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黑格尔坚决反对庸俗的主观任性和私见,崇尚理性,但是他认为理性只是存在的东西,存在的东西就是现实的东西,现实的东西就是理性的东西。这似乎具有更加强烈的主观性?正如他所说,哲学是探究理性东西的,它是了解现在的东西和现实的东西的,而不是提供某种彼岸的东西,神才知道彼岸的东西在哪里,这种彼岸的东西就是在片面的空虚的推论那种错误里面。“真正的哲学导向神”。【6】哲学既然是通神的科学,那么哲学似乎应该最终能发现彼岸的东西?而且理性的东西最终就是神性的东西,神性的东西也就是现实的东西。这样,君主的专制统治也是神定的,弱肉强食的侵略战争也是神定的。另外,每个人也可以成为神性的东西。因为每个人都可以具有理性的存在。一会儿说彼岸的东西是神才知道的,一会儿又说真正的哲学导向神,看来黑格尔思想深处存在真正无法克服的自相矛盾。黑格尔曾经说过,凡是合乎理性的东西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东西都是合乎理性的。【7】这是黑格尔精神哲学的最重要的信条,它的全部哲学体系可以说就是建立在这个信条之上的。然而,合乎理性的东西不一定是现实的,现实的东西也有更多不理性的方面。这是我们通常的看法。那么,黑格尔真正要说的是什么意思呢?他说,哲学的任务在于理解存在的东西,因为存在的东西就是理性。这是不是说,不存在的东西就是非理性的?或非理性的东西都是不存在的?
2、法律是合理性的
1)法律是立法者意志的体现
黑格尔说,法的基地一般说来是精神的东西,它的确定的地位和出发点是意志。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就构成法的实体和规定性。至于法的体系是实现了自由的王国,是从精神自身产生出来的、作为第二天性的那种精神的世界。【8】法的本质内容就是自由,法的体系也就是实现了自由的王国。那么这种自由王国什么时候出现了?现实的国家是否就是自由的王国?理想与现实是一致的么?黑格尔在赞美现实国家的同时,还需要世界精神的支持,需要上帝的支持。所以,现实王国不可能是自由王国。在矛盾法中,法的真理是意志的现实化,具体而言就是人的意志通过国家权威而确定为法律,这里的人可以是君主、少数统治者或者多数人民等,这里的法与法律是同义的。法律是立法者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矛盾本质。正如黑格尔所说,意志通过辩证运动达到伦理阶段,在世界历史中实现自己并显示为普遍世界精神。【9】显然,这一普遍精神的法乃是最高的法,实际上也就是上帝法的代名词。在黑格尔这里,上帝法自然是符合理性的。
2)黑格尔说,法的理念是自由,为了得到真正的理解,必须在法的概念及其定在中来认识法。【10】法是自由的定在,不是自由的反对。这是对的。这是一种理性的自由,不是对主观自由的约束。它是真正的自由,只有理性的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黑格尔说,法一般说来是实定的:因为它必须采取在某个国家有效的形式;这种法律权威,也就是实定法知识即实定法学的指导原理。【11】法是国家制度的产物,那么法的现实形式就是法律。法只能在国家之后产生。法与法律必须是一致的,不是法律必须与法一致。那么这种法的概念如何又能成为法律的指导?但是,黑格尔又认为,某种法的规定从各种情况和现行法律制度看来虽然显得完全由根据而且彼此符合,但仍然可能是绝对不法和不合理的。【12】这就是说,法律必须与法一致才是合法的。这不是一种自相矛盾吗?
3)黑格尔说,在法律中不因为事物存在而就有效,相反地,每个人都要求事物适合他特有的标准。因此,这里就有可能发生存在和应然之间的争执,亘古不变而自在自为地存在的法和对什么应认为法而作出规定的那种任性之间的争执。恰恰在自在为地存在的法和任性所必然会碰到他的理性,所以他也必然要考察法的合理性。这就是我们这门科学的事业,它与仅仅处理矛盾的实定法学殊属不同。【13】我们可以看到,在黑格尔这里法哲学就是研究法的理性的科学。在他眼中法就是理性的产物,也就是自由理念的现实化,是自由意志运动的绝对规律。法的本质被简单化、绝对化了、形式化了。在他的矛盾法中没有非理性感情的空间,没有精神信念的存在场,只有绝对的客观理性。这是非人性、不人道的法的逻辑科学。法毕竟是关于人的整体精神和行为的科学知识体系。而这种整体性场在关系是我们绝对不能忽视的。
3、法学应当是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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