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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辩证理念批判

  二 法概念的科学化
  我们曾经提出过,世界是三分的,三分世界的非矛盾世界是绝对意识(局部的意识中的非对立观)世界,无矛盾世界是纯无意识场世界。它们和矛盾世界的主、客体对立统一关系是两种完全不同的世界。在矛盾世界,客体表现为“二真一假”(二维平面和一维时间),主、客体统一才有三维真世界,这里时间绝对化,没有空间观;在非矛盾世界,“三真一假”,客体意识化,这里时间一维化,存在相对此在、同一、有;在无矛盾世界,“三假一真”,这里时间三维化,空间一维化,存在绝对不在、场在、无。显然,这样看来矛盾世界才是彻底的虚无世界,是不真实的、不稳定的世界,不存在。正因为世界是多样化的复杂的多维世界,所以我们才需要科学处理三大世界层次的关系,即矛盾关系,非矛盾关系,无矛盾关系。其中矛盾关系是可以演化为其他两种关系的。这就需要我们建立起非矛盾关系的法和无矛盾关系的法,它们就是我们所说的现象法和道法,二者应当是科学法学的两个重要方面。下面我们就从这个角度重新考察法的基本概念。
  一般来说,各种法哲学理论(广义)都具有一定的实用性,但都不代表关于法的科学知识本身或者某种绝对的真理。法的理念也不仅仅只是需要绝对理性知识的支持,所以我们认为,实际上法的概念是一种体系,这个体系是在多维度构成的存在-存在者整体场域中显现的。
  (一)法的概念体系
  在我看来法的概念完全不是某种固定的、绝对的、教条的东西,而是始终决定于主体的思维方法,在不同的视域中其含义也是不同的。我们真实的可以达到的情况是,有的人一辈子也只能看到或用到它的一种概念,不是所有人,也没有必要让所有人都有同样的法的认识能力和水平。通常来说,非法律人只要能理解具体法律制度就够了;执法者(广义)应当懂得法理学,也就有必要懂得各种法的概念的区别,熟悉执法(广义)技艺;而法学理论研究者就必须具有最高的、全面的、科学的法的视域,努力通晓各种法的概念的关系,深入研究科学的法哲学。因为法学实在应当是一门很专业的学问,是真正的科学之一,绝不仅仅是任性的知识,也不只是既定法律知识的解释学问,更不是庸俗的大众哲学的副产品。法学理论中并没有绝对抽象的、无条件的法的一般的概念,法的概念之真理并不表达一种绝对的知识,只表达一种认识法的方法、前提。
  社会关系以及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多样性的,具体可以表现为:对立统一的精神关系;存在纯对立的反对关系;存在-存在者场在统一于太极之道的和谐关系;四维世界复杂系统关系,即四维存在-存在者整体场域(三维存在,即宏观的客观物质—一维存在者,即本质的现象学存在或者三维存在者,即主观精神存在—一维存在,即客观能量、道性)等等各种不同层级的法关系。这样就会导致法的概念也具有相对性、多层次性和实践性。并且由此我们还可以演绎出一种法的关系发展的脉络,即由形而上学的抽象律法(主观意志的强制)到辩证法的绝对现实的律法(法律的暴力统一),再到现象学的本质化律法(多维权力制衡,保障权利),最后到道学的绝对法理(自由的法治社会,实施普世宪法)过程。所以,如果要定义法的概念,首先要确定认识法的条件。这就是认识者的思维方法或者视域,不同的视域必然导致不同的法的观点,并且在一定条件下各种观点都具有有效性,也就是说它们都具有一定程度的科学价值。
  通常而言,法的概念可以分为实质性的法和形式化的法。法的实质定义一般决定法的形式概念,但是法的形式概念也可以影响甚至决定到法的实质性概念的发展。一般来说,法的实质性概念具有相对的绝对性、稳定性,法的形式性概念是需要不断发展的,二者具有互补性,相互依存而构成法的整体概念。下面我们对法的这两种概念分别予以考察。
  1、法的实质定义
  【内容】
  法是存在-存在者场在(任何自然人与一切他在即他人、万物、天道)的同一性真质场关系体现在人们行为中的科学理念的规定。
  【解析】
  这是法的最一般的或者真质性的含义。法不是单纯的存在关系,也不是存在者关系,而是二者同一的整体场在性关系。这种关系在天人合一的同一性中得到真实的、整体的认识、感知。在现象学本质直观中得到局部的真实感知和认识。法就是要把这种关系的最基本形式表达出来,并且确定化而成为人们自由行为的准则。只有在法中的自由,才是人的真正的、最高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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