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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起点公平与过程公平的实现——我国构建公平竞争的法律保障制度刍议

  Key Words:equitable competition; equity of starting-point; equity of process
  
【注释】作者简介:张辉,男,湖南长沙人,长沙大学副教授,中南大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孔祥俊:《反垄断法原理》,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54页。
这里所说的竞争的主体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营利性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营利性的非法人组织包括营利性的合伙、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独资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企业和外资企业等。
物质资源主要包括土地、资本、技术、劳动力等生产要素。
非物质资源主要是指竞争主体所拥有的对国家机关权力行使行为的各种“影响力”。
如自然条件的因素、规模性的因素,等等。
如城乡性的因素、区域性的因素,等等。
宪法解释的层面上来说,既然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中竞争主体的法律地位又应当是平等的,那么宪法的这一表述就只能解释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种不同所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是不同的,而不应得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竞争主体的法律地位高于其它所有制竞争主体”的结论。
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2003年10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
现阶段我国民商事法律制度的重构过程中,要特别注重防止市场中产生“权力”和“资本”隐蔽结合的“特殊竞争主体(集团)”。
徐梦秋:《公平竞争的要件与形式》,《哲学研究》2005年第10期。
一般来说,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垄断是指违法的垄断行为,而非垄断结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而产品质量法价格法药品管理法食品卫生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又规定,各有关行政机关在其主管的领域或行业内,负责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吴忠民:《公正新论》,《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4期。
这种“竞争过程的规则”也不可能完全由超越各竞争主体(利益集团)的第三方来决定。
丹宗昭信、厚谷襄儿:《现代经济法入门》,谢次昌译,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第59页。
漆多俊主编:《经济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修订版,第7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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