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所述,市场竞争中,竞争主体之间在竞争起点上“资源占有量”的非合理差异,是导致市场竞争中内在的竞争起点不公平的根本性原因。我国经济体制转轨期各类竞争主体之间,尤其是不同所有制的竞争主体之间,在竞争起点上的“资源占有量”的非合理差异是较为明显的。当然,除此之外,城乡之间以及处于不同经济区域之间的竞争主体之间,在竞争起点上也存在着一定的“资源占有量”的非合理差异。例如,由于我国曾经实行“城市优先发展”的计划经济政策,因此我国现今城乡之间经济的发展不平衡,城乡竞争主体之间在竞争起点上的“资源占有量”存在着较大的“城乡性差异”;而我国在经济体制改革初期又曾对东部沿海区域的经济发展“有所偏好”,所以当前我国区域经济的发展也很不平衡,处于不同经济区域的竞争主体之间的“资源占有量”同样存在着较大的“地域性差异”,等等。当然,如何矫正市场竞争中内在的竞争起点不公平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我国经济体制转轨期要解决这一问题主要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由于我国的经济体制转轨实质上是一个从权力经济向竞争经济转变的过程,所以应当把“将非合理的权力因素逐步排斥于市场活动之外”,作为建立公平竞争法律保障制度过程中必须完成的一项重要任务。第二,要明确地将矫正市场竞争中竞争主体之间内在的竞争起点不公平,作为公平竞争法律保障制度应当具有的基本功能之一,从而指引有关的公平竞争的具体法律规则的设计。第三,要完善计划法、产业政策法、财政法、税法、金融法、
价格法等有关宏观调控的经济法律制度,使之充分发挥矫正各类竞争主体之间,在竞争起点上的各种“资源占有量”的非合理差异的作用。
二
实现市场中竞争的公平,不仅要实现竞争起点的公平,还要实现竞争过程的公平。要通过规定竞争的方法框架,为市场中竞争的各方都提供胜出的可能性,使竞争行为摆脱无序状态,成为可预期、可信任、有理性的行为。[10]通过法律制度规制市场竞争过程中导致市场竞争不足和竞争过当等情形产生的不公平竞争行为,是保证竞争过程公平的必然要求。
垄断是作为竞争的对立面而存在的,它又是在竞争过程中产生的,是自由竞争的一种结果。要保证市场竞争过程的公平,首要的任务是反垄断——反对竞争过程中竞争主体或其利益代表主体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违法行为。[11]垄断行为不仅包括竞争过程中竞争主体的行为,也包括代表竞争主体利益的其它主体的行为。例如,市场中各类行业协会,乃至特定情形下地方政府的行为。垄断行为有经济性垄断和行政性垄断两种形式。这种行为扭曲了市场机制对经济资源的配置,损害了市场竞争的效率,有可能从根本上动摇市场竞争机制的本身。保证竞争过程公平的法律制度应该能够有效地抑制市场竞争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垄断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市场竞争过程中竞争主体竞争行为的一种异化。它是指市场竞争过程中竞争主体实施的有悖于商业道德并且违法的市场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直接侵害其它竞争主体(竞争对手)的正当权利,而且扭曲市场价格机制,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损害社会的商业伦理。因此,保证竞争过程公平的法律制度还应当同时具有以强制方式排除市场竞争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