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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证法的适用范围

  3)四维思维是高级思维方式。首先,辩证逻辑是针对形式形而上学逻辑,即纯主观的、或者纯经验的逻辑而产生的。辩证法的真理是必然的、主-客观统一的,普遍性。从这个角度上说,辩证法比形而上学又有了发展,但不是形而上学都是错误的。其次,事实上古代形而上学还包含着另一种本质直观的逻辑,没有被区分开。这就是古希腊的悲剧哲学,到苏格拉底时期结束,尼采得以重新发现。如果不经过形而上学阶段,就不可能产生真正的辩证法,辩证法也包含着形而上逻辑。辩证法将主观和客观建立起一种客观的内在的联系,使理念达到定在。但是这种逻辑也不是绝对普遍的。第三,在客观世界存在非矛盾、或无矛盾现象,在主观世界也存在非矛盾或无矛盾本质。如果说形而上学是一种宏观表象思维,那么辩证法只是宏观的本质思维。在超微观世界,在心灵世界,形而上逻辑或辩证逻辑都成为不逻辑的逻辑,失去逻辑效力。人类对物质世界的认识已进入微观层次,对精神世界已走向无意识乃至反意识层次,看不见的世界对(各种信息)人的乃至身心都发生重大影响。简单的矛盾论完全已不能概括精神世界的规律了。实际上,这些问题几千年前存在,我们这里只是重新回到思维历史的早期阶段而已。在古中国和古希腊早就有辩证思维逻辑,它与形而上逻辑,与天人合一的“象思维”“逻辑”并存。那个时候,人们没有了统一的科学概念,随着人类知识的积累,各种思想传播者和途径不同,人们开始有了科学思想,以有效、普遍的传达先哲思想,创立自己的思想。在这个过程中,开始产生了思想的竞争,互相批判,一争高下,最终每一个思想家都认为自己的思想是真正科学的,对先辈和古人无情地遗弃。事实上,没有历史继承的思想是不存在的。所以,我们需要尊重先辈。但是继承中必有发展,这样的思想才是永远鲜活的,有强大生命力的思想。不能继承的思想不是思想,不能发展的思想也不是思想。作为辩证法的发展,一方面从内涵上说,主-客观二分法是不完善的,主观世界除了意识,还有无意识领域和纯净的心灵领域(非意识心态),主观一分为三;客观除了物质领域,还有真空和非物质场,也是一分为三。当主观思维凸显时,时间变为相对的,空间一维化、绝对化;当客观思维凸显时,空间三维是相对的,时间一维化、绝对化。这种四维世界在不断变换,生生不息。另一方面,从外延上说,在主-客观同一,或者非主-客观领域,辩证法就没有适用性了。在这样的哲学中,关于法的真理也必将发生重大发展。我们可以这样说,辩证法的一分为二是简单化、两极化,存在-存在者场域还有第三态,中态、常态,无意识态和非意识心态;这就是一分为三的思维场域,它是“象思维”,是同一性思维,是真理性思维,不是简单的逻辑思维。法律人需要这种思维,因为人就是这样自然的存在-存在者场在,法律不是简单的逻辑道理。人是存在-存在者场在,它毕竟是整体的,事实的,不是逻辑的。辩证法需要发展,只有道学或者现象学可以担当此任。这种伟大的发展历史上已经完成。我们现在只是在运用先人的成果而已。可是许多人竟然抱着所谓的抽象的辩证法来思考、解决一切问题,并且以此来反对他人,自认为是唯一的科学代言人。那这种科学还是科学么?一般来说,宏观世界是对立世界,形而上学可以适用。微观世界是矛盾世界,辩证法可以适用。超微观世界(能量不连续的量子世界)是非矛盾世界,现象学本质直观可以适用。天人合一的忘我精神-自然世界是无矛盾(统一场,大道)世界,道学象思维可以适用。有关问题我们以后继续讨论。
  4、辩证法的发展趋势
  辩证法思想家都认为辩证思维是表达绝对真理的唯一科学和正确的方法,是最高级的思维方式。这种乐观主义给我们带来什么?但是不服从辩证法的人们在各个科学和人文哲学领域都创造性地作出了巨大发展,辩证法家们却往往一事无成,在自然领域、社会领域都没有什么成就。这势必会窒息人们的思想自由,实质上具有反科学性。因为科学从不认为有什么绝对唯一的正确思维方法。思维方法是最革命性的东西,是可以不断发展的,而且不同思维方法可以殊途同归,效率不同罢了。即使是辩证法。它的适用范围也是特定的、有限的,绝不是什么无条件的普适逻辑思维方法,只能作为具体科学活动和人类认识的一种工具。这是关于辩证法的最基本的观念。
