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伦理学视阈中的《物权法》

  三、请求报酬不妨害拾金不昧的美德
  《物权法(草案)》公布后,拾得人是否应有报酬请求权的讨论,产生了很大的社会反响,争论的要点在于,报酬请求权和拾金不昧的美德是否相冲突。饶有意味的是,无论是《物权法(草案)》还是正式通过的《物权法》,并没有规定报酬请求权,而是仅支持拾得人获取“保管费用等必要费用”,即所谓“成本费”,而不是报酬。尽管如此,这场道德争论仍然是有意义的,我们仍然可以问:难道报酬请求权真的与拾金不昧的美德相冲突,因而不能被《物权法》所确认和保护吗?我们以为《物权法》确认报酬请求权是正当的,它不冲突于拾金不昧的美德。
  法律比道德具有独特的制度优势。它表现为:法律制度具有对个体道德的优先性和原生性。任何个体都面临着制度的不可选择性,个体道德大量地是从社会制度中派生出来,并成为人的行为的规范。法律制度还具有一种价值选择性机制。立法是一个价值选择的过程,道德的积极功能和消极功能都只有在一定的制度条件下才能得以发挥或消除;法律制度有着比道德更为明确具体的表达形式,可以赋予情境化的道德选择以一种超越特定情境的可预测性。更重要的是,法律拥有道德所缺乏的一种国家强制力。它的背后是国家强力机构:军队、警察、法庭和监狱,一旦道德原则与规范被法律确认,就获得了国家的强制力的保障。正因为法律的这些独特品格,道德的法律强制一直是道德建设中的重要议题,也正因为法律的这些特性,道德的法律化受到严格的限制。一个好的法律只能是确认和保护社会的道德共识,并允许和鼓励个人对更高道德境界的追求。前者是社会的有序化层次,它的内容是维护社会存在的基本道德义务和权利;后者是超越的层次,它的内容是对最高善的探索和追求。显然,法律必须也只能涉及道德的基本层次。换句话说,法律确认和保护的是一个社会之所以有效运行的最基本的道德义务和权利,而人对自身的精神完善的探索、对道德理想境界的追求,具有的内在体验性和个体性,就无法由法律来表达,更不能由法律来强制。如此说来,在《物权法》中对拾得人的义务和权利的规定,包括报酬请求权的规定,不过是社会基本道德共识的法律表达。至于拾金不昧且不求报答的美德,不应该也没必要成为法律的要求。最好的例证是,拾金不昧是中国的传统美德,但考察诸法史,中华法系也没有始终一贯地将其法律化,明清法律就有条件地规定了私物的拾得人可以获得报酬。这是一个有力的历史明证。
  实质性的问题是,《物权法》规定报酬请求权会与拾金不昧的美德相冲突吗?我们认为不会。首先,报酬请求权是对德行的回报原则,而不是对德性的奖励原则。法律和道德不同,法律指向的是行为的过程和结果,道德指向行为的动机。马克思曾说过:“除了行为之外,法律别无客体。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我的行为就是我同法律打交道的唯一领域,因为行为就是我为之要求生存权利、要求现实权利的唯一东西,而且因此我才受到现行法的支配。”[1](16—17)法律是依据行为的特性来进行奖励或惩罚,而拒绝对人的品质的优劣进行奖励或惩罚。如果把报酬请求权看作是对品质的一种奖励,这是不恰当的。美德一旦用金钱来奖励,就变味了,因为美德的动力来自自我完善的追求,而不是获得外在的利益。法律则不同,它是不将报酬与美德相联系,而是与一个人的行为相联系,即不看是什么样的人,而要看做了什么样的事。因此,法律规定报酬请求权,不过是要对善行以应得的回报。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