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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辩证理念批判

  2、法的形式定义
  一般而言,人类认识的思维方法有形而上的、辩证的、现象学的、道学的等方法,相应地法的概念也可以分为形而上法、矛盾法、现象法、道法等不同形式。这样,法的概念至少包括以下四种形式:
  (1)形而上法
  【内容】
  在形而上视域中,法是人们行为的规范、准则、尺度,即社会关系的客观化就是法。
  【解析】
  这种法概念对法的最初级的认识,虽然容易实现形式化、规范化,但是也容易导致律法的不统一,容易导致合法的暴力,容易导致侵犯人权、破坏公共权力自身合法性的行为,容易导致各种不法的法律合法化,最终使律法成为国家(社会)中的少数统治者的私有工具。这是对执法者(广义,下同)关于法的法学思想认识素质的最底的、最一般的要求。
  (2)矛盾法
  【内容】
  在辩证法视域中,法是(统治者)自由意志的定在。
  【解析】
  矛盾法也是固定的形式法,虽然比较形而上法具有更高的现实性,但也还不是法的真质场关系的表达。思辩哲学思维这种纯粹理性形式,是不充分的,也是不真实的,因为它忽略了人的非理性(民主就是这种内容)以及反理性(人与自然关系就是这种内容)内容,对人权没有充分注意,对人与自然的关系没有足够的关注。从而使运用这种方法思维的法理念也容易是不合理的、不人道的、非人性的,反自然的,甚至是不合法的。这可以从黑格尔通过思辩得到的关于国家和法的许多错误观点得到证实,如,人治化的君主统治的合理化、战争的合法化等错误说法。也可以从马克思的无产阶级专政法学理论中得到证实,把公民划分为人民和敌人,敌人没有政治权利甚至基本的人权。这是对执法者关于法的法学思想认识素质的较高要求。
  ﹙3﹚现象法
  【内容】
  在现象学视域中,法是对权力者绝对意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解析】
  现象学本质直观使主体与客体同一,意识是无视主客体差别的绝对的自明性存在,这种相对于认识者的绝对意识不需要外部世界的证实。胡塞尔认为这种意识是真正客观的、真实的、科学的。法就是这种执法者知识水平的评价标准。这种法概念只适用于执法者群体,不需要每一个法律人都具备这种能力。它是公共权力合法化的基础,也是公共权力需要限制的理论根据。这是对执法者关于法的法学思想认识素质的更高要求。
  ﹙4﹚道法
  【内容】
  在道学视域中,法是天道人心的现实化、合理化、科学化。
  【解析】
  这种法是道德法,是最高的法,也是完全绝对(假如还有这种完全的绝对场)的法。在这里法与法律达到最高的一致。它是法的真正现实化、合理化、科学化,是一般国家宪法和普世世界宪法的制定原则,是实行分权宪政制度的最高依据。这是对执法者关于法的法学思想认识素质的最高要求。
  (二)法概念的进化阶段
  法是一种体系,一种场在,它具有几种相关形态,即非法,它不直接是构成法的要素,如人伦情理等非理性因素;不法,它与法不一致,是对立关系;反法,它与法相反对,是非矛盾关系;合法,它与法是一至性关系。这样,法的概念也是多视域、多层次的,即:形而上法,主观的具体行为规则的实定化;矛盾法,客观化行为规律;现象法,法的相对绝对定在,有限本质的形式化、科学化;道法(道德法、八卦法、五行法和中庸法),法的绝对真质,相对无限性。其中,矛盾法与现象法都是比较形而上法更加科学的法内容,只是它们的适用范围还有一定的差别。因为黑格尔的辩证法是精神绝对运动的逻辑形式,是对人类信仰的科学化尝试,实质上可以说是对基督教的上帝理念的哲理化、科学化,所以他的法哲学也是走向绝对精神的法,是上帝理念的世俗化的一个环节。至于马克思的唯物矛盾法理论虽然抛弃了上帝法,但是它在人间又制造着神法,那就是无上的人民意志合法化理论和追求公有制天堂的假说,实在法律成为走向人间天堂的过渡工具和人民专政的武器成为绝对合法的东西。胡塞尔现象学则抛弃了精神层面的上帝,不认为有什么绝对的世界历史精神,也不承认什么人民创造历史的假说,而是认为只有独立主体的自我明晰的意识才是现实,意识的绝对性就是认识主体的自我发现、证明过程,每个人都是世界绝对精神的实现者,不管其身份地位和贫贱差别等外在要素,在这里只有平等的个人,他们都可以是绝对真理的直观者。这是一种相对的绝对性,所以具有更高的科学性、真实性。在这里,意识直观本质,与本质完全同一,这是非矛盾的思维,反对主、客体对立的思维方式,不存在主、客体的对立关系,也就没有主、客体的历史统一问题。这样就可以产生一种独立的现象法学,但现象法学只有相对绝对的的独立性,或者说现象学可以是科学法学的重要工具。与此相应矛盾法学却没有一点绝对意义上的独立性,只是哲学的一个发展部门,完全是相对的。矛盾法学中法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具有完全的绝对性,又是一个永恒的发展过程,这样法律与法的矛盾永远存在。现象法学中,法是社会关系本质(相对的真质)的表达,法与法律高度同一,法律因此具有更高的科学性、权威性。然而,到此就完成了法的概念的科学化任务了吗?我们认为还远没有结束关于法的概念问题。因为,社会关系与自然关系是整体关系,它是多维度的大同一的场。在整体中具有完全的绝对性,这就是不变的天道人心的道德表象;有公民的特殊意志,这就是民主性表象;有社会关系的强制性要求,这就是自由的最外在界限即法律制度规定。其中,矛盾法的法思想适合表达民主关系,制约群体的和个人的任性(私人性、局限性、反理性、激情等);现象法的法思想适合表达相对稳定的法律制度关系,树立法律的权威;道法的法思想适合表达不变的天道人心大道德理念(宪法性理念),这是无矛盾世界的最高精神,可以导致法的绝对权威。所以,法系的法概念是超越于形式化的国家领域乃至社会领域而属于人-世界整体领域的。这种不同的法概念的区别可以看作是法的概念整体的不同维度,也可以看作是法的概念逐步发展的一种进化关系。如果但从时间(历史性)维度看,法的概念可以表现为以下四个进化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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