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的这种观点无疑是对传统辩证思维中的法律本质理论的重大挑战,很有启发意义。我们知道,黑格尔的辩证运动的实体是自由精神,这种精神与物质世界是无关的,是不依赖于物质世界本身的,是绝对第一性的东西,精神与物质世界是绝对对立的,与非物质、非自由精神世界更是无关的。法的本质(当为真质)成为没有实存的真正的绝对抽象理念。所以,法的本质(此本质当为真质)问题仍然需要我们重新认识。
表象的非单一性,即多维表象整体才构成存在-存在者场在的真正本质,或者说表象就是本质(真质)。法的表象可以分为两类:法的应然,即道德;法的实然,即伦理。在道法中,法的真质是存在-存在者整体场域的真理,即法是天道人心伦理的定在。所以,在不同的法概念中,法的真质也不同。相应地,法的真质也是复杂的、多元的,相对的,有层级的,而不是简单、单一、绝对的,无层级的。
1、形而上法真质
在形而上视域中,法的真质是人们的行为规范。
这里人们对法的认识达到最初步的认识,法起到形式的规范和统一作用。法就是法,法律就是法律。
2、矛盾法真质
在矛盾法视域中,法的真质就是主权者(君主或者人民)意志的规范。
在这里,人们对法的认识需要客观的肯定,只有与实际一致的法才能是真实有效的法。法就是法律。
3、现象法真质
在现象学视域中,法的真质就是权力者行为的制度化。在这里,需要执法者(广义,下同)对法的认识达到意识的绝对自明性,不需要证实。执法者的绝对意识在自由裁量阶段,执法者可以自由心证。科学的法律就是法。
4、道法真质
在道学视域中,法的真质就是天道人心。在这里,人们对法的认识达到最深刻的本质,天道人心就是法理。法的最高真理就是天理。天理就是法,法就是天理。法律就是法,法就是法律,法律与法同一。
(二)法真质的发展
法的真质的多元化现象同时告诉我们,关于法的真质认识也是可以不断进化的,通常而言,法真质可以分为三个进化发展阶段:
1、第一阶段,即主观形式化阶段。它是指法的真质是精神(意识)与物质(身体、自然,下同)同一的关系的制度化、规范化。这个阶段,人与自然万物同一,法首先产生于秩序需要,这就是郭道晖所说的法的权力阶段。在第一阶段,自我意志主要在于企图征服自然,在于企图征服他人中达到和平。国家、社会的统治者需要压迫被统治者,保持秩序和权力至上,这样的法具有任性和绝对强制性、侵害性、暴力性。实定法律是完全的统治者的工具。在这种条件下,人与人没有现实的平等,人与自然只是相对立的关系。人的意识具有自我盲目的优越性,最高形式是理性至上,人类是世界的主宰,个人也可以是他人的主人,由此必然会产生我的权力就是法律,即“朕即国家”一类的现象。
2、第二阶段,即客观科学化阶段。它是指法的现真质是意识、无意识(法的内在理性和意识)与物质同一量子场(不连续)关系的科学化。这个阶段人自身、人与万物同一,人的法意识反思而需要维护自身的权利合法性,这就是郭道晖所说的法的权利阶段。在第二阶段,无意识觉醒,人的本性和情感得到重视,个性需要关注,自由得到根本的尊重,人权需要保障,人与人需要绝对的平等。这样法的意识的绝对性得到实现,宪政制度由此产生。
3、第三阶段,即真实艺术化阶段。它是指法的最高真质是意识、无意识、反意识与物质大同一场域关(连续)系的艺术化和科学化。这个阶段人自身、人与人、人与万物,人与天道同一,权利与权力达到平衡、和谐,自然万物也得到敬重,人与人和谐,人与自然和谐,人可以实现现实的最大自由。这就是郭道晖所说的法的自由阶段。在第三阶段,也是最高阶段,如果法的天道人心得到发现,在无意识、反意识的民主意志激发下,通过独立监督权力运作,导致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平衡化,使国家、社会权力体制法治化,使公民权利行使合法化,使执法者(广义)做到执法(广义,下同)情理交融,合理合法,合情合理,达到执法艺术化,守法成为普遍的道德现象和人们真正的自由。
(三)关于法的类型
在法的各个发展阶段中,法具体在形式上可以表现为人权与法权的两类基本关系,即法的存在也可以相应地分为两种不同类型的形态。
第一形态,法的形式化类型。包括各种形式对立法和矛盾法。形而上法认为人权与法权是两个无关的对立世界,没有内在联系,外在各自独立。人权就是人权,法权就是法权。矛盾法认为人权与法权可以达到形式上的外在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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