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数情况下,判决所援引的法律、判案所采纳的事实均是模糊的,按照一般法律推理无法得出准确的裁判结果,必须运用模糊推理方法。模糊推理是以模糊判断为前提,使用模糊推理规则,推出模糊判断为结论的推理。[36]在模糊推理中结论的准确性取决于案件事实对规则的匹配度。匹配度是模糊推理的核心范畴。
传统的法律推理中,案件事实要么完全匹配法律规则,要么完全不匹配,不存在中间状态。而模糊推理系统中,规则的某一前提可不同程度地为一类事实所匹配。两模糊概念之间的相似程度(匹配度),用0~1之间的一个实数来度量,“1”表示完全匹配,“0”表示完全不匹配。运用模糊匹配可以求出法律规则和法律事实之间的匹配度,进而选择匹配值较大的结果作为判决结果。这一推理过程可以建立系统的模糊数学模型,在审判过程中,法官只需输入数据,即可得出准确的判决结论。
对于法律推理的数学化、智能化,法学界早已开始尝试。1970年Buchanan & Headrick发表了《关于人工智能和法律推理若干问题的考察》,拉开了对法律推理进行人工智能研究的序幕。在中国,1986年由朱华荣、肖开权主持的《量刑综合平衡与电脑辅助量刑专家系统研究》被确定为国家社科“七五”研究课题。1993年武汉大学法学院赵廷光教授主持开发了《实用刑法专家系统》。[37]但是,这些研究似乎都是在经典集合的基础上进行精确推理,没有充分意识到法律的模糊性,其科学性不得不打折扣。如果用模糊推理重构现有法律智能系统,其科学性将会大大提高,应用价值将更为广阔。
七、结束语
正义的模糊影像让我们获得了法律模糊性的感性直观。问题意识驱动我们关注模糊学的基本理论。以模糊理论反观法的世界,笔者惊异地发现法律是模糊的。通过对模糊性与不确定性的甄别,对法律的模糊性与法律语言的模糊性的深入离析,笔者更加确信“法永远是模糊的,法的模糊性是其绝对属性,法的确定性只在相对意义上存在,法的模糊性是指法律所具有的归属不完全的属性,它是与法的普遍性相伴而生的基本技术特征。”[38]基于法的模糊性的绝对性和普遍性,我们提出一种挑战传统法学精确思维的新范式——模糊法学。其基本观点与恩格斯唯物辩证观的耦合更加坚定了我们创立这门新兴学科的信念。
本文发表于《法学家》2006年第6期
【注释】作者单位:中南大学法学院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法律的模糊问题研究”(03CFX002)、湖南省教育厅青年课题“一门新的学说:模糊法学”(03B022)。 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页。 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1999年版,第268页。 转引自张文显:《二十一世纪西方公法哲学思潮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575页。 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二章。 博登海默认为:“一个概念的中心含义也许是清楚的和明确的,但当我们离开该中心时它就却趋于变得模糊不清了,而这正是一个概念的性质所在。” 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1999年版,第487页。哈特也有几乎完全一致的观点,参见(英)哈特:《法律的概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4页。在模糊法学看来,这一观点并不准确。 苗东升:《模糊学引论》,中国人民大出版社1987年版,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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