  我们认为,无论是黑格尔还是马克思都没有超越实质辩证法,都是停留在形式辩证法发展阶段。所谓的辩证法哲学都在外在于人自身的绝对精神或者绝对物质世界中归于死寂和虚幻,让人类理性世界成为没有历史的绝对彼岸世界,人永远在追求中而不可能在现实中合法存在着,人不是生活在世界中,不是享受自己而是在苦修中结束自己的生命,人是无用的激情,人生终归于无意义,人的价值走向乌有之乡。黑格尔在国家中寻找理性寄托的家园使人生在国家中落脚,马克思在社会中寻找非理性的家园使人生在理想公有制社会中追求,总之,人没有走出自身,没有实现自我,总是在我之外寻找存在的理由,没有达到大有的世界,人与自然,人与人的对立无法从根本上消除,矛盾的世界是他们共同面对的世界,世界就是彻底矛盾化的世界。在这里,即便有再多的法律也不可能有真正的法,因为法属于人-世界,不仅仅是绝对化的、简单一元化的人的精神产物或者是物质变化的反映,也不是外部强加于人的所谓理性的命令,不是纯粹的客观行为规则,不是自由的绝对定在,也不是任何意义上的统治者意志的强制表达,法是人的存在场性,是人道本身,法律就是这种人道的存有的形式化,就是真正的大公德。如果说黑格尔过于抬高了国家法律的地位,那么马克思则过于贬低了国家法律的地位。在辩证矛盾法中,实在法律处于手段、环节地位,属于国家体系,国家是社会运行的非正常机制,完全不是社会的固有本性的表达,法律最终是被扬弃的对象。一句话,矛盾法是暂时的,是需要转化、消除的,是没有什么独立价值的东西。
  我们知道,主、客观辩证法的核心思想是对立统一运动规律,但是哲学认识史告诉人们:第一,事物的运动是相对的,一切绝对运动的思想都是彻底的抽象,是建立在无限性和真空观之上的理论假设,自然科学显示出没有绝对无限和真空,它们只是一种先验假设,或者说是非理性神话。传统哲学自认为是科学的,那么科学就不应该相信神话。第二,一切事物之间的对立关系都是相对的、具体的,不存在完全绝对的内在对立性,任何绝对对立关系都是不可能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的。但是,主、客观辩证法都认为对立是绝对的,斗争是绝对的、转化、静止和统一是相对的。这样,统一性就没有本体支持,没有实质的同一性场在支持,只能是主观能动性,只能是虚假的认识,只能是意志和激情的作用,在实践的成功具有很大的偶然性和暂时性,完全不具备科学的稳定性、普遍性、可重复性等基本特征。第三,一切事物存有的关系都离不开人的身体和精神整体的作用,没有人本身就没有任何真正的对立关系,但辩证法把事物之间的内在对立关系完全客观化,并且认为这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纯粹外在客观的真理。我们以为,任何形式真理观都是相对的,一切实质性真理都属于人,哪怕是自然规律也不例外(因为自然规律也不断通过人发展)。这种把事物客观化的认识论属于主、客二分的思维方式,同样没有超出传统的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之范畴,只是从形式上、逻辑上丰富了这种思维的内容。第四,在对立关系之内还有实体媒介(中性场在,价值本身),存有一分为三,即正、反、中(不是合),中场是看不到却实有的场在(不出场),正因为有这种场在,对立关系才能达到同一,二者的转化才是真实的,内在的,有依据的、大地化的,生生不息的;实际上,在对立关系之外,还有非对立关系和无对立关系,它是潜在参照系,是场在,是本质直观,是真质内视,是相对绝对的现象,这是非矛盾和无矛盾世界的真理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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