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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证法的适用范围

  实际上,人的想象力也是有限的,即使上帝神仙也不是万能的,怎么能够假定绝对无限的事物?中国人(也许还有古希腊人)发现了万物有道,这是非逻辑的世界,这里是万物无殊。另外,西方的现象学使意识现象化,本质(真质)直观化,也是一种非逻辑思维。正是在此人类实现了对辩证理性的实质性突破,因为统一必须有同一性的支持,对立-同一才有统一,对立是表象,同一是本质(真质),二者不可偏废或趋于一个极端。辩证法的创始人从反对同一律创立了辩证法,但是同一性仍然是世界的真质。这是他们忘记了的问题,需要加以纠正,使辩证法得到发展。
  三 辩证法的实质
  在黑格尔看来,辩证法是人类思维的绝对的、普遍的规律。实质上,辩证法只是在处理矛盾的存在现象时才是有效的。这是作者的观点。三点基本理由如下:
  1、辨证法是道的一种表达形式。
  我们认为,一切存在场域都可以分阴、阳、中三态,用辩证法术语说也就是正、反、中三个方面。其中,中道是理性的,辩证法的统一性(合题)不是中道,只是一种外在的、形式化的虚拟的整体的不同方面之间的相对协调关系,表达了对立双方的跳跃式的相互转化关系。而在存在-存在者场在整体的转化过程中,中道是具有独立性的状态,是存在场的单独一个维度。如理性与反理性是对立,还有中道的非理性场,非理性存有中的人性内容是人道的、真实的状态,我们绝不可忽视。也就是说,它不是理性,也不是反理性,却同样是真实的真正客观的(主、客体同一)存在-存在者整体之场态的表现。道学的中庸态,或者现象学的本质直观的存在场就是非理性直觉、是存在之大象。所以,在这里辨证法方法还是空洞的形式,而不是实质存在场在形式。这种实质场在是由个体不断发现、实践的,所以我们也可以用存在主义的说法,存在先于本质;或者道学的说法,德是道的形式的观点来表达这种思想。
  2、辩证法是一种形式逻辑。
  黑格尔表达的辩证法是关于人的精神内在矛盾运动的逻辑规律。显然矛盾运动不单纯是精神运动的局部规律,也是所谓客观物质或者普遍的存存运动的有限规律。马克思发展了物质运动的辩证法,这个问题后面我们再讨论。黑格尔的这种辩证形式逻辑企图实现存在之本质与现象的强制统一,而实际上真正的本质就是现象,真正的现象也是本质,二者是同一的。它们也就是中国古代道学所谓的中德之象。在道学思维中,任何两极都不是存在,而是虚无化,存在的就是本质(不是通常所说的抽象的本质),就是中道,即真现实性。只有真现实性才能实现法关系的情理交融。所以,我们说辩证法是纯形式理性、表象理性,无人道、人性内容。而没有人道性,辩证法就丧失其最实质的意义,会成为任何主体的自我精神被强暴的帮凶。
  3、矛盾现象不是人-世界整体存有场域的普遍现象。
  有人认为,黑格尔认为一切事物都自在地是矛盾的这个命题比其它命题更加能表述事物的真理和本质。天地间绝没有任何事物,我们不能或不必在它里面指出矛盾或相反的规定。矛盾则是一切运动和生命力的根源;事物只因为自身具有矛盾,它才会运动,才具有动力和活动。黑格尔从矛盾的普遍性和事物发展的动力、源泉的角度把矛盾范畴规定为辩证法的最根本最普遍的范畴。马克思认为黑格尔的辩证思想是科学的逻辑方法而加以改造,并且提出了唯物辩证法学说。在这里,与黑格尔的精神辩证法完全相反,辩证法绝对被限制在物质世界,绝对的客观物质世界中的矛盾律成为最基本的、最核心的、普遍的事物运动方式。我们认为,矛盾现象不是在任何条件下都是存在的,不是人-世界的任何层次都存在的现象,不是精神世界的绝对运动规律,也不是物质世界的绝对运动规律,因为无论是自然科学的实践还是人类心灵的体验,都说明在人-世界领域还有非矛盾现象和无矛盾场态,在这些范围内矛盾律是不成立的,或者是无效的。
