会损伤社会秩序,并会削弱社会活力,降低社会的效率。”[14]
  一般来说,市场竞争中,如果竞争起点不公平,随之所产生的“不公平效应”将会在市场竞争过程中被放大,必然会导致“不公平的结果”。而这一“不公平的结果”进而又会在新的一轮竞争中成为新的“不公平的竞争起点”,所以在新一轮的竞争过程之后,还会形成“更加不公平的结果”。诚然,市场中竞争主体在竞争起点上“初始条件的差异”有可能在竞争过程中由于竞争主体自身的努力而有所缩小,但是,在竞争起点上居于优势地位的竞争主体(利益集团)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竞争过程的规则”[15],从而在竞争过程中也将具有相对的竞争优势,因此这种形态的市场竞争“看似公平,实质上却不公平”,不可能达到实质公平的竞争结果。总之,从根本上来说,维护市场竞争中竞争起点的公平,是实现市场竞争实质公平的关键。
  要实现市场竞争的实质公平,与维护竞争起点的公平同等重要甚至更为重要的是保证市场竞争过程的公平。在市场竞争中,竞争过程是最生动和最复杂的环节,绝大多数与竞争相关的因素都在这个环节发挥作用,并且最直接地影响着竞争结果的形成。市场竞争过程中,竞争主体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本性会使其为了取得相对的竞争优势而采取各种不公平竞争的行为。这些不公平竞争的行为不仅会使市场处于竞争不足和竞争不当的状态,还会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甚至会从根本上摧毁市场经济体制本身。因此,保证市场竞争过程的公平,是实现市场竞争实质公平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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