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辩证理念批判
张树军
【关键词】法思想 辩证法 四维法 理念
【全文】
因为黑格尔辩证法学思想的完整性,我们这里主要选择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作为考察剖析的摹本。在本章第一部分作者探讨了法的辨证理念的局限,并且指出了法的辨证理念的适用范围,认为法的辨证理念和辩证法本身一样也可以进一步发展。传统辩证法学的法思想所指导的法制理论为一个国家的集权专制政体留下了巨大的运做空间,这是我们深恶痛绝的。但是,关于法的辨证理念毕竟是有一定科学性的规律性知识,我们只是需要界定其适用范围,而不是整体抛弃它。这种发展应当是一个巨大的理论突破。在第二部分作者对黑格尔抽象客观法理论进行了现象学的分析批判,认为客观法具有相对独立性。在现象学视阈中,客观抽象法只有理想、未来的维度,缺乏历史依据和现实化,也就是此在意识的绝对自明性,不是切中客体的本质意识,是一种完全不依赖于我的绝对客观性。这是从时间维度考察的结果。如果再从空间维度看,它也缺乏整体性,只是黑格尔提出的伦理法的一个环节。从时-空整体系统场域看,客观抽象法没有完整的三维时间,也没有独立的一维空间,时-空域是分离的。总之,客观抽象法是支离破碎的东西,同样是带有很大的随意性的客观性,这种客观的主观意志是缺乏科学性的,也是不可靠的。但是,真正的现象学的客观抽象法应该是意识的相对绝对性,它离不开主体的绝对自我证明,却可以不需要外在世界的绝对性支持。在第三部分作者继续批判黑格尔的主观道德法思想。这里作者运用了道学理论对主观法加以考察。它认为,主观道德法不是简单的客观法的对立面,不是简单的主观随意抽象。在无矛盾世界,大道世界,真正的主观道德法就是天道,是自我化而又人人可以达到的无意识境界。在这里,真正的主观法就是道法,就是绝对的、不朽的、永恒的法。从空间维度看来,主观道德法缺乏当下现实性时间维度;从时间维度看来,主观道德法只有一维历史性,教条化,也没有真实的此在空间。在第四部分作者探讨了黑格尔伦理法思想体系。它认为黑格尔的伦理法实际就是指绝对主权化的国家的法律,也是唯一现实的、合理性的法。同时它也是理性法、真理法、永恒法、上帝法的代名词。具体来说,它是主观道德法扬弃客观抽象法之后的现实科学的法。本来这种思辩的伦理法有很高的科学意义,但是黑格尔把它完全法律化、国家化,而且配合以君主立宪制,这样思辩的矛盾法就沦落成为集权政治的理论工具,再没有其他作用了。因此,这种伦理法很容易成为反动的理论力量,需要我们认真加以批判和对待。总之,它本质上是不道德的法。因为,在这里没有人的平等,只有统治者-被统治者的法律关系,一切法律都成为人道的破坏力量,是反法因子,所以它是不法的理论。正因为思辩的矛盾法存在自身无法克服的根本的思想困境,所以我们需要进一步发展它。
我们这里仍然以黑格尔的辩证法理念做考察的蓝本对法的一般辩证理念加以剖析批判。因为无论是黑格尔还是马克思的辩证法学理论都认为法是统治者的意志体现,在这种国家中无论统治者是君主还是无产阶级,这一点是共同的。
在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中,虽然法哲学只是作为科学哲学的一个从属部门,但是他却企图以此建立起辩证法哲学的理论大厦。在这里他认为法哲学只是哲学科学的合理推广,是客观的理性精神,也是一门科学。然而近200年来,法哲学的发展似乎并没有沿着他的这条道路成功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科学法哲学体系,时至今日世界上也同样没有建立起完全普遍的任何一种科学法哲学和科学法学基础理论。这不仅仅是指至今为止世界各国的具体法律制度还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实际上这种差异有时候恰恰是科学思想和技术实践精神的体现,更重要的是指人们还没有建立起普遍的科学的国际法制度体系,最根本的是有关法的理念人们也并没有科学统一地建立起来。这是传统法学不科学的一个重要表现。历史上的法学家们更多的是关注各国历史法律传统、各个国家或者国际社会实行的具体法律制度,而对于什么是法和科学的法学这样最基本、最重要而又必须解决的问题仍然没有一致的看法,也没有引起足够的关注。法学整体上仍然在无序中存在和发展。我们可以说历史上的中华法系从没有真正提出过这个问题,西方化法学也没有完成这个任务。本文在剖析黑格尔关于法的辩证概念的同时,力图进一步探索法的科学概念问题,同时进一步指出什么是科学法学以及建立科学法学的体系问题。对于成文法国家这里的理论探索是必须要的,对不成文法国家这也是最基本的法学知识,并且这些知识可以作为建立科学法学以及执法(广义)实践的基础,同样应当得到足够的关注。
一 法的辩证概念剖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