  三 辩证法的局限性
  真理永远属于少数人,这是不变的真理。所有辩证法思想家认为辩证法是表达精神真理的必然形式而放弃了真理的真实内容,使其成为纯粹逻辑方法,导致与真理整体本身无缘的结果。生活中每个人都可以使用辩证逻辑看问题,但这种方法也同样使每个人都丧失了亲历真理的能力或机会。最终大家都丧失了创新、以及自身独立发展的潜在素质。虽然人们可以都说同样的话语,都做同样的事情,但是智慧、真理却与大家无缘了。结果势必会造成这样一种局面——就是一些或者某个国家统治者就可以真理的占有者自居,要求全体民众服从其倡导的主义,否则,国家就将以法律制裁反对国家权力的掌握者代表国家意志宣布的所谓普遍真理。在这种逻辑下的单一人格化的人治国家里,只有一个最高统治者,只需要一个真理掌握者、发布者,民众都是微不足道的可有可无的一分子,要服从国家机器这个整体的意志,实质就是少数统治者的意志。
  我们认为,辩证法与西方传统形而上学各有一定的适用范围,在一定程度上都具有真理性。但我们的思维能力决不局限于此,还要继续前进。
  我们不能满足辨证理性的机械性、强制性、非实存性和纯粹形式化。因为一切生活逻辑都是有实质内容的真理化表达,是赋有生命力的活的逻辑。辩证法思想企图在主、客观对立中实现精神的或者实践的统一,即认识绝对精神理念或者绝对客观真理,而道是天人合一,这种真正的绝对精神或者存在-存在者整体场在才是自然的或者说人-世界的最高存有境界。即使黑格尔的绝对精神也仍然是人类的主观性,没有达到对同一世界的直接认识,在这里世界仍然是人与自然分裂中的世界,仍然是人的精神的绝对性空洞形式,缺乏存在者的支持,是相对的人类精神的绝对性,不是存在场的绝对(即主、客观同一不分的独立自由状态)。也就是说,即使是黑格尔辩证法产生的绝对精神也只是一种纯粹主观精神现象,决不是真正的客观本质现象的直观。在区别、对立中才能产生人的认识,这是一切辩证法思维的必要前提。比如黑格尔就这样认为,由主观到客观再到实践中产生的绝对理念就是真理。这是一种真理符合论,是经验、是归纳,不可能产生完全绝对的、不朽的真理。因为这种精神分裂化的认识没有真本质的自明性,不是认识主体自身的真正的感知,只有逻辑的一致性,也不是不证自明的知识,往往产生许多谬误却认为是真理,可以说是一种精神自慰。而真正的真理是自明的、直觉的,是完全自我内在的确信,而且这种确信是每个悟道者、直觉者都可以实现的。初看起来,辩证法似乎可以有许多的社会现象、自然现象的支持,而道识或者本质直观的现象学思维却似乎有些独断、神秘,似乎不科学,因为它很难实证化,需要精神的内在证实。而实际上真正的科学就是讲真理、讲不朽的存有的,讲真正绝对的知识的学问。这种绝对知识意识是内在自明的,是自我证实的,所以才具有更加坚实的认识力度和确信力,才是更加可靠的,才能更加有力地作用于自我。它比外在的证实,即比所谓的科学实证具有更高的科学性和理性,具有真正的权威性。在辩证法里,即使绝对精神也只有在世界历史里显现,它是一个集体的、逐渐的、永恒的过程,不具有此在的现实性,只是理念的真实,是虚拟精神世界的绝对运动,是绝对的无限,同时是不可现实化把握的无限,所以,个体在历史中也是微不足道的,只有人类才有意义,这是对人类自由思想的施加的绝对暴力和强奸行为。它可望而不可即,而本质直观将精神此在化,时间空间化,现实化;道学则达到了实践的高度,身心合一、天人合一,知行合一,是更高的科学思维方式。一句话,矛盾不是绝对普遍的现象,在非矛盾世界与无矛盾世界辩证法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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