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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辩证理念批判

  关于法的概念黑格尔曾经有个经典的定义,他说任何定在,只要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就叫做法。所以一般说来,法就是作为理念的自由。【1】但是我们知道,所谓自由意志的定在实际上也只是法的一种表达形式而已。法的精神还具有不确定性因素。因为人不是简单的理性社会动物或者单纯的情感自然动物,人的真质是复杂的;人不是完全独立且不依赖于自然的,即使精神也不例外;除了自由理性意志,还有非理性意志和反理性意志以及绝不可忽视的自然万物,这些都是法需要关注的内容。所以,法的内容不仅仅是理性的,非理性和反理性的东西也需要法的引导。
  黑格尔说,法是一般神圣的东西,这单单因为它是绝对概念的定在,自我意识着的自由的定在之故。但是法的形式主义产生与自由的概念在发展中发生的差别同更形式的、即更抽象的、因而也是更受限制的法对比,有一种更高级的法,它是属于那样一个精神的领域和阶段,即在其中精神已把他的理念所包含的各个详细环节在它自身中予以规定和实现了;这个精神的领域和阶段是更具体的,其内容更丰富、而且更是真正普遍的。【2】我们可以看到,在矛盾法(为了叙述简单起见,我们把辩证法的法称做矛盾法,下同)思想中,法也是具有层级性的概念,其中最高意义的法就是黑格尔认为的绝对的世界精神,它不仅是神圣的,而且只有在统一的世界政府中才能产生,只能在永恒的世界历史中存在。但是黑格尔同时认为君王统治的主权国家是绝对独立的,又反对世界政府的合法存在,认为国际法只不过是国家之间的合意,即君王之间的契约,具有任性的特点,当君王之间的契约遭到破坏时,国家之间只有通过战争取得和平,战争是合法的,殖民行为也是合法的。显然这和世界精神的统一性是巨大的冲突。为什么会如此呢?这是因为法律和法在黑格尔那里只是理想国家的产物之故,既然法在君主立宪制的现实国家里找不到真正的合理依据,那只有靠所谓的绝对世界精神来支持。实际上,法属于社会,完全不局限于国家领域,真正的法律亦然。相反,恰恰是国家的实在法律,或者具体的法律制度往往可能是不法、甚至反法的东西,乃至是推行赤裸裸的专制思想,或者暴力制度的武器。从另一个角度看,法实在更多的是关于有限自由的规律,而不仅仅是绝对无限精神的现实化,法律制度化。可以说,在某种程度上科学的法律就是法。但是即使是科学也不能强制人的自由尤其是精神自由,科学的法必是人们内心认同的精神。
  黑格尔说,自由意志是真正无限的,因为它不仅仅是可能性和素质,相反地,他的外在的定在就是它的内在性,就是它本身。惟有在这种自由中意志才无条件地守在它自己身边,因为除了与它自身相关外,它不与其他任何东西相关,从而对其他任何东西的一切依赖关系都取消了。这种意志是真的,或者更确切些说,它就是真理本身,因为它的规定在于它的概念的东西和它的定在的东西(即作为跟自己对立的东西)相一致,换言之,意志的纯概念是以对它本身的直观为其目的和实在性的。【3】我们可以看到,在黑格尔这里认为真理是无限的又是可以直观的,人的自由意志就是真理本身。法是自由意志的定在,因此法就是客观精神的真理(还不等于现实性)。法的概念是已知的,是存在着的客观精神,也是合理性的,并且是法学的先验性知识前提,是走向绝对精神的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也就是说,法的本质是作为理念的自由,法是排除主观任性和私见的理性的客观自由,但还不是绝对的、现实的、理性的无限精神。他认为绝对的真正的真理是无条件,是不依赖任何其他东西独立存在的东西,那么客观抽象法还不是现实的真理,只能是有限理性存在之方面,因为它还经过需要主体的扬弃。只有实定法才是法律,它属于国家的产物。但是这种实在法律只是表达法的真质的形式,还不等于法本身。所以,这里自然又产生以下问题:
  1、法律与法的关系是怎样的?用什么来制约不法的立法?
  2、只有自由意志才是法的出发点吗?法的本质只是自由意志的一种定在化吗?性对自由是足够的么?世界精神最终能担当此大任么?
  3、法的概念是否应当是法学而不是哲学问题?它没有独立性吗?
  4、法学仅仅是哲学的一个从属部门吗?什么是科学的法学?只有辩证法学才是科学的法学吗?
  等等相关问题,都是我们需要重新认真对待的,这些问题并不是仅仅凭借思辨哲学就可以一劳永逸解决的,所以下面我们将尝试解答这些问题。为此,我们需要首先重新考察关于法的科学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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